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s me
第3楼2011/07/17
科学的作用,在于找出那个位置;管理部门的作用,在于如实地把那个位置传达给公众。传达的方式,有以下四种:
如果一种物质在通常的使用剂量下有明确的危害,那么它就在“有害”的一端。在法律上,它就会被“禁用”。
有的物质在一些研究中显示“可能”有害,但是研究又不是那么完善。如果它没有足够的好处,也就会被当作“有害”处理了。如果这种物质会带来相当大的好处,会有一些消费者喜欢,那么就会允许使用,但是强制要求注明它“可能有害健康”。这样,对安全要求高的人可以避免,而看重它带来的好处的人也可以得到满足。这就象香烟可以销售,但需要注明“吸烟有害健康”。而在食品管理中,欧洲的这个合成色素警告就是一个。上世纪后期,美国对于糖精也曾经采取过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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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2011/07/17
实际上,绝大多数的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成分,都是在一定剂量下安全,高剂量下出现危害。还有一些食物成分,对一部分人有害,比如花生、牛奶、鸡蛋等各种过敏原。对于这些情况,法律所作的就是,保证公众知道他们所买的食物中含有这些成分。至于是否愿意接受这些成分,就交给消费者自己选择。
在中国,人们往往觉得“如果有疑问,就不该允许用”。这固然能够保护一部分人,但是对于那些愿意接受较高“风险阈值”的人并不公平。比如反式脂肪,没有已知的好处,吃得过多还有危害的,按理说应该是完全禁用的了。但是,它让某些食品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和口感,依然有人愿意去接受。在美国,这样的成分跟盐、胆固醇一样,采取强制表明含量的规定。公众可以用钱投票,生产者也会有动力去开发降低甚至不用这些成分的食物。
在上述三种情况之外,对于那些人们“确信”安全的食品成分,也就不要求进行标注和说明,比如泡菜里加了点糖,面包里放了点碱之类。
除了食品成分本身的“安全”与“有害”不是黑白分明,人类对事物的认识也是有限的。法律与管理,都只能基于已知信息。科学研究与法律监管,都无法为人们提供“绝对安全”的食物。科学的价值,在于找出食物在“安全——有害”坐标上的位置;法律的作用,则是保证消费者得到正确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