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2楼2024/09/22
有几个问题与楼主商榷:
1、当测量误差需求小于±0.5 mg或称量小于电子天平最小称量的量值时,不建议采用直接称量的方式进行测量。
这句话咋看起来没什么毛病,但细究起来却犯了一个不严谨的逻辑错误。-1.0 mg不也是小于±0.5 mg吗。所以严谨规范的表述应该是“不超过±0.5 mg”(即:-0.5 mg≤E≤+0.5 mg)。
2、对于电子天平来说,第三部分“电子天平的溯源要求”下第3.1条下的d)款e)款,基本上是不存在的。
3、关于选择校准机构时需关注的问题,这些基本上都是CNAS的要求。其中第1)条“是否获得实验室认可”的要求,该要求对于未通过CNAS能力认可,只通过了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来说,他可以选择未获得CNAS认可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提供的非强制检定/校准服务。但对于通过了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而言,非强制检定的电子天平只能以校准方式溯源至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所提供的校准服务,或通过了CNAS确认的“内部校准”。CNAS不认可未通过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法定计量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所提供的校准服务。
4、第3.2条说的不是溯源方式,而是校准依据。溯源方式应该是检定或校准。下面的第(1)款所说的,应该是依据检定规程所实施的校准,而不是检定。
5、第3.3.1条第(1)款“电子天平采用检定方式溯源”,只适用于通过了CMA资质认定,未通过CNAS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
a)采用检定证书应能获得必要的不确定度,可向检定机构索取。当检定结果为“合格”时,可采用最大允许误差进行估计。
当《检定证书》已经提供了“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或已向检定机构索取获得),就可以直接引用,作为电子天平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无需在用最大允许误差去套算。套算求得的不确定度,不是电子天平实际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而是人为规定的,合格计量器具不确定度的极限要求。该不确定度不是用溯源数据评估出来的,所以不具有“计量溯源性”。
6、电子天平的示值误差+扩展不确定度应小于规定的允许误差或测量不确定度。
误差与不确定度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其功能与作用也各异。前者定量表征的是测量结果偏离真值的程度,后者定量表征的是测量结果在一定概率下的离散程度。两者之间不存在正相关或负相关的关系。所以规范的表述应该是:电子天平示值误差的绝对值+扩展不确定度,应小于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或测量不确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