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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样品小于检出限时加标回收率的计算

  • Insm_e85de53c
    2022/03/17
  • 私聊

水质检测

  • 在今年以前的工作经验当中,加标回收率计算一直都是加标后检测值减去本底值(无论是否大于检出限),今年换工作后新公司主管却告知小于检出限时应该以零或者检出限的二分之一去参与计算,但她忘了是哪个依据了。
    所以疑惑假如石墨炉根据5750.6分析水中铜时(检出限为5),样品本底测定值为4.5 在此时加标量为10,加标后浓度为15.0,这时也要以零或者检出限二分之一参与计算吗,这个实在想不通,在此求各路大神能够帮助解疑答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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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E HUI

    第1楼2022/03/18

    应助达人

    环境检测领域有相关要求,楼主可以依据以下信息:

    1、《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中规定“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时,用“<DL”表示,并按1/2最低检出浓度值参加统计处理”;
    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2004)中规定“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二分之一最低检出限计算”;
    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规定“当测结果在检出限(或最小检出浓度)以上时,报实际测得结果,当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统计污染总量时以0计”;
    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中规定“当某种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5、GB17378.1-2007《海洋监测规范》规定项目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分别取检出限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6、《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7、HJ442-2008《近岸海域监测规范》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数据准备性进行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门按检出限1/2量参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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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uyuzegang

    第2楼2022/03/18

    应助达人

    《环境与健康横断面调查数据统计分析技术指南》里面“6.1.2 未检出值处理”小节提到:“未检出值可用方法检出限的二分之一替代”。

    可以参考这个帖子

    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6641228

    编制说明:http://www.mee.gov.cn/gkml/hbb/bgth/201708/t20170816_4197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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