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字一号猪
第1楼2010/04/01
1. 目的
本计划旨在有重点、有成效、高效率地推进实施监视指导,力图进一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2. 本计划适用期间
2009年4月1日~2010年3月31日
3. 有关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的基本思想
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4条规定,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国内国外食品流通的各阶段,必须要有切实的措施。从这个观点看来,要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需要出口国从生产、制造、加工等(以下简称「生产等」)环节,到进口以后国内流通的各阶段,将实施以下措施。
(1) 确认根据法第27条的进口申报等规定,以法第11条或者第18条的食品等规格基准为首的基本信息情报。
(2) 按《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实施监控检查,对各类进口食品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大范围的监视。
(3) 按《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对违反概率高的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预防食品卫生危害发生。
(4) 按《食品卫生法》第8条或17条规定,如有必要将对特定国家、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食品实施全部进口禁止,预防食品卫生危害发生。
(5) 按《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规定,多次违反法律的进口商,令其禁止或停止进口营业,纠因整改。
(6) 通过向日本食品卫生管理相关的在日大使馆和进口商提供信息,两地间协商,实地调查,技术互助等,共同促进出口国生产阶段的卫生状况改善。
(7) 作为进口商等食品从业者责任,应通过召开讲习会以及进口前指导等方式促进其自主卫生管理。
(8) 被断定违反法律以后,在采取废弃处分等措施的同时,将对外公开违反事例,指导进口商,采取对策防止事件再发。
(9) 进口以后国内流通的各个阶段,都道府县在设置了保健所的市和特别区(以下简称「都道府县等」)进行监视指导,检疫所和都道府县发现违反时,厚生劳动省、检疫所及有关都道府县需共同合作,让进口商迅速采取回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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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10/04/01
4. 关于结合产地的实际状况和其他情况,应当实施重点监视指导的项目
(1) 根据法第27条规定,确认进口申报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进口申报的食品,不在第6条、第9条、第16条之列,不在第8条第1项、第17条第1项禁止进口之列,符合第10条规定的添加剂使用范围和规格标准的,确认进口商提交进口申报,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出口国证明书、进口商报告等材料确认。
(2) 法第28条规定的监视检查
检疫所实施监控检查,对各类进口食品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大范围的监视。如有违反发生,采取检查强化等措施。
① 拟定监视计划
厚生劳动省为了有效地实施监视检查,根据统计学上可能检出违反原则的检查数量,考虑每类食品的违反率、进口件数和进口重量,以及违反内容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制定监控检查的件数和检查项目(以下简称“监控计划”)。为了切实实施肯定列表制度,需考虑海外国家农药的规定情况,使用情况,被检出事例等来制定监控计划。
2009年的监查计划见附表1
② 有计划的实施监视检查
为了实施监控计划的检查件数,检疫所需按照厚生劳动省分配的检查件数来制定年间预定,有计划的实施检查。 根据进口情况,若难以实施所分配的检查件数时,应迅速与厚生劳动省联系。
厚生劳动省将根据监控计划对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点检,对检疫所进行必要的指示,同时在年度中期修订监控计划,以保证能根据进口状态有效果地进行检查。
③ 强化监视检查等
