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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15/10/22
经营网络食品必须“实名制”,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食品越来越普遍,新《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强了管理,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首先是基础层面,为明确管理责任,法规中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需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其次是管理职能层面,法规中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销售食品的经营者进行许可证审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入网经营者应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给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最后,法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做了进一步的修改。新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直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索赔,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能提供,就需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
从这三个层面可以看出,新《食品安全法》对于在网络食品交易中出现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了责任承担者,不仅加大了对于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性的保障,也为消费者在网络食品交易中产生的纠纷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提供了依据。据相关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陈世春曾指出: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按照法律要求,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是网络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有时候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而且也很难追查,对于这种情况,首责应该由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因为你接受了商家这个商品,就要对商品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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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15/10/22
保健食品须注明不能代替药物
我国保健食品行业发展迅速、种类繁多,其中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品种近9000种。在《食品卫生法》中,保健食品被描述为“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但是很多企业为谋取暴利,故意夸大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甚至宣称其具有治疗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加强对保健品行业的监管迫在眉睫。
针对保健食品,新法将现有的保健食品统一注册制度改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制度,相比于现行的注册制,备案制无需技术审批环节,文件也有所精简。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制度方面,新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药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新法要求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且必须声明“不得替代药物”。除此之外,新法中规定,由国务院食药监会同其他部门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同时,省食药监局将会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对保健食品实行分类监管,对使用在国家公布保健食品目录以外的原料生产出的保健食品,或者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将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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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2015/10/22
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为了保护群众的身体健康,举报问题食品企业应该是每一个消费者的责任。不过很多人由于担心举报信息的泄露导致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家属遭到打击报复而闭口不言,所以保护举报人信息是维护行业秩序的首要基础。本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新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对象是举报人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曾指出,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但现实中,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很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认倒霉,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可能会使得这一现象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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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2015/10/22
转基因食品加标示
早在2002年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示管理办法》中就制定了首批转基因标示目录,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5大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标识。但是调查显示,目前市场上使用转基因材料加工的食品繁多,且不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范围内,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存在很大漏洞。因此,新《食品安全法》中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未按规定标示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如果生产的食品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应特别注意在包装上显著标识转基因成分。
采集样品按市场价支付费用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新法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其中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经营者均需召回问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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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2015/10/22
新法的五大亮点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新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关于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内容。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可溯可控,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政府鼓励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形成可倒查、可追责的责任一体化。新法中与食品安全追溯相关的法律法规包含了三个层面:一是在国家层面上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二是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层面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三是社会共同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包括追溯主体、追溯事项、追溯方式、追溯平台、追溯信息等。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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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2015/10/22
实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新法大幅度加重了违法责任,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处罚责任,均体现了加大惩罚的立法思路。对于整个食品行业企业而言有必要在加重责任的大背景下,系统地对企业进行风险再评估。新食品安全法建立的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付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处理。
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在新法中,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对生产经营中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的30倍,处罚幅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三、细化并加重了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力度,增设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四、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这次法律修改最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一个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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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楼2015/10/22
严格监管婴幼儿配方食品
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远高于国外同类企业一般只有2~3个配方的情况。为确保安全,新法强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业内人士称,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有利于保证这类特殊食品的安全。
过去,企业经常采用分装的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此类方式很容易引起乳粉的二次污染,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在分装过程中非法添加、以次充好。对此,新法特别规定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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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楼2015/10/22
对于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国家食药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也表示,我们不仅要加强管理,还要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监管体制更加统一完善
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将建立省、市、县分级监管体制,由地方政府负责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原由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分别承担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分段监管职能,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实际上,这一变化是将2013年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落实并细化在法律层面,而食药监职能的整合在2014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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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楼2015/10/22
细化了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模式
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面临巨大挑战的时候,新《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新法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在法律层面明确授权了检验检疫部门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并对其提供了法律依据的支撑。同时,新法对今后进口食品检验模式做了新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对此前围绕如何检验进口食品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
除此之外,新法还规定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对其停止进口,并依法召回。这一条款弥补了进口食品召回要求的一大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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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楼2015/10/22
四大新增法规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是法案审议的热议问题。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农药使用对食品安全关系重大,应当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对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监管,逐步扩大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农作物范围。对此,农业部认为,当前全面淘汰尚不可行,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并且对于部分高毒农药,如能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则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最后,法案在农药管理方面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即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增加了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