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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不能在两个检测机构任职的规定?

  • 烟台栖霞
    2018/04/22
  • 私聊

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个人在评审和被评审的过程中,对这个条款的设计思想有些想法,希望高手们指点。
    • 有罪推定:这个条款在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里,该章的第一项(第二十二条) ( CATCH 22) 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怎么理解恪守职业道德?就是如实完成检测记录,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同时隔离不公正的干扰(这个大家可以不讨论哈)。我认为这个原则是整个第四章的基调。而第二十六条是对这个原则的自我否定。评审机构在没有收集证据前,仅凭在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有问题,不可接受,是有罪推定。自己否定了客观,公平的原则。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评审人员的公正性予以质疑。
    • 情况复杂:如果检测人员老王,为了养家糊口(如今检测行业受苦受累程度和挖煤差不多)同时在检测机构A和B工作,老王在A做鞋类检测,在B做纺织品检测(厉害了我的老王)A和B机构知道与否?A和B是否有竞争关系?A和B都是第三方机构/官方背景检测机构?A和B的客户是否有冲突或重叠?老王是否如实检测?老王是否把客户从A拉到B?客户要检测报告是内部质控还是用于客户确认或者商超索证索票的一部分,客户是要确保质量,改进提高还是仅为获得一页纸。
    • 顶层思维;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最大因素就是人员的技术能力,为了防止技术人员的流失,顶层大哥费劲心机。按照商业运行原则,检测机构会与所聘请的人员签订限制条款,包括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派出余则成的情况除外),检测人员在多个机构任职(检测岗位或授权签字人岗位)要增加面对法律的风险。在有法律铁规和商业保护需求,管理办法制定者(有第三方商业机构参与征求意见吗?)要行政机构制定行政手段去控制(元芳会怎么看,巡航导弹打蚊子)
    • 解决方式,实验室如何确保公正性和保密性(担心偷客户吗?影响营收,净利)就要自我约束、管理、控制人员兼职的情况。作为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实验室要进行分析这个因素是否会给实验室商誉带来风险,如何控制风险,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性职业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也是符合CATCH22原则的。
    • 协和医院的大夫,周末去上海瑞金医院去动个手术,救死扶伤,双方医院怎么管?谁为最后的结果负责?按照CATCH26,不行,让病人来协和医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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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羊城小生

    第1楼2018/04/22

    说的好
    这个条款如果是实验室内部制定的可以理解为怕泄密或人才流失等,但是在准则中这样规定似乎与前款有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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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瓜猫猫西瓜

    第2楼2018/04/23

    嘿嘿,知道么,在魔都,这条查的还蛮严格的,你看我年初吓得赶紧补了一份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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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云变幻

    第3楼2018/04/23

    哪里是魔都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嘿嘿,知道么,在魔都,这条查的还蛮严格的,你看我年初吓得赶紧补了一份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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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瓜猫猫西瓜

    第4楼2018/04/23

    那是什么都?鬼都吗?地狱吗?哈哈哈猫星球!

    风云变幻(v3165605) 发表: 哪里是魔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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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ao1hao2985

    第5楼2018/04/23

    这并不冲突啊。前面只是说了原则上的规定。而不许在两家检测机构任职恰恰是为了保护上述原则。
    这里先说明,有罪推定并不是错误的定罪原则,而是现行的定罪原则,美国的证券管理规则就是才有有罪推定,认为你有内幕交易了,你必须证明自己无罪。
    有罪推定,仅限于危害大,控方取证难,而被告取证相对容易的行为。首先,在两家检测机构任职存在很大的风险:1. 公正性,一般一个检测人员不太可能横跨很大的领域,比如有做电气检测,又做纺织检测。而你说的纺织和皮革,真不算跨度太大。那么从业的两家机构就很大程度存在竞争关系。你兼职很难保证公平性。甚至可能在两家机构之间串通数据。2. 体系符合性,首先一个人是兼职人员,那他的工作管理体系符合性就很难控制。3. 如果允许兼职,评审时就会出现一个很可笑的情况。一个认可实验室一个自己人都没有,全是兼职的。(不是开玩笑,我以前认证的一个企业实验室,7个账面人员一半是外借的)。CMA认定的实验室理论上都是要经营的,如果为了认可外聘了一堆兼职的。然后拿到证书后全由没能力的人员完成测试,认定时再顾兼职。你觉得这个风险有多大?
    兼职对试验数据的公正性、准确性都存在巨大的风险。那么为了确保上述原则予以禁止我觉得是合适的。
    最后那个医疗的例子是有问题的。首先医生是不允许夸机构行医的,那些夸机构行医的。都是在医疗主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由医院对接医院,由所在医院外派行医。这都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的。但这种1.不算兼职。2.有救死扶伤的需求在。3. 此类外调并不作为其机构能力范围的一部分。4. 国家对此类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很明显,检测机构不存在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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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云变幻

    第6楼2018/04/23

    我是真不知道你说的魔都是哪里啊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那是什么都?鬼都吗?地狱吗?哈哈哈猫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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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瓜猫猫西瓜

    第7楼2018/04/23

    上海。。。

    风云变幻(v3165605) 发表: 我是真不知道你说的魔都是哪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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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云变幻

    第8楼2018/04/23

    为什么叫魔都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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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蜡笔那个小新

    第9楼2018/04/23

    在准则中这样规定似乎与前款有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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