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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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术不端的“罪与罚”
    刚刚过去的一个月里,哈佛大学一名心理学教授因学术不端行为遭离职一年的处分。而就在该消息发布的前几天,哈佛大学100多名学生因在期末考试中有作弊嫌疑而被调查。   《自然》杂志的一篇报道显示,科学性杂志论文回收数目在过去10年中增加了1200%,其中一半是由学术不端导致的,而发表的实际论文数量只增加了44%。由此可见,学术不端行为已经成了一种学术疾病。   “种种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违背了科学精神,同时也挫伤了大众对于科学权威性的尊重。”在近日于浙江杭州举行的第三届中美科学道德诚信案例研讨会上,美国科学促进会科学责任、人权及法律项目主任马克弗兰科尔表示,科研工作者端正学术行为对科学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罪:引发诚信危机   “在借鉴、参考、综合不同学者学术理论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这几乎已成为现在学生写论文的基本模式。”浙江大学法律专业一位本科生表示,大学生普遍对抄袭的范畴很模糊,以致写论文时无法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   中科院院士、《中国物理快报》副主编王鼎盛给出的数据显示,2001~2010年的10年间,《中国物理快报》共发表论文8425篇,其中被举报有不端行为的论文共22篇,经查证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共计17篇,占发表论文比例的0.2%。   “这一数字对不同人群来说具有不同意义。”王鼎盛指出。   对公众来说,0.2%的比例似乎没那么严重。但对大学校长来说,一个研究所或学校每年可能有上千篇文章,每年有两篇出问题的话,如何处理相关人员,就会是个很头痛的问题。   在中科院院士饶子和看来,中国改革开放30余年,学术上本应进入收获的季节,但却滋生出学术不端的“毒瘤”,甚至不时传出知名教授、校长涉嫌抄袭的丑闻。这些现象的存在,令大家的心理承受底线越来越低。   因:追逐利益所致   “科学家现在能得到的资助非常有限,所以必须经过激烈的竞争来争取资源。这最终可能导致科学家的行为与科学的严谨、客观相悖。”美国欧道明大学心理学教授菲利普朗莱斯指出。   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卢天健认为,致使科研工作者铤而走险的原因是对最大利益的追逐。在《科学》、《自然》等著名期刊上发表文章所带来的回报常常是巨大的。   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马克弗兰科尔也强调了利益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驱动作用。他说,美国许多科研人员的项目资金来自企业,但企业利益有时是同国家和社会利益相悖的,这对科学家的道德诚信形成了极大挑战。   “年轻科研工作者面对这种环境往往会手足无措,因此我们会关注导师如何给学生作这方面的准备。比如,不该给年轻科学家增加压力,而是应尽力让他们对做正确的事情更敏感。”他解释。   罚:严惩更需教育   科研诚信是人类精神的一部分,更是科学本身的组成部分之一。菲利普朗莱斯的这一观点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认同。   马克弗兰科尔指出,尽管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不能低估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但最终仅有规章制度还是不够的。   “浙江大学也出过几次这样的问题。对于学术不端的现象,除了要从制度建设上杜绝,一旦发现,处理一定要坚决。”中科院院士、浙江大学校长杨卫说,“出一件就要严肃处理一件,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学术上不端正的人。”   正如中国工程院院士黄伯云所言:“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就像体育界反兴奋剂、政府反腐败一样,应对学术腐败行为实行‘零容忍’。”   但如何从源头遏制学术不端?马克弗兰科尔认为,只有教育才能培养科研工作者端正的学术行为和习惯。就科学道德教育这门课的上法而言,不仅要有“言传”,更要有“身教”。这种说法得到不少与会者的呼应。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梅丽莎安德森认为,如果发现年轻的科研人员有学术不端倾向时,有经验的科学家应该立即站出来,不要因为压力而导致他们做出令其后悔终生的行为。   “很多学生不清楚科学道德是什么,到了大学以后我们突然告诉他们,这是不合理的。”饶子和认为,“应该从幼儿园开始,由家长、小学老师来告诉他们,而不是到了大学再来接受道德教育。”
  • 朱邦芬:遏制学术不端,从认真查处重大案例开始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性再怎么估计也不为过,学风是一个国家的根本,这是社会的最后一块儿净土和良知,如果成为败坏社会空气的污染源,那就是亡天下。”近日,清华大学物理系和高等研究院教授、中科院院士朱邦芬在“中国科学院学部科技伦理研讨会”上严词指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朱邦芬用两个“史无前例”描述了当前我国科研诚信的现状,一是随着社会整体大环境的急功近利倾向与道德水准滑坡,拥有各种学术头衔带来的利益与学术不端行为低风险之间的反差,导致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涉及面之广及严重程度史无前例;二是由于国家科技投入大幅增加、互联网自媒体传播广、速度快等特点,人们对科研诚信的关注史无前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每个国家都有科研诚信问题,而我国尤为严重。朱邦芬指出,这主要表现在,严重学术不端的重大典型案例调查很不彻底、惩处力度小;严重学术不端如黄禹锡之流在韩国刑满释放后在中国仍有市场;虚假同行评审业已危及学术期刊和学术评价的立身之本,然而至今尚未见到国内期刊对此的揭露;许多官员和学术界领袖存在学术诚信问题,国内一流高校炮制了大量真的“假学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近年来,虽然许多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始重视学术诚信问题,但学术不端行为频发仍未得到遏制,仅在2018年我国就发生多起“学术大地震”。如何遏制此类事件的频发和蔓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朱邦芬认为,要对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真正做到“零容忍”,首先要区分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不当行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国际上通常将学术问题分为三类:负责任的科研行为、学术不当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主要是在计划、完成或评审科研项目,或是在报告科研成果时,有伪造、篡改、抄袭与剽窃行为,以及欺诈评审等若干新的变种。而学术不当行为则是介于负责任的科研行为与学术不端行为之间的“灰色地带”,例如:无意的一稿多发、滥用同行评审特权、实施有悖伦理道德实验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我们国家的很多条例、处理办法等规定中常把学术不诚信的问题都称作学术不端,但我们有必要把学术不当与学术不端行为加以区分,否则打击面太广,有时反而无法严厉打击真正需要惩处的严重学术不端者”,他说,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要真正做到“零容忍”,尤其是对有“头衔”的人和影响大的典型案例,而对于学术不当行为,应以教育为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其次,应适当淡化名利与“帽子”之间的关联。“我们现在名与利绑得太紧,一个科研人员拿到了’帽子’,各种好处待遇就接踵而来,有‘帽子’的和没‘帽子’的待遇差别太大,实际上鼓励一些人铤而走险,犯下学术不端错误。”朱邦芬认为,目前各部门各种奖励过多过滥,应合并“同类项”,改进评价体系,不要重复奖励,让学术荣誉与个人物质利益适当分离,让研究人员精力回归到科学研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再者,需要加强处理学术不端事件部门的建设,充实调查处理学术不端的队伍,高校、研究单位和学术期刊都应有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事件。朱邦芬说:“我们相关的管理部门和单位学术委员会,有各种条例、细则和规范,然而设有专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却很少,落实不到位,很多事件揭露出来后,没有认真调查研究就推给下属单位处理,这样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能给出一个恰当的处理意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最后,他还提到,研究人员,特别是青年学者和学生,要加强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的学习和教育,减少由于不懂学术规范而引起的科研不当行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千万不要低估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守住社会道德伦理的最后底线。”朱邦芬强调。 /p
  • 教育部首次对高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strong /span /p p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教育部部长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6月1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章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p p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p p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p p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p p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p p    strong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strong /p p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p p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p p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p p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p p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p p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p p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p p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p p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p p   strong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strong /p p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p p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p p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p p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p p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p p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p p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p p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p p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p p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p p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p p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p p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p p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p p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p p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p p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p p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p p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p p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p p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p p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p p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p p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p p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p p   strong  第四章认定 /strong /p p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p p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p p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p p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p p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p p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p p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p p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p p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p p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p p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p p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p p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p p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p p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p p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p p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p p    strong 第五章处理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p p   (一)通报批评 /p p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p p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p p   (四)辞退或解聘 /p p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p p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p p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p p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p p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p p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p p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p p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p p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p p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p p   (五)其他必要内容。 /p p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p p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p p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p p    strong 第六章复核 /strong /p p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p p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p p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p p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p p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rong 第七章监督 /strong /p p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p p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p p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p p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p p    strong 第八章附则 /strong /p p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p p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p p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p p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p p br/ /p