厚生劳动省得到生产国和其它国家的食品召回以及有关健康受损等情报时,监控检查发现违法事例时,都道府县监视指导发现违法事例时,根据需要将指示各检疫所强化该食品的检查。
另外强化农药残留检查,厚生劳动省将考虑到出口国的农药残留管理体制,根据统计学上可能检出违反原则,提高该进口食品及其检查项目的监控检查频率,并在一段时间内实施。
(3) 法第28条规定的监视检查以外的检查
检疫所根据进口申报的内容,有必要时实施初次进口时检查、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时检查等监控计划以外检查。
(4) 法第26条规定的命令检查
对于违反法律可能性较高的进口食品,厚生劳动大臣认定有必要采取食品卫生危害防止措施时,每次进口时,将责令进口业者接受检查。
① 实施命令检查
发生以下违法可能性较大的情况时,将发动命令检查。
ⅰ. 在出口国和日本发生了健康受损事例或是有可能发生此类事例,该出口国,或是该制造商生产的该进口食品,将立即作为命令检查的对象。
ⅱ. 监查结果显示该出口国,或是该制造商生产的该进口食品有多次农药残留违反事例的话,考虑到出口国的农药残留管理体制现状,以及该食品的遵守法律情况,将其作为全部或部分命令检查的对象。
② 解除命令检查
命令检查以后,以下违法食品等不会再进口日本的情况下,将解除命令检查,恢复通常的监视体系。
ⅰ. 出口国采取查明出事原因,确立新体制,强化农药等管理状况和检查体制等防止再发生措施,并通过两国间协议,实地调查,进口时检查等,其有效性得到确认时。
ⅱ. 接受残留农药命令检查(不检出的农药除外)的食品等,如2年期间没有违反事例,且命令检查的实施件数在300件以上的对象,将暂时解除命令检查,之后根据统计学上可能检出违反原则,提高该进口食品以及检查项目的检查频率,一段时期内没有违反事例时(但在该监视检查强化期间中,如有违反事例发生的话,将立即实施命令检查)。
(5) 法第8条或第17条规定的禁止进口措施
特定国家和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进口食品等的违法事例占整个检查件数的约5%以上;从产地的食品卫生管理状况上看,有继续发生违法事例的可能的食品,考虑损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若厚生劳动大臣认为为防止其损害人体健康有必要严禁进口该食品时,在听取医药、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采取严禁进口该食品的对策。
(6) 收到海外发生问题等情报时的紧急对应
厚生劳动省将连同相关府省获得海外的食品卫生信息,如进口食品可能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进口情况调查有进口时,指示相关检疫所或都道府县对流通、库存情况进行调查,要求或指示进口商召回,同时,指示检疫所强化进口检查。从而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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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2010/04/01
5. 促进出口国卫生对策完善
为了避免出口国在生产阶段产生违法的风险,将实施以下卫生对策以促进出口国家的卫生管理。
(1) 告知日本的食品卫生管理规则
厚生劳动省将通过厚生劳动省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提供命令检查对象食品和强化监控检查的食品违规的英文信息,同时提供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等独立行政法人的食品卫生相关规则的英文信息的链接。
并向在日大使馆和进口商提供信息,通过独立行政法人国际合作机构主办的食品卫生规则的研讨会,将信息传达给出口国的政府负责人和生产商(以下简称“生产者等”)。
(2) 两国之间协议,实地考查等
厚生劳动省在实施命令检查的同时,会针对违法可能性高的食品,要求出口国彻查违规原因,在此基础上要求两国进行协商,采取措施以防止再次违规。要求出口国生产、制造加工阶段实施卫生管理,强化监视体制,实施出口前检查,完善食品安全政策。
此外,2008年度,因含霉素等有毒有害物质违法《食品卫生法》第6条,以及因农兽残超标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1条的事例占违法事例的大多数。因此,2009年度,积极同违法该类法律较多的出口国寻求改善卫生对策。另,有必要检查出口国生产阶段的卫生对策的时候,将向出口该类食品的国家派遣专家,积极确认其卫生对策的完善,确保“肯定列表制度”的顺利实施以及进口牛肉的安全性。同时,为了防范于未然,平时做好收集并评价出口国的卫生政策相关的信息的工作。
(3) 技术合作等
