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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11/06/03
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管理
1980年,由国家标准局组织质监总局、卫生部、轻工部、化工部部门正式成立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981年,我国第一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81》颁布;1986: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86》颁布,替代GB2760-81;1996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96》,替代GB2760-86;2007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替代GB2760-8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第一次参照了“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制定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框架,包括引进新的食品分类方法。
2009年2月,我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给出食品添加剂定义:“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可用于食品的法律地位由此而确定。
按照分工,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由卫生部管理。
《食品安全法》及2009年11月国家九部委的“89”号文件要求食品添加剂制定国家安全标准、由卫生部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标准。
“89”号文件要求“在2010年底之前,要完成对现行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公布新制(修)订的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添加剂的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国家疾病控制中心制定。然而由于标准制定涉及许多方面的工作,工作量非常大,至今完成国家标准制定和指定标准仅近200个,许多食品添加剂标准还在制定之中,现在要求在2011年前完成食品添加剂、复合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通则的制定工作。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管理。
《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由质检系统管理,在此之前,除上海外,其他省市是由卫生系统管理的。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即2010年第81号公告。该公告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求作出了规定;
2010年底,《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37号公告):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用香精),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换证工作应当于2011年3月1日前完成。自2011年3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查处生产、使用未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行为。
目前的情况是:大多数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无新标准、无生产许可证,处于“被无证”状态,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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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11/06/03
食品添加剂本身无问题,只是被滥用了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定义内容已经明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来源、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目的。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提出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f)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根据加工食品的需要,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剂量。
某种食品添加剂规定了在几类或几种食品中使用,超出这些食品范围的,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如柠檬黄使用范围没有包括馒头食品,在馒头中柠檬黄就是滥用;
某种食品添加剂规定了在某种产品中使用的剂量,超出这剂量使用也属于滥用。曾报道某榨菜苯甲酸(钠)超标,这也是一种滥用。
食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可能会导致人每天摄入某种食品添加剂超过了剂量,其结果是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
长期以来,由于向老百姓宣传不力,再加上有些媒体不负责任的乱说误导,许多人谈“食品添加剂”就害怕,吃食品,最好不要有食品添加剂。其实我们的日常饮食
离不开食品添加剂:没有香精,那会有“奶油话梅糖”、不用乳化剂和增稠剂就没有“冰淇淋”、“可口可乐”中甚至添加了食用磷酸,它的配方至今不对外公开,可口可乐还不是照常畅销全世界。
就是传统食品也离不开食品添加剂,豆腐用氯化镁或硫酸钙作凝固剂;现在吃的酱油是低盐度的,盐少了,必需得用防腐剂苯甲酸(钠)或山梨酸(钾),否则要发霉;都讲亚硝酸盐有毒,没有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在发色同时抑制了肉毒梭菌火腿、腊鸡腿、镇江肴肉等腌制品的安全性难以保证。
现代的食品工业是离不开食品添加剂的,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人体不会产生危害,正确合理地使用食品添加剂更是为食品添加剂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