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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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工作报告首提“科研伦理”,代表委员这么看
    p   “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惩戒学术不端,力戒浮躁之风。”记者翻阅发现,这是自2000年以来, strong 第一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科研伦理”“惩戒学术不端” /strong 。 /p p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院长李林院士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认为,总理在报告中特意提及的这两个关键词,是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很重视科研伦理建设,在我国搞科学研究不能以危害人类为基本伦理底线,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p p   提及科研伦理,人们很容易想到去年发生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该事件引发人们对科研伦理的关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62bdae3a-736c-447b-9c8e-919a693d9cc6.jpg" title=" 00.jpg" alt=" 00.jpg" / /p p   “很多人不明白基因编辑婴儿到底有什么危害,有人认为可能对两个婴儿不太公平,对其他民众影响不大。”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饶子和院士认为,科研伦理不能依照危害大小来判断,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或科学界共识去规约。“对科研伦理问题要零容忍,这是底线,坚决不能突破。” /p p   饶子和同时强调,不仅要提升科研人员科学素养,还需要加强科研伦理科普教育。 /p p   不仅生命科学,如今很多研究如人工智能的发展日新月异,被称为为“双刃剑”。 /p p   “如果没有伦理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未来也会乱套。”李林说,科研伦理不能仅仅依靠科研人员的自律,过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非常明确,目前正在推进相关工作。 /p
  • 坚守科技伦理底线!《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将于本年底施行
    仪器信息网讯 10月8日,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并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文件指出,科技伦理审查应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公开审查制度和审查程序,客观审慎评估科技活动伦理风险,依规开展审查,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事项的,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展以下科技活动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科技伦理审查:(一)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科技活动;(二)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三)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第三条 开展科技活动应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科技伦理规范。科技伦理审查应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公开审查制度和审查程序,客观审慎评估科技活动伦理风险,依规开展审查,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事项的,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审查主体第四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他有科技伦理审查需求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单位应为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履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第五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完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二)提供科技伦理咨询,指导科技人员对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三)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按要求跟踪监督相关科技活动全过程;(四)对拟开展的科技活动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清单范围作出判断;(五)组织开展对委员的科技伦理审查业务培训和科技人员的科技伦理知识培训;(六)受理并协助调查相关科技活动中涉及科技伦理问题的投诉举报;(七)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要求进行登记、报告,配合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审查、监督、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和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保障科技伦理审查合规、透明、可追溯。第七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会由具备相关科学技术背景的同行专家,伦理、法律等相应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并应当有不同性别和非本单位的委员,民族自治地方应有熟悉当地情况的委员。