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故我思
第1楼2007/01/07
二、欧盟农药MRL标准制定工作的程序
欧盟植物健康常设委员会通过的农药MRL标准制定的工作程序是:通常先为每种农药指定一个成员国来起草制定MRL标准的报告,基于可以获得的各种资料,起草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新的或修正的农药MRL标准的建议。这个建议先在植物健康科学委员会的一个工作组内进行广泛的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在植物科学委员会中进行讨论(一般持续4个月左右),对该项MRL建议的科学依据(特别是在饮食吸入或消费者接触方面)的可靠性作出评价。在植物科学委员会作出一个肯定的意见后,欧盟委员会将指示植物健康科学委员会起草指令,在植物健康科学委员会对指令内容获得原则通过后,再在WTO程序中进行讨论(约2个月),然后在植物健康科学委员会中进行正式投票,最后由欧盟委员会发布。
原则上,制定农药MRL标准的主要依据是:(1)通过严格的残留试验确定一种农药在特定的使用条件(良好农业规范)下处理某一农作物后该农药的残留动态。(2)根据适当的消费模式,评估欧洲人群、各民族人群及各种敏感人群(如婴儿)在正常的和不良的条件下的每日残留吸入量。(3)根据该农药的毒理学试验资料,确定一个“日允许吸入量”(ADI),通常,这包括确定在一生(慢性)的持续吸入期内不产生不利影响的最高剂量,然后再考虑适当的安全系数。(4)如果通过上述第二条评估计算出的消费者从各种日常食品中的日吸入量低于根据上述第三条计算出的日允许吸入量,那么根据上述第一条得到的残留水平则被确认为MRL标准。如果通过上述第二条计算得到的残留吸入量高于日允许吸入量,那么上述第一条中原定的使用条件需要进行修正,以降低日常食品中的残留水平。如果使用条件无法作出适当的修正,那就不能允许该农药在这种作物上使用,该农药的检测限即被设定为MRL标准。
加工和复合食品的农药MRL标准一般以作为原料的农产品的MRL标准为基础,用适当的稀释或浓缩因子计算得到。计算复合食品的MRL时还要考虑各组成成分的相对含量。但对一些特殊的加工和复合食品需要先确定其本身的农药MRL标准,再根据这些农药MRL标准制定作为加工原料的农产品的MRL标准。
三、中国农药MRL标准制定工作的主要差距
1.已制定的MRL标准数量很少
中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农药MRL标准仅有386项,而欧盟多达28689项、美国7400项,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也有2522项MRL标准。可见中国农药MRL标准的制定工作与先进国家有非常大的差距,目前还只能说是处于起步阶段。
2.MRL标准中的作物(食品)划分太粗
欧盟等组织(或国家)的MRL标准中作物的划分很细,如欧盟标准中柑橘就分7类,分别为甜橙、宽皮柑橘、葡萄柚、柚子、柠檬、酸橙和其他柑橘果实。而中国的标准中,作物通常是按照大类划分的。
3.没有充分考虑在中国的良好农业规范条件下能达到的残留水平
欧美等国家(组织)的农药MRL标准主要是基于在本国的良好农业规范条件下能达到的残留水平,并在国际贸易中充分地发挥了MRL标准的技术壁垒作用。而中国的MRL标准大多是参照CAC的标准制定,且由于作物划分太粗,较难充分考虑具体作物的良好农业规范,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也难以起到技术壁垒的作用。
信息来源:三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