学术不端相关的方案

  • 赛默飞XRD快速破解药物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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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相关的论坛

  • 论文写作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及其防范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和学术论文写作中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中国教育部在2009年3月19日《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指出: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其中一至六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概括了当前学术论文写作中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这些学术不端行为不但破坏了学术研究的公平和公正,严重阻碍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而且对于研究者自身,一旦学术不端行为被揭露,也必将身败名裂,在学界难以立足。学术不端行为是一种企图不劳而获而蓄意造假、剽窃的恶意行为,但许多时候,许多初出茅庐的研究者尤其是在学的研究生,由于对学术规范的不熟悉,或者是对学术规范认识的偏差,常常不自觉地陷入学术不端的污淖,让自己的事业和名声受损。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学术规范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比如论文署名规范--必须是做出了实质贡献的人才能成为论文的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研究中做出最直接的、最主要的贡献者,通讯作者一般是课题的领导者和课题研究理论和技术的指导者,遗漏了做出实质贡献的人的署名,或是没有实质贡献的人的挂名,都有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之嫌;论文投稿规范--不能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在国内学术期刊发表的中文论文,为了学术交流的需要,一般可再在国际期刊发表同一内容的英文论文,但已经发表的英文论文,则不宜再译为中文重复发表,等等。而实验数据处理和参考文献引用规范,则是学术论文写作尤其注意遵守的地方。对实验数据处理最容易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对实验数据和实验结果的伪造和篡改,或是虚构部分甚至全部的实验数据或照片,或是将不完整的实验数据修改得更完整,或是保留符合期望的数据而舍去不合期望的的数据,等等。而根据调查,在研究生毕业论文中,由于时间紧迫,为了能及时拿到学位,修改实验数据的现象也相当普遍。学术研究的结果是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的,这一基础就是对实验、观察、调查的原始数据的忠实记录和使用,对原始实验数据任何些微的修改,都有可能动摇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价值性。因此,要避免实验数据处理的学术不端行为,重要的是对学术事业要心存敬畏,养成严谨的治学态度,戒除功利和侥幸心理;尤其是作为科研后备军的研究生,来日方长,绝不可因一时的私念而弄虚作假,玷污自己的道德名声,葬送自己的学术前程。参考文献引用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表现是抄袭和剽窃。抄袭和剽窃虽然在语义上存在程度轻重的区别,但在实际中,二者很难有清晰的界限,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抄袭和剽窃被规定为同一性质的侵权行为。美国现代语言联合会《学术论文作者手册》的“剽窃”(或“抄袭”)定义:“剽窃是指在你的写作中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表述而没有恰当地注明出处。这包括逐字复述、复制他人的写作,或使用不属于你自己的观点而没有给出恰当的引用。”因此,一般认为,使用别人的文字或引用别人的观点如没有注明出处,就是抄袭和剽窃。参考文献引用的学术不端行为除了故意的抄袭和剽窃之外,还经常由于作者对参考文献引用规范的不了解、不熟悉所致,这种“无心”之失在研究生的论文写作中尤为常见。在学界,参考文献的使用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引用规范。对已有文献任何形式的引用,都必须注明出处,并完整、准确地显示被引作品的相关信息,如作者、题名(书名)、刊名(出版地)、出版时间、卷期、页次等。在文献引用的行文中,哪些是自己的思想,哪些是原文献的资料,要显示清楚,不要混淆。而为了让自己的思想与引用的内容表述清晰,不致混淆,一般应在引用时使用提示语告诉读者引语的作者(出处)及内容,不要不作任何的提示就大段地转述或引用别人的话。参考文献的引用有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两种形式。直接引用必须一字不差地保持原状并用引号引起,原文即使有文字或语法错误也不能修改,可在相关字句后用括号注明“原文如此”字样;间接引用必须用自己的话对文献资料进行复述或概括,复述时,必须改变原文的行文和句法结构,否则就会有抄袭剽窃之嫌。

  • 赵大良:规避学术不端的建议

    这是我给作者的建议,在此分享并求教!学术不端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目前宣传和指引的多是“要怎样”而很少指出“不要怎么样”,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行为“容易被界定为学术不端”?多是正面宣传,很少对不端行为进行罗列和界定——画出“红线”。我近来参与一个全国性的业内“不端行为界定标准”的起草,就是希望尽量多地罗列出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尽管目的是为不断检测软件识别提供依据,而不是为“委员会”裁定提供规范,但我感觉有利于人们“理清行为的界限”。在研讨过程之中,就有人明确表示:这样以后就没有办法写文章了?!这尽管是有些言过其词,但也有一定的道理。就是说,我们传统的思维方式和作法,不敢深究,深究下来问题很多,至少是存在争议——一旦被高标准要求就会十分被动!比方说,除了传统的剽窃、伪造和篡改以外,自我剽窃、过度引用、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等也都有新的理解和界定,需要警惕和小心。端与不端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违法是另外一回事),是与社会道德环境相关联的,也就是说是变化的——原来不认为是问题的问题,不一定以后不认为是问题。今天,我在录用一篇稿件的时候,发现文章与作者以前发表文章的文字复制在10%左右(不包括图表)。编辑与编委是从文章的创新程度的角度对文章给与了评价,并认为可以录用。尽管重复的是自己的文章,但我有以下几点需要提醒作者。

  • 韩启德:对学术不端举报抓紧调查及时处理

    6月5日,中国科协、教育部、中科院、社科院和中国工程院五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协主席韩启德在会议发言中指出,近年来,中国科研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学风浮躁、学术不端行为滋长,违反科研伦理、滥用学术权力、学术失范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已损害了学术界、教育界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不利于创新人才的健康成长。韩启德认为,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关键是要抓好教育、自律和监督三个环节。一是要广泛开展科研诚信教育。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还没有开设科研诚信、科研行为规范的课程,也缺乏适合的教材和读本,许多年轻人甚至有一定研究经历的科研人员对科研规范不甚了解,不清楚“什么该为”、“什么不该为”,很容易犯错误。去年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实现了对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各省属高校为主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全覆盖,今年将争取拓展到所有高校以及中科院、社科院所属的188个科研院所、中心。二是要把严格自律作为终身要求。要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自律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的重要作用,引导科研人员坚决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与伦理的科研行为,自觉遵守科学家的基本行为准则,三是要把监督惩处作为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必要举措。必须坚持道德约束和监管惩处并重,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韩启德表示,近年来,我国制定发布了针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学术规范,许多单位和部门成立了专门机构,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实际情况看,有些规章和要求还停留在文件上,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一些问题需要作出严肃处理时却失之于软、失之于轻。必须抓紧建立完善合理有效、公正公开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对通过合理渠道递交的举报材料要抓紧调查,坚决处理,并及时公布调查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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