委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第八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相应的科技伦理审查能力和水平,科研诚信状况良好,并遵守以下要求:(一)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有关制度规范及所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章程制度;(二)按时参加科技伦理审查会议,独立公正发表审查意见;(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科技伦理审查工作中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技术秘密、未公开信息等,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目的;(四)遵守利益冲突管理要求,并按规定回避;(五)定期参加科技伦理审查业务培训;(六)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审查程序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九条 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办法,指导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经评估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科技活动的,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申请科技伦理审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科技活动概况,包括科技活动的名称、目的、意义、必要性以及既往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二)科技活动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包括科技活动方案,可能的科技伦理风险及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科技活动成果发布形式等;(三)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材料,参加人员的相关研究经验及参加科技伦理培训情况,科技活动经费来源,科技活动利益冲突声明等;(四)知情同意书,生物样本、数据信息、实验动物等的来源说明材料等;(五)遵守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等要求的承诺书;(六)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根据科技伦理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明确适用的审查程序,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完整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第十一条 科技伦理审查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方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科技活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应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规定的科技伦理审查后方可开展。第十三条 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无法胜任审查工作要求或者单位未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以及无单位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的,应书面委托其他满足要求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第二节 一般程序第十四条 科技伦理审查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到会委员应不少于5人,且应包括第七条所列的不同类别的委员。根据审查需要,会议可要求申请人到会阐述方案或者就特定问题进行说明,可邀请相关领域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顾问专家等提供咨询意见。顾问专家不参与会议表决。会议采用视频方式的,应符合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对视频会议适用条件、会议规则等的有关制度要求。第十五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按照以下重点内容和标准开展审查:(一)拟开展的科技活动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技伦理原则,参与科技活动的科技人员资质、研究基础及设施条件等符合相关要求。(二)拟开展的科技活动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其研究目标的实现对增进人类福祉、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积极作用。科技活动的风险受益合理,伦理风险控制方案及应急预案科学恰当、具有可操作性。(三)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所制定的招募方案公平合理,生物样本的收集、储存、使用及处置合法合规,个人隐私数据、生物特征信息等信息处理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研究参与者的补偿、损伤治疗或赔偿等合法权益的保障方案合理,对脆弱人群给予特殊保护;所提供的知情同意书内容完整、风险告知客观充分、表述清晰易懂,获取个人知情同意的方式和过程合规恰当。(四)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使用实验动物符合替代、减少、优化原则,实验动物的来源合法合理,饲养、使用、处置等技术操作要求符合动物福利标准,对从业人员和公共环境安全等的保障措施得当。(五)涉及数据和算法的科技活动,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等符合国家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规定,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得当;算法、模型和系统的设计、实现、应用等遵守公平、公正、透明、可靠、可控等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伦理风险评估审核和应急处置方案合理,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全面得当。