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
第7楼2012/08/18
味精既属于调味料,也属于食品添加剂
发布单位】 卫生部监督局 【发布文号】 卫监督食便函[2011]284号【发布日期】 2011-06-21【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你协会《关于味精(谷氨酸钠)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级别问题的请示》(中发协[2011]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味精(谷氨酸钠)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其原料级别应当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