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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鸟飞翔
第3楼2009/06/14
三、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制定工作滞后
目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的标准是CAC,它是联合国粮农组织237种食品的检测标准和41个卫生安全标准,对158种农药、54种兽药、1005种添加剂和25种食品污染物进行了评估,一共有8000个左右与食品相关的标准。包括农药、兽药残留物限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各种污染物限量标准、辐照污染标准、感官、品质检验标准、检测分析方法标准、取制样技术设备标准、以及检验数据的处理准则等。80,9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发达国家目前采用国家标准的面更广,某些标准甚至高于现行的CAC标准水平,目前发达国家基本垄断了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覆盖面远远不够,标准化工作也有差距。
(二)执法力度上还存在偏差
我国现行的和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为配合该法律的实施而制定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从这两部法律法规来看,目前对于违反食品卫生规则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是比较轻的。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的卫生部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4)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三)执行的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目前,我国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促进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连续性。往往是在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行政条文,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当这场风过后,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行动偃旗息鼓,在风头上隐匿起来的制假造假分子又开始重新行动起来,制假造假再度泛滥。这种缺乏规范和连续性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过程,使得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难以摆脱食品安全问题泛滥--打击--食品安全问题暂时缓解--再度猖獗--再打击这样的怪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
在经历了众多食品安全卫生事件后,中国的食品安全卫生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大幅度改革,制定和修改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日前热议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在食品安全卫生领域的一大进步。以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机制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分机构的形式,以三鹿奶粉为例,提供奶料的奶农和企业是农业部门负责,奶料的加工是由卫生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奶粉的销售是由工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的,我们说这样分机构可能会造成在出现失误时相互推诿责任,每当食品在人体上做过实验后才想办法集中治理,这是不可取的,但是也并不能说建立一个安全食品委员会就是好的,权利相对集中也不能防止权利寻租。但我们说这不是主要的根源,根源在于要引入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全民皆兵,这样食品安全部门才能有效的进行工作,我们说出台一部《食品安全法》来代替《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不是主要的手段,最重要的是让全社会行动起来,一起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消费者要行使他们的监督权,执法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这样全社会配合执法部门一起打击危害国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黑心商贩,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要加大对不法商贩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主要领导干部的问责,全民皆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体系。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家必定能还消费者一片蔚蓝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