(六)所制定的利益冲突申明和管理方案合理。(七)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审查的科技活动,可作出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或不予批准等决定。修改后批准或修改后再审的,应提出修改建议,明确修改要求;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应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七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一般应在申请受理后的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明确延长时限。审查决定应及时送达申请人。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诉理由充分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第十九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审查批准的科技活动开展伦理跟踪审查,必要时可作出暂停或终止科技活动等决定。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12个月。跟踪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科技活动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及调整情况;(二)科技伦理风险防控措施执行情况;(三)科技伦理风险的潜在变化及可能影响研究参与者权益和安全等情况;(四)其他需要跟踪审查的内容。根据跟踪审查需要,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科技活动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因科技活动实施方案调整、外部环境变化等可能导致科技伦理风险发生变化的,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风险受益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继续实施、暂停实施等意见,必要时,重新开展伦理审查。第二十一条 多个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的,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协作与结果互认机制,加强科技伦理审查的协调管理。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查:(一)科技活动伦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不高于最低风险;(二)对已批准科技活动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影响风险受益比;(三)前期无重大调整的科技活动的跟踪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制定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 简易程序审查由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承担。审查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审查决定应载明采取简易程序审查的理由和依据。采取简易程序审查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可根据情况调整跟踪审查频度。第二十四条 简易程序审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调整为会议审查,适用一般程序:(一)审查结果为否定性意见的;(二)对审查内容有疑义的;(三)委员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四)委员提出需要调整为会议审查的。第四节 专家复核程序第二十五条 建立需要开展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制度,对可能产生较大伦理风险挑战的新兴科技活动实施清单管理。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由科技部公开发布。第二十六条 开展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后,由本单位报请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复核。多个单位参与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并向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复核。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组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人员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二)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三)复核组织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八条 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复核专家组,由科技活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同行专家以及伦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本委员会审查科技活动的复核工作。复核专家应主动申明是否与复核事项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回避要求。第二十九条 复核专家组应按照以下重点内容和标准开展复核:(一)初步审查意见的合规性。初步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科技伦理要求。(二)初步审查意见的合理性。初步审查意见应当结合技术发展需求和我国科技发展实际,对科技活动的潜在伦理风险和防控措施进行全面充分、恰当合理的评估。(三)复核专家组认为需要复核的其他内容。