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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法无禁止即可行,还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 检测老菜鸟
    2019/07/01
    Science
  • 私聊

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

  • 就探讨一个问题
    没有该项目的资质,可不可以出报告?
    上升一点高度就是,到底是法无禁止即可行,还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其实这种讨论在论坛上已经流行了很长一段时间,大多数专家,
    其中也有评审专家对一些超资质范围出具报告的做法给出了答案。
    那就是出报告,但是不盖CMA章。
    对于那种有一部分有资质,有一部分没资质的业务,大家也给出了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那就是检测委托书分成两份,报告分开出,有资质的盖CMA章,没有资质的不盖。
    按道理讲,这是最佳的解决方案。既可以避免资质不全,
    导致接不到业务,实验室生存不下去,又可以把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
    因为大家都认为,不盖CMA章不就没有法律效应嘛,不受你管辖,你也查不到我。
    我的理解跟大家差不多一样。
    但今天我还是要提出一些不一样的东西:我认为,所有的东西都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尤其是检验检测第三方而言,
    不要去打擦边球,有些不能出具的报告千万不要出。
    作为授权签字人或者作为老板都要考量这方面的风险。
    翻开RB/T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中的引言,里面有提到,
    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取得资质认定。
    什么意思?这句话的解释就是只要在中国境内出具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都要取得资质认定,
    相反如果没有取得资质认定,则不能在在中国境内出具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那么什么是“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呢,有哪些活动是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呢?
    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中第三条,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我们在163号令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里可以看到,规定了必须在资质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和资质认定标志。也就是说,出具社会证明作用的数据时,必须要有资质并且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和CMA章。
    不盖章出报告?不可行!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而且,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则给出了未取得资质认定,或取得认定在资质范围外出具社会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后果。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而且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 2015-09-3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中的说明: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法无授权不可为!
    中心思想就这一个。
    那么究竟哪些是司法机关裁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仲裁决定、社会经济、公益活动有关的行为呢?

    另外可以想一下,为什么现在很多检测检验机构不愿意甚至不会接收自然人的业务,
    因为自然人想拿到的一般都是去做司法裁决的,去申诉告状的检测报告。
    这种对于第三方检测公司来说其实是有很大风险的,如果自然人拿了检测报告去做这些事情,
    那么是不是就会有问题?写仅内部参考?没啥用的
    所以我想给大家提个醒,碰到这种业务,没有资质不要接,有资质也要考虑自己的实力,
    出具报告反被diss的检测机构现在越来越多。风险和机遇,不是冒风险就有机遇的,小心翼翼的前行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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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楼2019/07/01

    应助达人

    楼主所谈及的,基本上都是实验室作为第三方出具证书/报告的行为。对于不盖“CMA”或“CNAS”标识章出具证书/报告的行为,实验室实际上是想作为第一方,而不是作为第三方。这种行为实际上属于一、二方之间的互认行为,仅受合同法约束。实验室出具的这类证书/报告也仅对客户有效,不对外起公正作用。
    客户信任该实验室,于是委托他做检测或校准,没有哪部法规对此举强行禁止。问题不仅仅是不盖“CMA”或“CNAS”标识这么简单,你出具的证书/报告连内页的资质声明都必须全部删除,不能出现。否则即使不盖“CMA”或“CNAS”标识章,那也是超能力认可范围经营,也属于违法违规。很多实验室因此疏忽踩踏了红线而受罚,心怀不轨的客户正是看到了这一漏洞,钻了实验室的空子,拿着你出具的,带有资质声明的证书/报告,去为他的问题产品打官司。最终纸还是包不住火,娄子被捅到了监管部门,受罚也是罪有应得。所以奉劝各检测/校准机构,对此因引起高度重视,始终保持诚信自律之心,切莫抱有侥幸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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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ayolei

    第3楼2019/07/02

    应助达人

    楼主还是没有完全明白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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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yl3367898

