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结果: 1)校准装置:数显式标准测力仪。 2)校准参数:制动力。 3)计量结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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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结果: 1、当U≤1/3MPEV时,按照判定原则|Δ|≤MPEV判定,50N、100N,符合测量点要求; 2、因U>1/3MPEV,按判定原则|Δ|≤MPEV-U判定,测量点为150N、200N、250N、300N时符合; 3、因U≤1/3预期使用PEV,故按判定原则|Δ|≤MPE判定,咋判定? 以上,MPEV-U都会有负数,且不确定度已经超过了设备的本身的精度,我该如何对这份证书的设备计量特性进行判断?求大佬指导 |
en_liujingyu
第2楼2023/10/13
测量不确定度U是测量结果可信性量化判定指标,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是被测参数符合性量化判定指标,证书给的误差测量结果是被测参数合格与否最终依据。
1当U≤1/3MPEV时,属于满足三分之一原则的情况,校准结果可信性“强”。应完全相信证书给的校准结果,可以放心使用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判定被校对象的符合性,用MPEV作为判定指标,|误差|≤MPEV判定被校对象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2当1/3MPEV<U<MPEV时,属于轻微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的情况,校准结果可信性“弱”。应有条件地使用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判定被校对象的符合性,需要用U压缩MPEV后作为新的判定指标,即|误差|≤MPEV-U判定合格,否则要么判定为“无法判定”,要么判定被校对象不合格。
3当U≥MPEV时,属于严重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的情况,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可信性“极差”。这种校准证书坚决不能相信,应判为废纸一张。用这种校准结果判定被校对象的符合性存在着重大误判风险,很可能会把不合格的被校对象判为合格,或把合格的被校对象判为不合格,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此时必须要求校准机构改进校准方法重新校准。校准机构无能力改进校准方法时,应将其从本组织的“合格供方名录”中剔除,重新选择满足要求的校准机构为本组织该校准项目的合格供方。
刘彦刚
第4楼2023/10/13
“楼主给出的校准证书提供信息中,仪器设备的MPEV=2.5,校准证书没给出计量单位是个错误。假设是不带计量单位的“相对误差”2.5%,1/3MPEV≈0.8%"。您考虑问题真的很全面哦!
路云
第6楼2023/10/13
楼主说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判定规则”的应用问题。首先纠正几处错误:
1、表头第4列的“示值误差?”中的“?”应该是计量单位符号“(N)”,并且正误差应该带“+”号;
2、第5列的“MPEV”(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应该是“MPE”(最大允许误差)。表中数据“±2.5”应该带上计量单位符号表述为“±2.5 N”;
3、第6列各校准点的“校准不确定度”数据都应该带上计量单位符号“N”,且都应该规范地保留2位小数;
4、第7、8两列是用“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2.5 N)±“各校准点的绝对不确定度”求得的各校准点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变化区间的上下限(注:这两列数据对符合性判定不起作用);
校准的“计量确认”,并不是判定测量设备的实际计量特性(示值误差),是否满足测量设备精度的要求,而是要判定是否满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MPE)”。但您的表中未给出倒数第2列的“预期使用的MPE”,所以无法对是否满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作出符合性判定。
对于50N、100N这两点来说,扩展不确定度U<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1/3(0.833 N)。所以无需考虑U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直接判定“实际误差”(第4列)是否满足“预期使用的MPE”(倒数第2列)即可。
对于其它校准点来说,扩展不确定度U>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1/3(0.833 N)。所以进行符合性判定时,必须考虑不确定度的影响。即:
当“实际误差(第4列)的绝对值”≤“预期使用的MPEV-U”时判定为“合格”(注:此处的MPE是指倒数第2列的MPE,下同);
当“实际误差(第4列)的绝对值”≥“预期使用的MPEV+U”时判定为“不合格”;
当预期使用的MPEV+U<“实际误差(第4列)的绝对值”>“预期使用的MPEV-U”时为“待定区”。此时无法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合格”。