厚生劳动省和检疫所为了强化在出口国的监视体系,提高集农残检测的技术,将通过独立行政法人国际协力机构的技术合作项目,派遣专家或接受研修生等,和出口国进行必要的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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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2010/04/01
6 有关对进口商实施自主卫生管理的指导事项。
作为进口商等食品事业者的职责和义务,食品安全基本法第8条规定,进口商等食品事业者须认识到自己有责任确保食品安全,为此在提供食品的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采取确切的措施。另外,法第3条第1项规定,为了履行自己确保进口食品等安全性的责任和义务,须学习必要的知识和技术,确保原材料的安全,实施自主检查等。
根据以上情况,为了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检疫所通过对进口商做出以下的指导,来促进进口商的自主卫生管理。
(1) 对进口商的基本指导事项
要求进口商熟悉法律规定的进口手续、检查制度、规格标准及其附表规定的、应提交的卫生证明和食品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为督促进口商自主实施卫生管理,可以适时提供给进口商进口食品等的违规案例、出口国食品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同时召开讲习会、在进口申报时进行指导,提高进口商自主维护食品安全性的能力。
对进口商的具体指导事项参见附表2,针对进口商可能涉及到的具体的出口国、产品种类实施进一步的、详细的指导。 当进口食品是加工食品时,应按《进口加工食品的自主管理相关指南》指导进口商根据出口国食品卫生相关规制的整备、实施状况以及生产者的卫生管理水平,对出口国在原材料、生产加工、保存及运输各阶段的情况进行确认。
并且,对在出口国合法生产、制造加工的进口食品,确认其原材料、添加剂、制造方法、检查数据等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厚生劳动省将研究、开发残留农药的检测方法,以助于检验进口商对原料的管理。
指导进口商根据从生产商所获得的正确并且最近的情报进行正确的进口申报。特别是当连续进口时,指导进口商充分确认进口食品的原材料和生产方法无变化,确保进口时出示的自主检查情况与申报货物相符。
并且,如发生规格标准的修改、检查强化、禁止销售措施的实施,应向进口商提供相关信息。
(2) 进口前实施指导
对进口商,在实施(1)中的进口指导事项的基础上,还要通过生产者提供的第一手资料,使其了解如何确认该食品的安全性、是否含有《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45号)规定的药品成分。特别是日本初次计划进口该食品的情况下,需要事前同相关检疫所确认该类食品以前是否有过违规案例,通过网站、讲习会告知进口商。
(3) 进口前指导过程中发生违反事例时的对应措施
如果进口商的事前安全确认的结果不符合进口食品法律条规的话,将指导该进口商采取适当的对策,直至其改善问题以后再重新开始进口。
如有书面证明该产品已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必要的时候,仍然要指导进口商进口部分样品,通过严格检查来确认该产品是否完全符合规格标准。
(4) 实施自主检查
初次进口时,根据进口食品的成分规格、添加剂的使用状况,指导进口商实施必要的自主检查,确认该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持续进口,则需根据进口频率,在实施(1)中的进口指导事项的基础上,指导进口商定期确认该食品的农成分规格、添加剂等使用情况,参考同类食品的违规案例,定期实施自主检查。
(5) 制作及保存进口食品记录
为了随时确认进口商的进口食品等流通状况,要努力切实的做好该进口食品等在进口时、销售时的记录并存档。同时指导其在出现违法事例时,能够迅速向有关检疫所或都道府县等提供相关信息和情报。
(6) 正确标识
进口食品的标识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必要的情况下,进口商应该就标识询问所在地的都道府县。
(7) 提高进口商、通关行业者以及保税仓库行业者的食品卫生知识
要求企业负责人积极参加检疫所、相关团体等主办的讲习会,以此指导进口商、通关业者及保税仓库业者学习食品卫生相关知识,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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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反法规时的处理
(1) 进口检查发现违规案例时
由受理进口申报的检疫所和厚生劳动省或有关都道府县协力,指示进口商迅速做好废弃、运回、回收措施的同时,采取强化进口时检查等必要措施。
① 违规食品尚未通关
检疫所将指示进口商做出废弃、返运回出口国等处理。
② 违法食品等通关之后