第三十条 复核专家组采取适当方式开展复核,必要时可要求相关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科技人员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复核专家组应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复核意见,复核意见应经全体复核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三十一条 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复核意见。第三十二条 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根据专家复核意见作出科技伦理审查决定。第三十三条 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开展的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跟踪审查和动态管理,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6个月。科技伦理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重新开展伦理审查并申请专家复核。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实行行政审批等监管措施且将符合伦理要求作为审批条件、监管内容的,可不再开展专家复核。审批、监管部门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严格落实伦理监管责任,防控伦理风险。第五节 应急程序第三十五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制定科技伦理应急审查制度,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审查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应急伦理审查培训。第三十六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根据科技活动紧急程度等实行分级管理,可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快速通道,及时开展应急审查。应急审查一般在72小时内完成。对于适用专家复核程序的科技活动,专家复核时间一并计入应急审查时间。第三十七条 应急审查应有相关专业领域的委员参会。无相关专业领域委员的,应邀请相关领域顾问专家参会,提供咨询意见。第三十八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加强对应急审查的科技活动的跟踪审查和过程监督,及时向科技人员提供科技伦理指导意见和咨询建议。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紧急情况为由,回避科技伦理审查或降低科技伦理审查标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科技部负责统筹指导全国科技伦理监管工作,有关科技伦理审查监管的重要事项应听取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专业性、学术性咨询意见。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负责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对纳入清单管理科技活动的专家复核机制,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伦理审查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应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健全本单位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经常性开展单位工作人员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加强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和伦理风险防控。国家推动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开展科技伦理审查认证。第四十二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为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科技伦理监管提供相应支撑。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在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后30日内,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组成、章程、工作制度等,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在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获得伦理审查批准后30日内,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科技活动实施方案、伦理审查与复核情况等,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实施情况报告等。第四十六条 对科技活动中违反科技伦理规范、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依法向科技活动承担单位或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四十七条 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科技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者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者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的;(二)未按照规定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和专家复核擅自开展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擅自开展科技活动的;(四)超出科技伦理审查批准范围开展科技活动的;(五)干扰、阻碍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者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为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提供便利的;(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单位或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第五十条 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对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一条 科技伦理违规行为涉及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伦理风险是指从伦理视角识别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中的风险。