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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b]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b]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b]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b]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b]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b]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b]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b]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办理资质审查相关事项;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据韩联社3月16日报道,韩美军方当局确认最近已着手对“萨德”部署的星州高尔夫球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韩国军方相关人士当天表示,正在对星州高尔夫球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地调查。 报道称,韩国国防部在去年12月,确定了对“萨德”用地进行环评的企业,该企业从今年1月份开始准备相关环评文件,在2月28日国防部正式从乐天集团接手星州高尔夫球场地皮后开始进行现场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是为查明当地居民关注的有关“萨德”系统对周边居民及农作物带来影响的程序。反对“萨德”部署的当地居民担心“萨德”火控雷达发出的电磁波可能对人体和农作物造成不良影响。 报道称,国防部对“萨德”部署分阶段进行客观的环评,旨在平息关于“萨德”对环境影响的争论,环评结果将对包括“萨德”雷达周边安全距离等做出具体指导。此外,国防部正在与星州郡就将星州高尔夫球场划为军事保护区的方案进行协商。驻韩美军方面也表示,经过最近多次实地考察,正在对“萨德”用地进行规划作业。据报道,韩美军方为使“萨德”尽早投入实战竭尽全力,正在压缩程序,多项程序共同开展。有观点认为,“萨德”最早将在下月中旬投入实战。 3月7日,美军两台移动发射架已运抵乌山空军基地,开始“萨德”部署工作。“萨德”系统火控雷达、拦截导弹、交战控制站和发电站等其余主要装备也将陆续进入韩国。报道援引军方有关人士说法称,有关“萨德”雷达于16日入韩的说法不实,但也将在最近抵达驻韩美军基地。 美军虽表示将增加入韩的发射架数量,但据了解,星州部署的“萨德”系统将比基本型的由6台发射架组成少,或将由4-5台发射架组成。"萨德"环评已开展 正加速部署 最早将在下月中旬投入实战 从环保的角度来说,"萨德"的环评结论能客观公正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10:30 中国环境报 刘效仁 据报载,由中石化与科威特国家石油公司合作、投资约50亿美元、号称“最大中外合资项目”的广州南沙炼化一体化项目,近日因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可能加重珠三角地区的大气污染,被14位广东省人大代表联名提请缓建。这一项目的相关规划环评至今未获得审批通过。事实上,方圆约8平方公里的项目用地2007年6月已被征用,居民全部动迁,并被列入广东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重点建设的新开工项目。 显然,环评未批就圈地动迁违反了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土地已被征用,居民全部动迁;土地平整工程自2007年1月起展开;新镇政府也被迁往别处。种种迹象表明,这个项目“志在必得”。但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这一项目至今未获环评审批,就意味着批准、不予批准或建议修改后再予以审批等多种可能。既然尚未确定,甚至可能遭到否决,那么项目一旦环评通不过,如此大面积的征地和动迁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个项目通不过环评审批的概率似乎更高。南沙区位于广州市最南端,项目不远处正是稀有的大片湿地资源,现已建成大型湿地公园,数千种鸟类以及红树林等稀有植物在此繁衍生息。不仅如此,《广东省环保规划纲要(2006-2020)》还曾明确提出,南沙为生态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区,要避免布设大型炼油、石化和钢铁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广州市发改委今年1月公布的相关规划显示,南沙石化基地等石化项目可能带来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生态破坏等。 广州历来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这个“最大中外合资项目”环评未批就圈地动迁,与当地政府坚持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理念颇为不符。此举不仅违反了环评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且与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相违背。据悉,凭此项目,广州规划到2020年,原油综合加工能力达到4000万吨/年,乙烯生产能力达到200万吨/年。按石化项目对下游产业有1∶16的带动效应,50亿美元投资则将带动900亿美元。在如此诱人的巨大利益蛋糕面前,环评未批就圈地动迁,以“既成事实”(包括已付出的巨大经济成本)向国家审批部门施压,谋求审批机构的“倾斜”,早成了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韬略”。 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个“最大中外合资项目”环评未批就圈地动迁,最后将被有关部门如何处置,我们不妨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