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dusa
第4楼2014/11/14
另询:
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09]131号
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属性的请示》(粤环报〔2009〕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监测工作中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没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情况下,可使用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为适应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前款所列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监测 标准 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此函发布的发布范围是全国的么?哪些算是环境监测的标准呢?这些标准出来了,那《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的一些方法是否已经停用?
老兵
第8楼2014/11/14
此函发布的范围不仅只针对广东省,也针对全国;凡是带有GB、HJ/T、HJ及其年号的环境监测方法,以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出版物都属于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凡是与(第四版)等出版物相同原理的HJ新标准发布后了,那《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的一些相同方法即行作废,必须停止使用。
老兵
第10楼2014/11/16
关于环保局发布的“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A、B、C类方法是如何划分的?在选择上是否有优先级?是否能理解为A类是“仲裁法”?应该这样理解:
在第四版中A类方法为标准方法或等效标准的方法、B类相当于行业成熟的统一方法、C类为引用国外和权威刊物的方法。在选择上通常是优先选用国家环境标准方法,其次是统一方法,再次才是C类方法。A类属不属于“仲裁法”取决于执行的环境质量或排放标准是否引用了该方法。比如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引用的BOD5分析方法是GB7488-87(即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而未引用的HJ 86-2002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则不属于不属于“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