最低风险是指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常规风险或与健康体检相当的风险。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包括本数。本办法涉及期限的规定,未标注为工作日的,为自然日。本办法所称“地方”是指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相关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和管理工作的省级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五十三条 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方、本系统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细则等制度规范。科技类社会团体可制定本领域的科技伦理审查具体规范和指南。第五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或科技伦理审查有特殊规定且符合本办法精神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其他现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附件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1. 对人类生命健康、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物种合成研究。2. 将人干细胞导入动物胚胎或胎儿并进一步在动物子宫中孕育成个体的相关研究。3. 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受精卵和着床前胚胎细胞核遗传物质或遗传规律的基础研究。4. 侵入式脑机接口用于神经、精神类疾病治疗的临床研究。5. 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6. 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7. 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本清单将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 科技伦理,从此有了“大管家”
    p   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strong 《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 /strong 。根据该方案,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要抓紧完善制度规范,健全治理机制,强化伦理监管,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规范各类科学研究活动。 /p p   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是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包信和,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大学校长熊思东等多位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也是今年两会的热门建议、提案。从提出到落地,仅4个多月时间,可谓迅速。 /p p   听到建议被采纳,熊思东很欣喜。他告诉《中国科学报》:“建议被采纳、能够推动社会发展,是每个人大代表的共同心愿,但国家出台重大决策并不能归因于某一个人,只能说大家劲往一块儿使,想到一块儿去了。” /p p   那么,对于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学界又有哪些期待?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不能再由基层医院自己说了算 /span /strong /p p   “如果没有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委员会,像疟原虫抗癌疗法等一些涉及重大科技伦理的操作,一个基层医院就可以自行决策了。”熊思东一针见血地指出,从前过分依赖基层、实行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 /p p   显然,这远不是基层医院就能承担的科技伦理风险,是关乎一个国家乃至全人类的事情。这是中国科学家强烈呼吁国家层面建立伦理委员会的一个出发点。 /p p   涉人生物医学是目前科技伦理审查的焦点。 /p p   目前,中国涉人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主要依据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修订并再次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p p   熊思东指出,上述办法、原则只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低 各级伦理委员会大多是自设、自管,内部闭环运行 伦理审查缺乏专门的监管主体,一些机构伦理委员会监管较松,审查基本上属于走过场,伦理审查工作无评价与考核。 /p p   据悉,目前医疗卫生机构建有伦理委员会或伦理审查组织的只有87.5%,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设置伦理委员会过少(分别为17.6%、5.4%和1.0%)。诸多伦理委员会没有标准化的操作规程,审查能力良莠不齐。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伦理先行,有事先的预判,而不是亡羊补牢” /span /strong /p p   分层分级管理,是本次采访中专家的一致诉求。 /p p   熊思东指出,虽然说科技伦理应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但就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而言应抓重点。