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老菜鸟
第1楼2021/08/09
1,分包项目有没有比例限制要求?是不是只要本实验室检测至少一个项目,其他项目均可以分包给有能力有资质的实验室?则本实验室可以出具CMA报告,谢谢。
这个问题我研究过,曾经在群里也提出来过,分包比例应小于30%,也就是所谓的不能主体分包。(因为,分包在检测公司没有详细规定,可以参考工程分包。)
2,最新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但之前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该文件已失效)中要求对于“没有能力的分包”,还要“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我想请教的是,这一条(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还需要注明吗?因为有个别审核可能还拿之前的释义来作为评判原则。谢谢。
不用。
JOE HUI
第2楼2021/08/09
1,分包项目有没有比例限制要求?是不是只要本实验室检测至少一个项目,其他项目均可以分包给有能力有资质的实验室?则本实验室可以出具CMA报告,谢谢。
目前RBT 214、163号等都没有具体说到分包比例限制要求,对于分包问题具体参考有些省份自己的要求,国家类的任务是不容许分包的,不建议 只有一个认可检测项目,其它均分包情况发生.你要分包,首先你要具备该项目资质,鼓励有能力分包,不支持无能力分包 .否则算转包
2.最新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但之前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该文件已失效)中要求对于“没有能力的分包”,还要“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我想请教的是,这一条(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还需要注明吗?因为有个别审核可能还拿之前的释义来作为评判原则。谢谢。
最好注明清楚,毕竟CMA是为社会提供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
石头雨
第3楼2021/08/09
大家好,最新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9号)第十条允许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对于此条,我有二个问题请教咨询如下:
1,分包项目有没有比例限制要求?是不是只要本实验室检测至少一个项目,其他项目均可以分包给有能力有资质的实验室?则本实验室可以出具CMA报告,谢谢。
答:分包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的,不是所有的项目都要分包。首先实验室要具备该项资质,可能是应为实验室临时状况的发生才分包。分包的项目太多的话给人的感觉是实验室的能力有限,所以建议分包的项目越少越好。
2,最新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但之前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该文件已失效)中要求对于“没有能力的分包”,还要“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我想请教的是,这一条(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还需要注明吗?因为有个别审核可能还拿之前的释义来作为评判原则。谢谢。
答:对于分包的注明,是要求清楚注明的,实验室对于没有的能力的分包应清楚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
dahua1981
第5楼2021/08/09
1.RB/T 214?条款4.5.5分包
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区分。
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包前,应建立和保持分包的管理程序,并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予以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
CNAS-CL01:2018?条款7.1
c)当使用外部供应商时,应满足6.6条款的要求,实验室应告知客户由外部供应商实施的实验室活动,并获得客户同意;
注1: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使用外部提供的实验室活动:
——实验室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承担部分或全部活动;
——实验室没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
ISO17020:2012条款6.3.1
通常情况下,检验机构应自行执行合同任务。当检验机构分包检验工作的任何一部分时,应确保并能够证明该分包方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检验活动,适当时,应符合本准则或其他相关合格评定标准中有关要求的规定。
注1:分包的原因一般有:
一未预料的或不正常的超工作量;
一关键检验人员失去工作能力;
一关键设施或设备关键部件暂不宜使用;
一顾客合同中某部分的检验活动不属于检验机构的范围或超出了检验机构的能力或资源。
注2:“分包”和“外包(外部资源)”被认为是同一概念。
注3:当检验机构使用个人或其他机构的人员来提供额外的资源或专业技能时,如果这些人与检验机构正式签约并在检验机构的管理体系下工作,则不视为分包方。
?
1.分包的原因有很多,除开法律禁止分包的,一般实验室都可以进行分包;
2.不管实验室自身是否具有能力,是否取得资质,都可以分包;
3.分包没有比例限制(有人说100%分包,100%那还能叫分包吗?不要抬杠)
4.分包需要在报告中注明;
5.分包需要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6.被分包方的要求,CMA要求既有资质又有能力,CNAS要求由能力即可
7.实验室要制定分包的管理程序
WUYUWUQIU
第7楼2021/08/10
1,分包项目有没有比例限制要求?是不是只要本实验室检测至少一个项目,其他项目均可以分包给有能力有资质的实验室?则本实验室可以出具CMA报告,谢谢。
是只要本实验室检测至少一个项目,其他都可以分包!!!
2,最新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但之前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该文件已失效)中要求对于“没有能力的分包”,还要“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我想请教的是,这一条(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还需要注明吗?因为有个别审核可能还拿之前的释义来作为评判原则。
分包项目客户知情同意,然后在报告备注该项目为分包就可以,不用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
3,感官项目(比如包括色泽,口感和气味),在计划分包项目时,感官项目算一个项目,还是三个项目呢(即色泽,口感和气味分别算一个)?谢谢。
是三个项目,毕竟是三个不同的操作,我们行业是这么分的,也要看你们行业有没有具体要求
Ins_1065932a
第8楼2021/08/10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