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之
第1楼2023/12/12
根据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 ,各地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但在具体执行中,各地的做法区别很大。请问:
1、确定是否受理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是从最终的报告用途出发(比如在报告中申明仅用于研发)?还是从标准的类型出发(如SN/T的标准就是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算检验检疫)?
就是从最终的报告用途出发。包括资质认定标识说明里面不也写了么 ,用于内部质控、研发等用途可以不加盖CMA章
2、对于交叉的部分如何界定。
比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但如果机构是综合性食品检测机构,开展食用猪肉中的猪瘟病毒检测,会受理吗
当然会了 ,这个属于食品的产品检测类别。猪尿牛尿中的兽残不也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