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厂家
暂无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各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和依法监督,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我部依托全国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和检测机构,经过广泛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考核,选定中国水稻研究所等36个单位为农业部首批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选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等29个单位为农业部首批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具体承担分工专业和地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交流等工作。现将首批专业性和区域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和相应的依托单位予以公布。 请各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要求,加强条件完善和能力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人才培养,早日通过资质考核认可。请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在能力建设和风险评估工作中,加强与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方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的汇报沟通和日常联系;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加强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监管局加强联系和沟通。联系人:部监管局 于 潇、陆柏益、张星联,电话:010-59193165、59192123,传真:010-59191891,电子邮箱:jgjyjc@agri.gov.cn;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联系人:钱永忠、王敏、李耘,电话:010-82106298、82106508、82106539,传真:010-82106551,电子邮箱:qyzcaas@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如题:求助:农业部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评审细则的资料。农产品实验室准备内审,想先学习细则,希望好心人提供相应资料,最好是PPT。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