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楼2010/09/20
这是2005的帖,讨论的是1999年版,有部份已经过时了,我有些不一样的观点跟各大侠切磋交流一下吧
4.1.3 中的管理体系是指质量管理体系,还是指一个涵盖质量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的大体系呢?因为ISO/IEC17025针对的是质量管理体系,所以应理解为“质量管理体系”。
对这一点有一些补充,在2005版1.4注1中已明确指出,管理体系指「控制实验室运作的质量,行政和技术体系」,如果单纯理解为质量管理体系是不足的。这亦是从1999年版本改成2005版的改动之一。
4.5 强调:对于实验室自身没有技术能力而分包的检测/校准项目,CNAL是不予认可的。
4.5的要求是强调分包要确定给有能力的分包方和实验室本身的责任,对于在特定情况下CNAL是否会认可,不在ISO17025/CL01条文的考虑范围内.
4.8 将“抱怨”改成“投诉”。在认可准则中,已将抱怨全部改成“投诉”。需注意在这一条款上有两个重要概念区别:接受(receive)与受理(accept),对客户的投诉实验室都应接受,但由于各种情况,不一定正式受理,一旦受理就需要后续的措施。
对2005版本来说受理这个概念并没有出现在这个条款上出现,说明了所谓接受和受理两种概念并非合理的处理方法,现在要求是建立政策和程序来「处理」投诉,是否采纳接受和受理应该是实验室本身政策的范畴。
4.11.1 应确定潜在不符合的原因和所需的改进……。原文翻译错误,原文翻译成“不符合的潜在原因”。
看样子本文的根据大概是1999年版而非2005版,过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