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xt
第8楼2009/01/03
我们根据偏差、OOS、OOT的性质将其制定为一个文件中,即偏差管理规定内,而与之相关的文件即为变更管理规定。其中,偏差规定了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一些主题原则和项目,而对OOS和OOT要区别对待。OOS即为超标,这必须起动纠偏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而OOT则需要根据验证和回顾等方式对产生OOT的原因进行整改,防止和避免出现OOS状况。所以针对上述问题制定变更管理规定,因为偏差、OOS和OOT中除存在违规生产等现象,还存在一些工艺中隐含的问题需要进行整改和变更,包括工艺调整、文件修订和培训教育等等方面,这在在FDA中也是在积累的问题,而且尽可能进行指标量化和严格程序,这是我们的理解,请指正。
lingzhong
第10楼2009/01/04
我想,实际工作中不可能不存在OOS-超标这种情况吧,但肯定存在报与不报的差异,一般大家都会隐藏这个信息吧?
双刃剑,有上述这些调查,会显得你的体系比较完备,出了任何问题能够很好的解决;
但这里一是存在体制问题,二是人员素质问题,因此会产生调查不当!
所谓调查不当,可以理解为造成该次事件的原因以及处理的措施不符合正常状态:)。
如果指向体制,那就很棘手,很重大的缺陷!如果发现是很低级的错误,报还是不报?
如果不显示该次事件,如何自圆其说?如何保证将所有涉及文件、记录改正完美?这风险也是比较大的,改不完美,被发现直接K.O!篡改数据,是老外坚决不容忍的事情!
不管如何,应该要及时处理这些,千万不要拖拉,本来这些事情就很难办,越拖越难解决,出漏洞的几率也越大。
以上纯属个人理解,欢迎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