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10:201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5.4.2 方法的选择:b) 实验室应对首次采用的检测方法进行技术能力的验证,如检出限、回收率、正确度和精密度等。如果在验证过程中发现标准方法中未能详述但影响检测结果的环节,应将详细操作步骤编制成作业指导书,作为标准方法的补充。当检测标准发生变更涉及到检测方法原理、仪器设施、操作方法时,需要通过技术验证重新证明正确运用新标准的能力。 5.4.5 方法确认: a) 任何对标准方法的偏离,都必须进行实验室确认,即使所采用的替代技术可能具有更好的分析性能。 b) 实验室应通过试验方法的检出限、精密度、回收率、适用的浓度范围和样品基体等特性来对检测方法进行确认。
l 165(e):应用检测方法时,应建立并记录准确度、灵敏度、专属性以及重现性。这类验证及文件制作应按194(a)(2)完成;
l 194(a)(2):实验室的记录应包含用于样品检测的每个方法的声明。声明中应指明建立方法的数据位置,这些数据应能证明该检测方法在应用于产品检测时符合特定的准确度和可靠性标准要求。所有检测方法的适用性应在实际应用条件下得到证实;
l 194(b):如对应用于检测的已确认方法有任何变更,应保存完整的变更记录。该记录中应包含变更原因以及相关数据,以证实方法变更后的样品检测结果至少能达到原方法相同的准确度和可靠性;
l FDA GLP 法规21 CFR 第58 部分并未用到“验证”一词,但是依据58.113 中的要求,检查员需要检查验证研究记录:“应采用合适的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其中“合适的”即意味着验证。并且FDA 的生物分析方法验证指南中规定临床前毒理研究也属于验证范围;
l FDA 关于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要求的法规21 CFR 320第29节中规定:(a) 用于体内生物利用度研究以检测体液或排泄物中活性药物成分或治疗成分检测的分析方法,或用于急性药理作用检测的方法,应证明其具有准确性和足够的灵敏度以及恰当的精密度,能满足体内的活性药物成分/治疗成分或其代谢产物的实际浓度的检测要求。
ICH 出版的指导原则,有些被成员国(如欧盟)写入法律,有些被国家权力机构(如美国FDA)推荐为指南。其中,最为重要的ICH 文件是活性药物成分的GMP 指南。在第12章中规定了方法验证的要求:应对分析方法进行验证,所用方法收载于相关的药典或其他认可的标准参考文件中的除外。所有检测方法均应在实际使用条件下证实其适用性;实施分析验证的程度应能反映分析的目的以及活性药物成分的生产工艺状况;开始验证分析方法前,应考虑对分析设备进行适当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