“其处理的科技伦理问题,应是涉及面重大、纵深度深远的问题,是不仅影响当下,还对未来若干年有影响,尤其是对若干年影响并不是很清晰的科技伦理问题。” /p p   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晓梅提醒注意伦理标准的一致性。重大科技伦理问题错综复杂,远不是一个部门可以解决的。国家层面应建立专门、权威的机构,汇集多学科专家,站在国家层面解决具体问题,打破过去部委在伦理标准上各行其职、各行其道的做法。“做到伦理先行,有事先的预判,而不是亡羊补牢。” /p p   当然,成立国家伦理委员会,在针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要把握好尺度。熊思东补充,不要简单地把它从过度依赖基层变为过度依赖国家,这样也不利于促进科技发展。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扎实研究新兴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 /span /strong /p p   狭隘理解科技伦理,人们的视线也许会过度放在生命科学,尤其是涉人医学上。实际上,“科技伦理的全覆盖,还在于新科技对人类基本共识的全覆盖。”熊思东说。 /p p   比如,大数据算法带来了预想不到的价格、性别和种族歧视。人机接口使得人的精神层面不再全由大脑控制,还可以由机械控制。从晚上10时绵延到凌晨1时的“夜间经济”,正将个体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从医学、生物角度来看,改变了人的生物学规律和基本行为。这些都属于科技伦理的研究范畴。 /p p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邱仁宗指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应重点关注新兴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 /p p   在他看来,新兴技术有3个特点:给人类带来好处,也带来风险 存在不确定性,出现不可预见的新问题 随着技术进步,产生新的伦理问题。 /p p   人工智能的科学研究发展迅速,但相应的伦理、法律、管理研究甚少,各种会议上也缺少对具体问题的研讨。曾经闹过一个不大不小的笑话:有关部门要制定我国的机器人伦理准则,邱仁宗建议改名为“实际制造和使用机器人的伦理标准”,因为“机器人是机器不是人,该负责的是人,而不是机器本身”。 /p p   “弥补这方面的缺失,首先要靠学术积累,国家层面应集中研究新兴技术,扎实研究新兴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邱仁宗说。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不能简单“拿来主义” /span /strong /p p   发达国家形成了成熟的伦理委员会管理制度。如美国成立生物伦理问题研究总统委员会为总统提供决策,英国通过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学理事会向决策者提供咨询意见和鼓励生命伦理争论,加拿大采取“持续性审查”加强过程中的监督、审查。 /p p   《中国科学报》了解到,国外伦理委员会的一大共同点是,都有分领域、分系统的专业委员会,但不论是伦理委员会还是专业委员会,它们共同的身份都是国家委员会。 /p p   如果奉行简单的“拿来主义”,熊思东的一重担心是,由此产生众多分领域的国家科学技术伦理委员会。 /p p   事实上,我国已形成了门类众多的专家委员会,但相关领域的伦理研究基础缺乏。 /p p   翟晓梅指出,过去人们泛泛地理解伦理,使得伦理与科技渐行渐远。实际上,科技伦理和科学技术应该是同一战壕的“战友”,技术告诉人们哪些东西可以做,伦理告诉人们哪些东西应该做。“伦理要真正做到预判,必须要有扎实的实体、明确的战略目标,而不是靠学者散在的课题研究、论文就能解决问题。” /p p   在邱仁宗看来,这就需要专业伦理介入,理清实质性伦理问题,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理清程序性伦理问题,项目的启动、批准都要有程序,甚至相关人员还要加以培训。 /p p    strong ●美国生物伦理问题研究总统委员会 /strong /p p   美国的生物伦理问题研究总统委员会由总统或国会设立,有近40年的历史。该机构就与生命伦理有关的专题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如克林顿、布什、奥巴马三位总统都设立了该机构, 探讨科学、医学和技术方面的伦理问题。 /p p   随着科技研究的重点发生转移,历届委员会在组成、方法和重点研究领域存在一定差异,但共同宗旨是致力于考查和分析作为美国科学、医学和技术活动基础的伦理论证。其指导原则是, 致力于严格考查和探索不同的观点, 让公众参与生命伦理话题, 并开展国际合作, 推进在道德上负责任的做法和相关的国家政策。 /p p    strong ●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学理事会 /strong /p p   英国没有政府层面的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学理事会实际上发挥了这一职能,负责考查和报告生物学和医学的伦理问题。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NGO),由该基金会、惠康基金会和医学研究理事会联合资助,在向决策者提供咨询意见和鼓励生命伦理争论方面享有很高的国际声誉。 /p p   其职责范围不仅包括相关伦理界定,还包括对这些问题进行独立考查,并安排相关利益攸关方适当参与;通报和参与有关伦理问题的政策和媒体辩论,并就部分新出现的问题提供知情评论;向政府或相关机构提出政策建议,并通过报告、简报等形式来传播其工作。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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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然中药材能否跨过“伦理关”

    著名中药材“熊胆”近来被推上风口浪尖:活熊取胆,将传统中医药推入伦理争议中。自古至今,传统中药材大多取自大自然,这些集“天地之灵气”的药材,对多种疑难杂症的诊疗具有奇效。步入现代社会,不少中医中药却遭遇伦理尴尬。面对声声质疑,传统中药能否跨过现代医学“伦理关”?  中医药取材濒临匮乏  中药向来以取材天然、选择大胆而著称。从动物、植物到矿物,皆可“入药”。但大自然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随着自然资源的不断减少,天然中药材濒临匮乏。上海中医大附属龙华普外科主任张静教授举例,“以往读书时,老师常会提及经典药方"犀骨地黄汤",此方清热解毒功效甚好。犀牛列入保护动物清单之后,犀骨无从获取。我从医至今,正宗的"犀骨地黄汤"几乎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水牛骨。”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植物药材亦然。“李时珍所著《本草纲目》里许多野生草药,如今已绝种。那些曾在历史上盛传的药方,就此成为"传说"。”