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附件4 2.10)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
(一)(附件4 2.10.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
16)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的工作场所地址一致。 |
17)检验检测机构对工作场所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并能提供证明文件。如租用、借用场地,期限不少于1年。 |
(二)(附件4 2.10.2)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
18)检验检测机构的场所符合开展检验检测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 |
19)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环境条件有要求,或者当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使其持续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 |
20)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效识别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安全因素(如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存储和领用、危废处理的合规性、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应急设施,制定相应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