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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寄样品数据

  • Ins_1065932a
    2021/11/18
  • 私聊

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

  • 请教下,样品第一次测试有些参数不合格,客户又重新寄了个样品,检测下来,第一次不合格的参数第二次检测合格了,客户要求合并第一次合格和第二次合格的数据,再出报告?请问这样操作合规吗?
    如果要使其合规化,要补充什么文件和手续才能免责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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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E HUI

    第1楼2021/11/18

    应助达人

    不合格,非同一次样品,实验室只对送件样品负责,依据依据CNAS CL01 G0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说明要求》中7.8.1.1a注:即使客户有要求,实验室也不可随意拆分检测报告,如将“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与不满足“规定限值”分别出具报告,或只报告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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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歌名

    第2楼2021/11/18

    应助达人

    不合规,存在很大风险,因为是客户送检样品,不对采样抽样负责和监督,无法保证第一次和第二次样品一致性,合并两次合格数据出报告有做假报告嫌疑。分开出具报告,按实际情况写明检测结果,如果想要出具同批次合格报告可要求从新送检样品全检或者那第二次送检样品在检测第二次未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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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头雨

    第3楼2021/11/18

    应助达人

    这个是不合规的,建议不要这么做,对自己实验室来说风险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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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_1065932a

    第4楼2021/11/18

    那如果我在报告上对第二次检测的数据进行标识,说明“此结果为客户第二次送样的检测结果”,这样合适吗?

    歌名(Ins_eedcdc41) 发表:不合规,存在很大风险,因为是客户送检样品,不对采样抽样负责和监督,无法保证第一次和第二次样品一致性,合并两次合格数据出报告有做假报告嫌疑。分开出具报告,按实际情况写明检测结果,如果想要出具同批次合格报告可要求从新送检样品全检或者那第二次送检样品在检测第二次未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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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歌名

    第5楼2021/11/18

    应助达人

    不合适,当你这样说的时候就类似默认了第一次第二次送样样品为同一批次样品,实际情况是你实验室并不知道此情况的真实性

    Ins_1065932a(Ins_1065932a) 发表: 那如果我在报告上对第二次检测的数据进行标识,说明“此结果为客户第二次送样的检测结果”,这样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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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tyzb

    第6楼2021/11/18

    应助达人



    不合适,按照新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此行为可以定性为未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没必要冒险;如果是强制规定指标选择性出具风险更大。

    既然第二次重新检测合格,那就把第二次样品重新做全项指标检测出具报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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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之

    第7楼2021/11/18

    应助达人

    这样肯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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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

    第8楼2021/11/18

    应助达人

    不合规,把第二次的样品重新检测全部项目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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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yicuo

    第9楼2021/11/20

    应助达人

    第一次和第二次是两个样品,不能进行合并成一个样品出具合格报告。必须各是各的报告才好。这也是两次检测任务,两份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不能混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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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mm424313

    第10楼2021/11/20

    合并肯定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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