专家不无惋惜  天然中药材为何日渐匮乏?专家分析原因:首先,随着人口增长,患者人数大幅增加,资源消耗“水涨船高”,数量有限的天然中药材供不应求;其次,现代工业破坏了生态平衡,致使一些物种濒临绝境,中药无从取材;再者,现代伦理意识大大增强,以往看来理所应当的取材方式被质疑、甚至被摒弃,中药取材受到严格限制。中药材的匮乏,一定程度上对事业发展带来阻碍  伦理先要划清“边界”  像活熊取胆这样沿袭成百上千年的取材方法,而今因伦理问题遭遇尴尬。一边是“以人为本”的医疗理念:一边却是“保护大自然”的环保呼声:人类不能为了一己私利,不顾其他物种的繁衍发展。传统取材方式与现代伦理之间,该怎样实现平衡才有利于持续发展?上海大学社会学者胡申生认为,分清伦理的边界,或可有助于提高社会认知。他形象地说,“活熊取胆”与吃鱼翅之类的做法,根本属性并不一样。其一,熊胆的用途是急救人命,吃鱼翅纯粹出于养生考虑;其二,取熊胆并非就此夺取熊的性命,吃鱼翅则可能导致鲨鱼彻底灭绝。就目前而言,暂且不论获取方式如何,活熊取胆尚不到伦理无法容忍的境界。  专家同时补充,社会看待伦理的态度应更加辩证、科学。人与动物的生命价值并非此高彼低,或彼高此低。人类不应为自身利益,无视动物生命;相反,亦不应因一味保护动物,无视人类生命。作为“万物之灵长”,人类无疑是自然界最为重要的物种。在必须时,人类获取包括动物在内的自然资源来延续生命,无可厚非。不过活熊取胆之类的事宜,能否通过“伦理关”,攸关中医能否与时俱进的大计。  运用伦理手段找出路  中医如何在传统取材与现代伦理中找到出路?张静喆认为,以动物取材为例,界定动物种类与范围是关键。针对犀牛、老虎等濒危保护动物,为繁衍物种,中药取材只能找寻其替代品;但针对一些可通过人工饲养、繁殖的动物,为确保疗效,中药取材不应设定过于严苛的限制。在界定选择范围的基础上,尽可能用科学手段减少动物的痛苦。实验室的小白鼠曾经也引起伦理讨论。如今,科学家们用无痛、麻醉等伦理手段,减轻小白鼠的痛苦;有的甚至给为科学而“牺牲”的小白鼠造墓、立碑,这便体现了伦理意识。在中药取材时,类似的伦理手段可被借鉴。这样,针对天然中药材的伦理质疑声也会有所减少。  胡申生还表示,传统中医中药跨入现代社会势必会“水土不服”。接轨现代医学,“伦理关”无法轻松逾越;但中医药更不可因遭受伦理质疑而裹足不前。应对传统中医药的伦理问题,不妨医学、伦理、社会学家携起手来,集纳各方意见为中医药发展提出宝贵建议,让中医药更加适应现代医学体系。

  • 【资料】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436号 2010年11月02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和受试者的保护,规范和指导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提高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请你局指导本辖区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学习,参照执行。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 【讨论】食品安全立法重在塑造底线伦理

    [size=4] [font=黑体]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和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部专门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立法质量?怎样才能让这部法律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与危害,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期评论版专门组织了一组文章,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评析。 以人的生命为本,在食品安全领域首先需要确立伦理底线,超越人类底线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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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伦理相关的仪器

  • 本仪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 E20-2011《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中的T0719-2011《沥青混合料车辙试验》所规定的要求设计制造的、三轮科研升级型仪器,适用用于沥青混合料的高温抗车辙能力的测定和科学研究,也可用于现场沥青混合料的高温稳定性试验和研究。 一、主要技术特点 1、整机为落地式结构,设计有专门的倾斜式操作控制平台,观察清晰,操作方便。 2、采用内置式组合控制单元,机载标配A4幅面打印机,测试过程自动控制,自动打印测试结果。 3、三轮各自设计有气压式试轮压力加载技术,各轮均可方便的手动调整试轮压力,并实时显示试验压力,确保试验在准确的压力条件下完成。 4、试验时实时显示时间与位移、时间与温度变化曲线,为使用者研究沥青混合料车辙特性提供研究依据。 5、工作室采用外循环加热方式,设计有空气循环系统,确保试验在温度场均匀的条件下完成。 6、设计有试轮电机防堵保护功能和加热过热系统保护功能,保障仪器工作的可靠性。 7、设计有仪器常见故障显示功能,通过查询“帮助”界面可获得正确的处理和解决方案。 8、机械结构采用轮动方式,与国外产品机械结构相同,试验数据更接近实际情况。 9、本仪器为三轮、科研型车辙试验仪,可同时做三个试模的浸水或非浸水车辙试验。 二、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 ① 主要技术指标 ⑴ 碾轮的碾压速度: (42±1)次/分(单程) ⑵ 试验小车运动距离:(230±10)mm ⑶ 碾轮的橡胶硬度:78±2(国际标准硬度) ⑷ 碾轮与试模接触压强: (0.7±0.05)Mpa(60℃时),可调至0.8、0.9Mpa ⑸ 位移的测量范围:(0~30)mm ⑹ 位移的测量精度:小于±0.01mm ⑺ 试验时间: (60~240)min ⑻ 恒温箱的控制范围:室温~80℃(可任意设定) ⑼ 温度测量精度:±0.1℃ ⑽ 环境温度控制精度:±0.5℃ ⑾ 试模温度控制精度:±0.5℃ ② 主要技术参数 ⑴ 工作方式:浸水试验和非浸水试验 ⑵ 温度测量通道数量:2个 ⑶ 可同时做试件数量:3个 ⑷ 试件的养生个数:9个 ⑸ 工作电源:AC380V、50Hz,10A,三相四线制、带零线 ⑹ 试模尺寸:300mm×300mm×50mm(标准)/30mm~100mm(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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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仪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 E20-2011《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中的T0719-2011《沥青混合料车辙试验》所规定的要求设计制造的、三轮科研升级型仪器,适用用于沥青混合料的高温抗车辙能力的测定和科学研究,也可用于现场沥青混合料的高温稳定性试验和研究。 (试件养护示意图) 一、主要技术特点 1、整机为落地式结构,设计具有倾斜式操作控制平台,通过屏幕实现人机交互,对仪器各项功能进行控制; 2、采用内置式组合控制单元,具有机载A4激光打印机,测试过程自动控制,测试结果自动打印; 3、三轮车辙分别有独立的试轮压力自动加载、自动测试及实时显示功能,各轮均可用软件自动调整试轮压力,方便用户根据需要设置加载压力,监控实时压力。 4、试验时实时显示时间与位移、时间与温度变化曲线; 5、机械结构采用轮动方式,与国外产品机械结构相同,试验数据更接近实际情况; 6、独有的四点数据采集系统,保证了实验结果的可靠、准确; 7、本仪器为三轮、科研型车辙试验仪,可同时做三个试模的浸水或非浸水车辙试验; 8、设备带有USB接口,可将试验数据拷贝到U盘等移动设备。 二、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 1、碾轮的碾压速度: (42±1)次/分(单程) 2、试验小车运动距离: (230±10)mm 3、碾轮的橡胶硬度:78±2(HA) 4、碾轮与试模接触压强: (0.7±0.05)MPa(60℃时),可调范围0.5~1.2(MPa) 5、位移的测量范围:(0~30)mm 6、位移的测量精度:小于±0.01mm 7、试验时间:(60~240)min 8、恒温箱的控制范围:室温~80℃(可任意设定) 9、温度测量精度:±0.1℃ 10、工作仓控温精度:±0.5℃ 11、试模仓控温精度:±0.5℃ 12、工作方式:浸水试验和非浸水试验 13、温度测量通道数量:2个 14、位移传感器 : 3个 15、可同时做试件数量:3个 16、试件的养护个数: 9个 17、工作电源: AC380V、50Hz,10A,三相五线制 18、试模尺寸: 300mm×300mm×50mm(标准)/30mm~100mm(可选) 19、整机的重量: 800kg 20、整机的外型尺寸: 2200mm×960mm×1680mm(长×宽×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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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仪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 E20-2011《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中的T0719-2011《沥青混合料车辙试验》所规定的要求设计制造的、单轮科研升级型仪器,适用于测定沥青混合料的高温(浸水或非浸水)抗车辙能力,供沥青混合料配比设计的高温(浸水或非浸水)稳定性检验使用,也可用于现场沥青混合料的高温稳定性试验。 一、主要技术特点1、整机为落地式结构,设计有专门的倾斜式操作控制平台,观察清晰,操作方便。2、采用内置式组合控制单元,机载标配A4幅面打印机,测试过程自动控制,自动打印测试结果。3、设计有气压式试轮压力加载技术,可方便的手动调整试轮压力,并实时显示试验压力,确保试验在准确的压力条件下完成。4、试验时实时显示时间与位移、时间与温度变化曲线,为使用者研究沥青混合料车辙特性提供研究依据。5、工作室采用外循环加热方式,设计有空气循环系统,确保试验在温度场均匀的条件下完成。6、设计有试轮电机防堵保护功能和加热过热系统保护功能,最大限度保障仪器工作的可靠性。7、设计有仪器常见故障显示功能,通过查询“帮助”界面可获得正确的处理和解决方案。8、机械结构采用轮动方式,与国外产品机械结构相同,试验数据更接近实际情况。9、本仪器为单轮、科研型车辙试验仪,可做试模的浸水或非浸水车辙试验。 二、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① 主要技术指标⑴ 碾轮的碾压速度: (42±1)次/分(单程)⑵ 试验小车运动距离: (230±10)mm⑶ 碾轮的橡胶硬度: 78±2(国际标准硬度)⑷ 碾轮与试模接触压强: (0.7±0.05)Mpa(60℃时),可调至0.8、0.9Mpa⑸ 位移的测量范围: (0~30)mm⑹ 位移的测量精度: 小于±0.01mm⑺ 试验时间: (60~240)min⑻ 恒温箱的控制范围: 室温~80℃(可任意设定)⑼ 温度测量精度: ±0.1℃⑽ 恒温箱温度控制精度: ±0.5℃⑾ 试模温度控制精度: ±0.5℃ ② 主要技术参数⑴ 工作方式: 浸水试验和非浸水试验⑵ 温度测量通道数量: 2个⑶ 可同时做试件数量: 1个⑷ 试件的养生个数: 3个⑸ 工作电源: AC380V、50Hz,10A,三相四线制、带零线⑹ 试模尺寸: 300mm×300mm×50mm(标准)/30mm~100mm(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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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端科研显微镜配件
    高端科研显微镜配件是生命科学和医学领域的科研级显微镜,提供40X-1000X的放大倍率,特别适合实验室科研等高级应用。 高端科研显微镜配件特点: 非常适合生物学,生命科学,医学等领域使用 具有4x,10x,40x,100x物镜配置,放大40--1000倍。 可添加相机组成显微成像系统。 具有50W或100W的卤素灯照明,适合220V/50Hz的中国电力标准。 可配置成多人共用显微镜,提供2人,3人,5人共用配置选项。 孚光精仪是全球领先的进口科学仪器和实验室仪器领导品牌服务商,产品技术和性能保持全球领先,拥有包括凝胶成像仪在内的全球最为齐全的实验室和科学仪器品类,世界一流的生产工厂和极为苛刻严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每个一产品是用户满意的完美产品。我们海外工厂拥有超过3000种仪器的大型现代化仓库,可在下单后12小时内从国外直接空运发货,我们位于天津保税区的进口公司众邦企业(天津)国际贸易公司为客户提供全球零延误的进口通关服务。更多关于高端科研显微镜配件价格,高端科研显微镜配件品牌等诸多信息,孚光精仪会在第一时间更新并呈现出来,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孚光精仪官方网站方便获取!
  • 科研级冰盒
    科研级冰盒ice buckets专业为科研样品的冰冻保存而设计,是取代传统冰桶的革命性产品。科研级冰盒ice buckets采用高科技注塑成型聚乙烯/聚丙烯材料技术,并在科研级冰盒内使用大量Tritech公司超绝缘聚氨酯泡沫,以确保满足科研应用的冰冻效果。科研级冰盒采用上盖翻转打开设计,也可提供上盖和冰盒分离类型,长方形结构类似试管架。这些科研级冰盒保持冰在超长时间内不融化,所以您不必担心样品会受到冰块融化影响。所有冰盒型号都具有舒服的折叠式手柄,这样从制冰机内拿出或放入冰盒变得轻而易举。
  • 曹县和泰脱脂棉500g甲级(科研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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