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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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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

    据悉,争创工作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区、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城市争创活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本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申报城市的检查、考核、推荐、监督等工作。创建活动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城市申报、初步审查、推荐争创、批准争创、开展创建、现场验收、公示授牌8个步骤。今年第二季度为部署、宣传和动员阶段;第三季度为填写申报表、初审、推荐并上报材料阶段。城市获批后,应在3个月内提出创建计划,在24个月内完成有关创建工作,由质检总局组织严格的现场考核验收,并经公示后,授予“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称号。

    《通知》要求,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领会《意见》精神,把争创活动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深化质量兴(强)市活动、服务民生和创先争优相结合,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要积极听取民意,加强质量公共服务,让人民群众成为创建者与受益者,形成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的氛围。

    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质检系统将扎实推进争创活动,力争把这项活动办成“长效精品”,办成地方政府综合推进质量工作的重要抓手,办成家喻户晓的品牌,使质量工作更加注重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充分发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城市质量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建设质量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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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漠兄

    第1楼2012/05/07

    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背景资料

    哪些城市可参加争创活动

    遵循自愿申请、突出质量工作、强调市民参与的原则,全国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的城区、地级市、县级市等5类质量兴(强)市活动成效显著的城市及地区,可自愿申请参加争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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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漠兄

    第2楼2012/05/07

    参加城市的必备条件

    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必须达到以下九个条件:一是城市质量发展战略明确清晰;二是城市质量文化特色鲜明;三是城市质量基础保障有力;四是城市质量工作组织坚强有力;五是质量宏观管理成效明显;六是产品质量显著提升;七是工程质量大幅提高;八是服务质量满意度不断提高;九是质量发展成果全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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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漠兄

    第3楼2012/05/07

    如何组织实施

    质检总局统一领导争创“活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区、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城市争创活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本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对申报城市的检查、考核、推荐、监督等工作,并向本省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区、市)领导小组提出推荐的建议。

    城市获得批准争创后,应在3个月内提出具体创建计划,按照质检总局指导,在24个月内完成有关创建工作后,再以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向质检总局提出验收申请。质检总局将根据现场考核验收情况,经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后,授予“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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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漠兄

    第4楼2012/05/07

    示范期有多长

    被确定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示范期为三年。示范期满后继续申请保留示范称号的,须经质检总局组织重新评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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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漠兄

    第5楼2012/05/07

    有没有数量限制

    该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数量根据当年开展情况确定。今年是开展活动的第一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最终可向质检总局推荐1至2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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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漠兄

    第6楼2012/05/07

    有哪些激励政策

    对批准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质检总局将给予如下激励政策:将示范城市内骨干企业作为中国知名品牌培育的重点对象;在示范城市内,强化对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支持示范城市进一步提升服务支柱产业发展的技术检测平台建设;加强为示范城市内的骨干企业提供多方面的质量业务服务,对示范城市骨干企业进出口给予检验检疫便利通关服务;通过严格执法保护示范城市的知名品牌和骨干企业,规范扶持示范城市的主导产业发展;对示范城市骨干和优秀企业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国际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并根据实际需要吸收为国家标准起草参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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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漠兄

    第7楼2012/05/07

    后续监管如何进行

    对授牌城市,质检总局已建立退出机制。对在定期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意见》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查仍未达到有关要求的;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出现制假售假等重大质量违法行为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污染环境及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问题的;出现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多次被国外通报、退货、索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质检总局将停止其示范工作,取消示范城市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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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漠兄

    第8楼2012/05/07

    以上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转发仅仅为传递更多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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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vih1981

    第9楼2015/10/30

    应助达人

    楼主辛苦了,很精彩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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