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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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资讯

  • 四部门联合发文:集成电路企业最高免十年企业所得税
    p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门联合发文,将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strong 最高免征十年的企业所得税 /strong 。 /p p    strong 国家鼓励的 /strong strong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strong /p p   通知原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strong /p p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有关要求,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p p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p p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p p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p p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p p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p p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p p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p p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p p   五、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p p   六、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p p   七、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p p   八、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p p   九、本公告所称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p p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12月11日 /p p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7日 /p p br/ /p
  • 重磅:购买VOCs等四类仪器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p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其中《环境保护专业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共包括环境监测专用仪器4类,分别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136f5096-dd2a-4617-ac18-b3d6b91b48e4.jpg" title=" 11.jpg" / /span /strong /p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该仪器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p p   《目录》(2017年版)并不是第一次发布,早在200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首次发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旨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排污企业购买《目录》中的环保设备,促进排污企业节能减排。然而2008年版《目录》已实施9年,明显不能够满足当前的环保需求。因此,2016年4月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发改委等部委牵头组织了《目录》的修订工作。 /p p   对比2008年版《目录》,不难发现2017年版《目录》有两个显著特点: /p p   一、在目录的编制方面。2017年版《目录》目录修订力度非常大。2008年年版《目录》涉及3项环境监测仪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自动分析仪),2017年版《目录》仅保留1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且修订了其技术指标及应用领域,以支撑火电厂烟气超低排放、垃圾焚烧电厂废气在线监测问题,新增3项仪器(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以支撑解决控制脱硝工程的氨逃逸问题、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问题、重点行业水质重金属排放控制问题。删除了2008年版目录中的广泛应用设备(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及代表性差的设备(如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自动分析仪)。 /p p   二、在目录的实施方面。要求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大大的方便了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的申报,简化了事前审批流程,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督。 /p p    strong 全文如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财税〔2017〕71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p p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p p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p p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p p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p p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 /p p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9/ueattachment/b08dcbc2-8ce8-4c7c-8a10-8213580979f1.pdf"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9/ueattachment/2a3d4f0a-495e-4ae5-874c-38e2b803b820.pdf"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pdf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9月6日 /p
  •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
    一、适用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内容(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二)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四)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三、操作流程(一)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 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四、相关文件(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28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46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2018年第23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六)《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相关问题(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二)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2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2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2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2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2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五)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2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2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2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 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2年9月试用,2022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2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十)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2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2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2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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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国家环保管理部门执法力度加大,环保违法成本大大增加,但是,相当一部分污水排放企业仍然环保意识薄弱,偷排现象依然存在,只是手段更加隐蔽,同时,国内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浓度波动幅度大、成份复杂、排污时间不规则。目前市场上的COD在线监测仪存在监测时间点少、监测幅度窄等问题,实测COD值与理论值有较大的差距,基本上也只是摆设,并不能起到监管作用。因此,为满足我国环保部门对成分复杂、浓度波动变化复杂工业废水在线监测的迫切需求,针对国内COD在线监测仪现状进行相应的产品技术升级,并相应提出整体解决方案,非常迫切,具有重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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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亮剑股权转让 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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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会议指出,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金融服务和财税扶持,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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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3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等,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国有资产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等。根据我国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变化情况,为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拟订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每月[color=#DC143C]1600元[/color]提高到[B]2000[/B]元。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他说,这样修改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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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匠兴( )案例:某家电企业MES系统某大型家电企业(重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内中央空调厂家中品类最齐全的企业。主要类型有:L系列离心式冷水机组、C系列螺杆式冷水机组、满液式螺杆冷水机组等,主要生产模式订单式生产,依靠订单拉动供应链和生产组织,属项目型非标小批量生产。某家电企业 MES系统 项目概要智能化协同计划排程,实时数据采集、指令式供应商协同平台、智能协同仓储/物流、指令式生产作业、作业差异即时可视化、执行力智能管控、全过程溯源管理、赋码管理、无纸化SOP/图纸图档、可视化工厂、制造大数据分析及KPI体系主要实现的功能包括:生产计划管理、供应商协同平台、采购管控、智能仓储、智能物流、智能生产、条码识别管理、追溯管理、异常预警管理、报表管理、数据采集、看板管理、车间物料识别子系统、KPI体系。某家电企业MES系统成效1 、从订单、生产、供应链整体协同度提升60%2、订单交期延误率从35%下降至12%3、人员执行力提升70%4、设备利用率提升22%5、客户满意度提高30%原文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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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企业实验室污水处理设备应用范围:  中高等院校,科研研究所,疾控中心,药品检验,产品质检,检验检疫局,环境检测局,生物制药,企业中心实验室,质检室,化验室,畜牧兽医,农业技术中心,油田石化等综合实验室  2、处理量:  额定处理量:1T,最大处理量:2T  3、执行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 31962-201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4、企业实验室污水处理设备工艺概述:  实验室废水经过调节池均匀匀质处理后,进入酸碱中和,酸碱中和为自动化控制,调整废水PH6-9,进入多相催化氧化系统预处理分解COD、BOD,多相催化氧化出水进入高级氧化系统,采用最新的羧基氧化技术分解污水,污水完成氧化后,在高效脉冲离子交换系统除去重金属并完成混凝泥水分离,出水进净化过滤系统,在此完成多级过滤,最后进入清水消毒系统消毒达标排放。  5、工艺说明:  1)酸碱中和单元  由于污水中含有酸、碱、无机盐类物质,需对废水进行酸碱中和处理。酸碱中和池内通过pH控制仪,利用计量泵准确投加一定量NaOH水溶液,调节pH值至8~9之间,在碱性条件下,废水中的酸被中和,铁、镉、铜、锰、镍、铅、铬等重金属离子则与OH-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氢氧化物沉淀。  2)多相催化氧化系统  多相催化氧化污水处理方法,具有快速分解实验室污水有害污染物的能力,设备中关键部件采用钛合金材质,具有优良的抗压及耐腐蚀性能,显著提高了有机物氧化降解效率。最后采用多孔火山石填料对纳米氧化曝气净化。形成净化氧化作用。达到增强效果的断链效应。  3)高效脉冲离子交换系统  离子交换是应用离子交换剂(最常见的是离子交换树脂)分离含电解质的液体混合物的过程。离子交换过程是液固两相间的传质(包括外扩散和内扩散)与化学反应(离子交换反应)过程,通常离子交换反应进行得很快,能快速置换溶液的金属离子。  4)净化过滤系统  采用初级过滤、精密过滤、MBR膜过滤等三级过滤技术,进一步降低悬浮物,拦截重金属浮渣,净化系统最后采用膜精密过滤隔离,膜带有反冲洗系统。  5)清水消毒系统  采用臭氧消毒、二氧化氯消毒、紫外杀菌等复合消毒技术,确保微生物及菌类指标达到国家相关要求标准  6. 产品参数  1)额定处理量:1m³ /d  2)设备尺寸:2000*750*1800mm  3)占地面积:3.5m*2.5m  4)电源输入:AC220V  5)运行功率:≤4.0KW  6)工作温度:0-60℃  7)产品材质:PE内衬+碳钢静电电脉喷塑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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