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结果: 1)校准装置:数显式标准测力仪。 2)校准参数:制动力。 3)计量结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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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结果: 1、当U≤1/3MPEV时,按照判定原则|?|≤MPEV判定,50N、100N,符合测量点要求; 2、因U>1/3MPEV,按判定原则|?|≤MPEV-U判定,测量点为150N、200N、250N、300N时符合; 3、因U≤1/3预期使用PEV,故按判定原则|?|≤MPE判定,咋判定? 以上,MPEV-U都会有负数,且不确定度已经超过了设备的本身的精度,我该如何对这份证书的设备计量特性进行判断?求大佬指导 |
路云
第7楼2023/10/13
3当U≥MPEV时,属于严重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的情况,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可信性“极差”。这种校准证书坚决不能相信,应判为废纸一张。用这种校准结果判定被校对象的符合性存在着重大误判风险,很可能会把不合格的被校对象判为合格,或把合格的被校对象判为不合格,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此时必须要求校准机构改进校准方法重新校准。校准机构无能力改进校准方法时,应将其从本组织的“合格供方名录”中剔除,重新选择满足要求的校准机构为本组织该校准项目的合格供方。
“地板”某人的这种说法,纯粹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众所周知,测量设备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U,是与测量设备自身的性能好坏强相关的。当测量设备自身的稳定性很差时,即便是拿到国家计量院去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也不可能小于测量设备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三分之一。
en_liujingyu
第8楼2023/10/14
你的分析和理解是正确的。表中的标准值和显示值标示的计量单位都是N(牛顿),示值误差虽然没有标示单位,但的确是经直接计算求出的,因此示值误差的计量单位的确必须是N,MPEV和U的计量单位可能也都是N。
但表中MPEV却的确没标示计量单位,表中第6列给出的U=0.7%,也没标示计量单位,自然而然理解为本列数据都是%。那么第7和第8列,一个有计量单位的量与一个无计量单位的量陷入无法计算的境地,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失误。因此,第5列MPEV和第6列U都应该标示出计量单位为N,其中第6列的U应加注※号,在表格下方说明Ur=0.7%,U=Ur×标准值。
在确定上述情况属实并对表格订正后,因为MPEV=2.5N,1/3MPEV≈0.8N,第6列的U计量单位也都确定了为N,那么根据我在“板凳”楼层的理论依据,同样可得到我在“马扎”楼层的结论:“此校准机构就只能作为测量范围100N以下的制动力校准合格供方,制动力>(100~350)N的校准,若无更好的校准机构,可马马虎虎列为“有条件”限制的合格供方。制动力>350N校准,应督促该机构改进校准方法,否则应将该校准机构从合格供方名录中剔除,不再向其送校,另行选择满足要求的机构纳入合格供方名录。”
en_liujingyu
第9楼2023/10/14
本社区著名的骂人“砖家”陆云在6楼的帖子,大体上还算是靠谱,值得点赞。但,仍然无法掩饰其概念混淆,概念不清的本性。楼主的问题并没有说是用于“计量确认”,而是问“校准证书中的不确定度超过设备精度,如何判定设备计量特性?”,因此这张表仍然是用来确定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也可以由这张表确定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是否满足校准规范的要求(计量特性是否合格)。测量设备是否满足校准规范要求的判定,与测量设备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计量确认判定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这张表可以肯定的说此校准机构对测量范围100N以下的制动力校准完全可信,用其校准结果完全可以判定被校对象“合格”,但这种“合格”判定是对被校对象满足校准规范的要求,至于被校对象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还应该去与由制动力测量过程的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相比较才能决定。
en_liujingyu
第10楼2023/10/14
陆云7楼的帖子就更是概念不清,概念混淆的典范,“纯粹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了。“测量设备自身的稳定性很差”属于测量设备自身的“计量特性”很差,是通过校准机构校准得到的结论,是测量设备计量特性不合格,校准机构的校准方法没有改变,校准机构的校准结果不确定度没有改变,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和校准结果可信性不受影响。“当测量设备自身的稳定性很差时,即便是拿到国家计量院去校”,也不会影响到国家计量院的校准结果不确定度变大,不会影响到计量院的校准结果可信性,国家计量院同样会依据可信的校准结果判定该测量设备稳定性严重超差,同样会因为被校对象稳定性严重超差被判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