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量分析法恒重取值的探讨
(老兵)
在重量分析法中,都涉及一个恒重的问题,经烘干、灼烧或规定条件下平衡的拟承载试样的空载体或试样,相邻两次称重之差不得超过该检测方法规定的允差时的重量即为恒重。如水质悬浮物的测定,载有悬浮物的滤膜在103~105℃下烘干1h后移入干燥器中,冷却到室温称重,再反复烘干、冷却称量,直至两次称量的重量差≤0.4mg。在重量法分析中不管恒重的要求是多少,都有恒重允差规定,但存在的问题是恒重要求不一致、不科学,有的同一项目检测的不同方法差别的还很明显,再就是恒重计算的取值问题。包括悬浮物测定(GB11901-89)在内的不少方法,在最后一次达到恒重后该如何取值就很模糊。是取最后两次的平均值呢?还是取达到恒重的最后一次的重量?还是取两次称量值的最小值呢?笔者就这一问题进行如下探讨。老兵
第2楼2018/10/06
标准滤膜的连续称重是错误的,在30min内间隔称重十次也不可取。
按HJ618规定:滤膜使用前均需进行检查,不得有针孔或任何缺陷。滤膜称量时要消除静电的影响。 取清洁滤膜若干张,在恒温恒湿箱(室),按平衡条件平衡 24h,称重。每张滤膜非连续称量 10 次以上,求每张滤膜的平均值为该张滤膜的原始质量。以上述滤膜作为“标准滤膜”。每次称滤膜的同时,称量两张“标准滤膜”。若标准滤膜称出的重量在原始质量± 5mg(大流量),± 0.5mg(中流量和小流量)范围内,则认为该批样品滤膜称量合格,数据可用。否则应检查称量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重新称量该批样品滤膜。
这个标准滤膜是要长期使用的,30min内完成怎能经得起历史长河的检验。应不少于10天非连续称量 10 次以上,每次平衡 24h,每次平衡的温湿度一致不得超过允许误差。
刺木水
第3楼2018/10/07
但这规定确实是在文中提到的HJ656规定的啊,这个如何操作?
老兵
第6楼2018/10/07
HJ656与HJ618的规定、乃至类似空气和废气监测的第二、三、四版这些更早的版本规定不一致。可看下HJ656中的7.4规定,样品第二次以后的每次恒重尚且都要1h,这标膜30分钟内称量10次意味着不需要再衡重,相当于是短时间内的一次称量连续开关读取10个值而已。这些年来的环境标准之间打架、有误和操作性差层出不穷,有时只能无语。
根据 HJ656与HJ618的规定,对于中小流量和小滤膜采样来说,PM10用感量0.1mg天平称量的恒重允差为0.4mg,PM2.5用感量0.01mg天平称量的恒重允差为0.04mg,但它们的标准滤膜的制作允差却都为0.5mg,这对于PM10的称量来说较合理,但对PM2.5来说0.5mg的标准膜允差相对0.04mg的恒重允差也太大了。因为过去的方法和标准只测PM10,把PM10的允差照搬到PM2.5上是极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