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风1986
第3楼2014/11/28
没年都复评审,你牛,一般初次认可后的12个月内要安排一次定期的监督评审,如遇特殊情况,实验室可以申请取消定期监督评审,提前进行复评审,但复评审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8个月内进行。
在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CNAS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实验室的不定期监督评审:
a) CNAS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
b) CNAS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
c) 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本规则9.1.1条所述变化;
d)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满足CNAS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能力验证活动出现多次不满意结果;
e)获准认可实验室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
f)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g)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定期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h)获准认可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校准证书的数量增长速度异常;
i)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
5.4.1 获准认可的境内实验室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获准认可的境外实验室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9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CNAS秘书处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申请组织复评审。
一个认可周期一般都是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