    第4楼2019/07/02

    应助达人

    没有资质的最好不要出报告,给自己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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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之

    第5楼2019/07/02

    应助达人

    不出具证明作用的报告 可以不需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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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力

    第6楼2019/07/02

    为什么论坛里出现的网址都不能直接打开,这方面论坛得改进

    小伟(haiyuzhi) 发表:https://mp.weixin.qq.com/s/nIAv2jjddukayyEftGU9cQ 这里有一个案例,分享一下,话说这个微信公众号不错,推荐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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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al

    第7楼2019/07/02

    应助达人

    如果是科研机构可能会有这种情况吧
    否则没有资质一般不接这样的活,接过来人员劳心劳神的做了数据,并受着毒害,最终结果也不能公开公正企不是白忙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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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冷病患者

    第8楼2019/07/02

    单纯从法律法规意义上来说,第三方检测机构出的报告需要盖CMA章,如果不盖章,需要备注该报告仅供科研、内部质控之用,不具有证明意义等类似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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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冷病患者

    第9楼2019/07/02

    回到楼主最初的问题,没有资质,可不可以出报告?现实的情况是在某些行业某些领域可以。
    申请CMA,首先要使用标准方法,也就是国际组织、政府部门、地方、行业、出版物等发布的方法。非标方法也可申请,但是市场监督部门、评审老师为了保险起见,设置大量门槛来拒绝非标方法。像本人所在汽车材料、汽车零部件检测,使用的都是各主机厂自行编制的企业标准,根本无法申请CMA,也就无法盖CMA章。
    实际上对于主机厂来说,只要你通过了他们的评审,进入了他们的供应商名单,能解读他们的企业标准,具备检测能力,他们根本不需要你盖cma或者cnas章。

    我对整个检测行业认识有限,但是我猜除了汽车行业,肯定还有大量的其他行业和领域也有类似的情况。这时候不能一概套用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没有cma就不能出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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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测老菜鸟

    第10楼2019/07/03

    应助达人

    是的,主要针对于第三方实验室。现在国内或者国外公司很多要求供应商提供COA的,并不要有资质。因为这个是单方向证明,而不是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的检测报告。

    路云(luyunnc) 发表: 楼主所谈及的,基本上都是实验室作为第三方出具证书/报告的行为。对于不盖“CMA”或“CNAS”标识章出具证书/报告的行为,实验室实际上是想作为第一方,而不是作为第三方。这种行为实际上属于一、二方之间的互认行为,仅受合同法约束。实验室出具的这类证书/报告也仅对客户有效,不对外起公正作用。
    客户信任该实验室,于是委托他做检测或校准,没有哪部法规对此举强行禁止。问题不仅仅是不盖“CMA”或“CNAS”标识这么简单,你出具的证书/报告连内页的资质声明都必须全部删除,不能出现。否则即使不盖“CMA”或“CNAS”标识章,那也是超能力认可范围经营,也属于违法违规。很多实验室因此疏忽踩踏了红线而受罚,心怀不轨的客户正是看到了这一漏洞,钻了实验室的空子,拿着你出具的,带有资质声明的证书/报告,去为他的问题产品打官司。最终纸还是包不住火,娄子被捅到了监管部门,受罚也是罪有应得。所以奉劝各检测/校准机构,对此因引起高度重视,始终保持诚信自律之心,切莫抱有侥幸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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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测老菜鸟

    第11楼2019/07/03

    应助达人

    看了一下,确实现在监管的问题还是有。所以很多人认为不盖章或者盖CNAS的章就可以。实际上根据163号令,很多领域是不允许的,只是监管涉及的部门较多,没有明确的责任部门而已。

    小伟(haiyuzhi) 发表:https://mp.weixin.qq.com/s/F4rAVJxek_OLoJE-qtG3FA 这里有一个案例,分享一下,话说这个微信公众号不错,推荐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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