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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局39号令中“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规定的相关问题

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

  • 网友提问:

    请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中“未经检定”,是否包括“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行为?如果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执法部门应依据《计量法》对机构处罚,还是依据该《办法》对机构处罚?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仅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的监督管理,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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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状元秀

    第1楼2024/06/02

    应助达人

    无校准的设备无法判定设备运行的准确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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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tyzb

    第2楼2024/06/02

    应助达人

    谢谢专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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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E HUI

    第4楼2024/06/03

    应助达人

    是的,除非其它方式手段进行区分

    状元秀(baby073125) 发表:无校准的设备无法判定设备运行的准确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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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5楼2024/06/05

    应助达人

    1、检定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包括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凡是以检定方式溯源的测量设备,承检机构都会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给出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合格的就允许使用,不合格的就禁用,这是计量法的要求,任何人不得违之。
    2、校准属于用户自主溯源的市场行为,校准机构通常不进行符合性判定,即《校准证书》不给出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需要用户取回后自己进行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3、凡超过有效期的测量设备,均属于不合格测量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仅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的监督管理,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调整范畴。
    官方的这一回复不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仅针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包括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只要是以检定方式溯源,都适用。《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就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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