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故我思
第1楼2006/12/26
中国与欧盟农药残留状况标准比较研究
周小锋,田晖
2 欧盟农药残留限量与分析要求
2.1 欧盟农药残留限量
欧盟所有成员国一般都遵循欧盟制定和发布的限量要求, 在经过验证后, 成员国可以设定更低的检出限, 欧盟其他成员国随后也遵循这一限量。如果没有某种农药的限量, 欧盟各国可自行设定其标准。比如德国, 所有没有明确限量要求的农药, 其值都为10μg/㎏。
欧盟许多国家对市场食品中农药残留进行常规监测, 多数结果是约 80%食品中未测到农药残留(即在方法的测定限以下, 行政管理上称为零, Administrative Zero), 15%~18%的食品可测出小于最高残留限量(MRL)的农药, 小于 3%、通常小于 1%的食品超过 MRL(J.A.R.Bates : Perspectiveon Pesticide residue in Food,in“Pesticide Chemistry,Proceeding of IUPAC,1990”, 还不能因此认为 3%)或 1%的食品是有毒食品, 因为 MRL 的测定不仅是遵照毒理学数据, 更重要的是根据田间试验的结果制订的, 农药的 MRL 不能超过其按推荐剂量施药后在该作物上的最高残留量。对大多数农药来说, 制订的 MRL 远远低于毒理学上的剂量。
2.2 欧盟对农药残留分析的要求
欧盟并不指定或者限定分析方法, 只要是经过验证的方法都可以采用。对农药残留分析的要求为: (1) 选择离子检测时, 如果所选择的目标化合物的特征离子都大于 m/z 200, 则至少需要 2个,如果只是大于 m/z 100, 至少要选择 3 个; (2)日常检测当中回收率的要求: 60%-140%。对检出目标化合物进行确认分析时, 其回收率应该在90%-110%; (3) 在定性分析时, 目标化合物特征离子比率与标准样品相比在 70%-130%。(4) 基质增强效应的修正, 与 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的要求不同, EU (European Union)允许实验者将标准品溶液添加到相应的样品基质当中以弥补基质增强效应带来的定量偏差。在EU 规 范 当 中 这 被 称 为 : matrixmatched calibration, 而且可以用一种有代表性的样品基质替代所有的分析样品。同时 EU 认为标准加入法是消除此效应的理想方式。
3 中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研究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3.1 中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研究的主要问题
3.1.1 标准总量不够, 覆盖农药品种过少, 未成体系 从我国出口到欧盟和日本等地的农产品看,已有相当的其它类别( 未列入我国标准) 的农药品种被定为监测对象。
3.1.2 缺少以危险性评估为基础,制订农产品农残限量标准的科学依据 CAC 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是建立在各国农业生产执行 GAP 的条件下,根据可接受的日摄入量并且综合分析世界各地区的消费习惯, 以危险性评估为基础。而我国缺少与农药残留标准制订有关的毒理学和社会学调查研究, 较少开展农药残留危险性评估工作, 以往制订各项相关限量标准多是从检验合格率上考虑, 当发生国际贸易争端时拿不出符合国际要求的相关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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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盟农药残留状况标准比较研究
周小锋,田晖
3.1.3 标准制定相对滞后,缺少对相关农残数据的系统检测和监控 CAC 农药残留标准体系重要的一环是不断根据新的农药残留监测结果和毒理评价结果不定期对 MRL 值进行评价分析、修改完善。FAO 每年出版食品农药残留评价报告2 份, 其中残留报告 1 份、毒理报告 1 份, 另外还出版 JMPR 种植和植物保护报告 1 份。这是一个动态修改的过程。
目前, 我国还没有进行相关农残数据的系统检测和监控工作, 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的污染现状未能从整体上准确把握,因此导致我们现在监测和重视的农药品种其它国家已弱化,而国际上新提出的控制对象我们还很少有相应的办法。农产品农药残留的检测方法落后, 未能关注国际发展趋势。发达国家经常采用先进的农药残留检测技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工作, 所用检测技术如气相色谱与质谱联用技术, 液相色谱与质谱联用技术, 毛细管电泳与质谱联用, 以及气相、液相色谱与多级质谱联用技术等, 这些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农药残留检测的定性能力和检测的灵敏度、检测限和检测覆盖范围。目前国外已发展出可以同时检测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系统。农药全分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检测的效率和系统性, 使得经常性的农药残留全面监测成为可能。
我国不仅缺乏同时测定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 而且我国当前的农产品农残分析方法研究仍以气相或液相色谱配不同的监测器为主, 较少采用各种色质联用技术, 研究仍然集中在个别品种农产品中的某类农药的检测方法, 尚没有大范围农产品中农残全分析研究的报道。
3.2 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研究的主要对策
我国应积极开展对于国际标准的研究工作,参与国际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 积极参与 CAC农药残留评价和毒理学分析等有关工作,开展与农药残留标准制订有关的毒理学和社会学调查研究,开展农药残留危险性评估工作, 为制订相关标准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供科学依据。
加大、加快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标准制订工作,根据上述结果尽快科学、合理地制定既符合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状况, 又能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生产者利益的标准,逐步建立科学完备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评价机制,使农产品农药监测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确保残留管理工作正常的开展。准确把握我国农产品农残的污染现状,并及时掌握国际上的农药残留研究动态,从而适时做出相应政策和标准调整。
加快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研究, 对国内检测方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在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改善检测设备, 重视国外先进检测方法的发展趋势, 制定我国的官方农药多残留分析方法,以适应日益增长的农药残留监测要求。
通过以上努力, 尽快建立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分析方法和限量标准, 建立健全相关的监测评价机制, 从而保证我国农产品以高品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