由管辖该进口商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等行政机构,对该进口商发出商品回收指示。
因此,为了让都道府县能够顺利的指挥实施商品回收,检疫所应迅速向厚生劳动省汇报该违反食品进口时的批次构成,进口商的名称,所在地以及其他所需的情报信息(以下简称为「违法进口食品等的有关情报」),同时为了能够让进口商切实的做好商品回收,厚生劳动省将通报管辖该进口商所在地的都道府县。
另外,若通关后的食品全部保管在保税仓库里的话,除了上述对策以外,检疫所将临时指导进口商对该违法进口商品作出废弃、运回处理,同时指导其听从管辖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的指示。
(2) 在国内流通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时
如通过都道府县的收取检查以及销售商的自主检查,从日本国内流通的进口食品中发现违法食品时,厚生劳动省将在接到通知后,向检疫所提供该违规食品的相关信息,并根据此信息采取措施加强进口检查。另外,在得到因进口食品发生危害健康事件的信息情报的时候,本着防止危害扩大的观点,将迅速对检疫所就今后将要进口的该食品;对都道府县就已经在国内所流通的该食品分别作出通告,采取必要的对策。
(3) 为防止事件再发对进口商做出指导等
为了防止违法事件再次发生,检疫所将对违法的进口商做出以下指导。
① 调查出事原因,提交报告
调查该违法食品的出事原因,确定结果以后立即向检疫所报告。如果过了3个月还没有断定出事原因的话,需要向检疫所汇报进展状况。
② 重新开始进口时,汇报整改结果
再次进口同一商品时,作出①的原因调查,确认问题是否得到改善,必要时进口商进行实地考察,由出口国对违法项目做出检验,抽样检查等鉴证,并向检疫所汇报整改结果。
(4) 根据法第55条规定,对进口商采取停止营业的处分
厚生劳动省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对于屡次违法的进口商,或是因违法事例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存在造成影响危险的进口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命令该进口商停止营业或禁止营业(以下简称“进口商禁止营业等处分”),以督促其改正违法原因,防止再次违反。
另外,厚生劳动省按照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禁止该进口商的营业以及停止处分方针,对于违反率超过5%、成为营业停止处分的讨论对象的进口商,将责令其引起注意不能再次反复出现违法行为。检疫所还将根据违反事件内容状况,对该进口商进口的食品强化监视检查,并对该进口商所采取的防范措施进行验证。
(5) 告发恶性进口违规案例
对于虚假的进口申报和进口违法食品以及违法可能性较高的食品,等非法进口行为、和违法性质恶劣的事件,检疫所除了告发其违法的恶劣行为以外,适当的时候公开告发的内容。
(6) 公开违反事例
为公开食品卫生上所发生危害状况,根据法第63条规定,将把违法或违反法规处分的进口商(原则上包括接受了书面行政指导的违规进口商,但违规程度较轻、以及违规后立即做出了改善的进口商将除外)的名称、所在地、对象进口食品等违规信息情报在厚生劳动省主页上公开。同时其整改措施的内容、违规原因等也将在确定以后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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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2010/04/01
8向国民提供情报信息
厚生劳动省将在网站上向国民提供进口食品安全性确保的有关信息。
(1) 提供有关监控检查计划的情报信息
检疫所为了顺利实施监控检查,需通知进口商、通关业者及保税仓库业者监控检查计划、命令检查的实施,以及检查强化等有关通知。
厚生劳动省也将及时公布监控计划、命令检查的实施、强化检查等相关信息。
(2) 公布按照本计划所进行的监视检查结果
厚生劳动省计划下一年6月公布监控检查、命令检查等进口食品检查的实施情况及其结果概要、针对进口商实施的监视指导的结果概要、针对出口国的卫生政策的实施状况及结果概要等2009年度的监视指导实施情况。另外,4月到9月期间的半年度情况将在11月公布。
(3) 组织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交流
通过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交流,以达到对计划的内容,进口食品的监视指导的状况等情报信息的交流。
(4) 其它
检疫所将致力于让一般消费者通过参加见习等了解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现状,取得国民的广泛理解,无障碍地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