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慎木渐
第1楼2007/05/14
1 实 验 室 方 针
真实客观 公正有效 顾客满意
2 概 述
本实验室隶属于LEO有限公司质保部。是为满足公司从原材料采购验收、产品开发及批量生产直至最终产品的各项检测及试验需求而设立的。计量系统属国防计量三级技术机构。并于1991年通过国防计量认可,1996、2001年通过国防计量认可复查。能满足ISO/IEC17025中内部实验室的要求。
实验室包括计量室、产品试验室、热表处理检验室、橡胶硫化试验室。包括长度、热工、电工、无线电、力学、化学、产品综合性能等专业检测、试验工作。同时开展检测、试验设备(含非标准试验设备)的检定、校准、鉴定等工作。
有完善的ISO9001、QS9000/VDA6.1、ISO/TS16949体系,较为先进的检测、试验设备和专业技术检测人员,检测、试验手段齐全,其测试结果真实可靠。
检 测 机 构 图
3 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
3.1 实验室负责人岗位职责
3.1.1贯彻国际、国内有关质量、标准、计量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法令。
3.1.2保证实验室设备仪器的配备,人员素质,各实验室环境条件等。负责组织检测试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
3.1.3组织设计公司计量标准传递关系图、量传(检测)管理系统图,计量检定系统表等;组织建立公司各项最高计量检定系统表等;组织建立公司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和相应的量值传递系统,组织开展好量值传递工作,确保各种计量器具、测试设备等的量值传递准确一致。
3.1.4对实验室检测试验的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负全面的责任。
3.1.5负责编制实验室中、长期计划。
3.1.6负责审阅测试规范、操作规程等内部文件。
3.1.7负责审核产品试验报告。
3.1.8对实验室内部的劳动保护及人员安全负责。
3.1.9协调实验室各项工作及确保检测质量。
3.2 计量室主任岗位职责
3.2.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3.2.2参与编制和贯彻实施公司实验室中、长期计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对公司测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2.3参与并督促、协调专业检测组建立公司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和相应的量值传递系统以及设计公司计量标准传递关系图、量传(检测)管理系统图、计量检定系统表等;审校各专业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和公司自编检定或校准规程。
3.2.4负责建立汽零公司计量器具、测试设备总台帐。统一管理汽零公司计量器具和测试设备。会同各专业室对计量器具的降级、报废等实施审批。组织测试设备的鉴定或校准工作。
3.2.5负责对测试设备鉴定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按公司要求组织对测试设备的改造、购置的调研和协助采购验收工作。
3.2.6对产品试验进行合理安排和组织,协调试验有关事宜。
3.2.7负责组织各类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
3.3测量组长岗位职责
3.3.1负责测量技术工作,承担公司零部件的精密测量。
3.3.2认真钻研测量技术,负责研究、推广新的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
3.3.3负责检测技术仲裁,对测试方法和检测数据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3.3.4负责协调外协件的入库验收等工作。
3.3.5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控制计划及自编检测计划。
3.4检定组组长岗位职责
3.4.1负责执行各专业新的检定规程,参与自编检定或校准方法的编制工作,参与撰写建标报告。
3.4.2负责计量检测方法的合理性分析、误差分析等技术交流和探讨工作。
3.4.3负责各专业计量器具的入库检定、降级、报废等技术鉴定及处理意见。
3.4.4负责对其他单位提供的校准服务可信度的确认,参与制定对测量设备的间隔确认。
3.4.5按时对各专业计量器具的各项指标进行统计。
3.4.6负责计量检定中发生的争议的仲裁。
3.4.7负责提供、验收、保管修理用配件清单。
3.5产品试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3.5.1负责试验计划的实施;对试验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有效管理。
3.5.2编制有关试验规范、工艺规程和操作指导书等技术资料。对试验工进行技术操作指导。
3.5.3对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对日常问题进行处理
3.5.4对试验设备的运行进行监督,参与测试设备的鉴定或校准工作。提出非标准测试设备的订货及编制主要技术要求并协调有关技术问题,会签有关资料。
3.5.5编制试验报告,客观反映试验情况,供有关人员分析使用。
3.6 检定、检测、测量技术员岗位职责
3.6.1根据专业分工负责本专业计量技术工作。承担零部件的精密测量/计量器具、仪器仪表的检定或校准、调修工作。
3.6.2认真钻研本专业测量技术,执行本专业新的检定规程和接受公司自编检定或校准规程的编制工作,撰写建标技术报告等。
3.6.3负责研究、推广新的检测/修技术和新的测试设备。
3.6.4参与本专业检定、测试技术仲裁工作;对本专业测试方法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3.6.5承担对本专业计量器具、仪器仪表的降级、报废作出技术鉴定和签署处理意见。
3.7 产品试验技术员主要职责
3.7.1编制有关试验规范、工艺规程和操作指导书等技术资料。对试验工进行操作指导。
3.7.2对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对日常问题进行处理。负责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试验中出现的产品问题。参与对有关问题的分析。
3.7.3对试验设备的运行进行监督,参与测试设备的鉴定或校准工作。提出非标准测试设备的订货及编制主要技术要求并协调有关的技术问题。
3.7.4编制试验报告,客观反映试验情况,供有关人员分析使用。
3.8.测量人员岗位职责
3.8.1遵守公司有关制度,承担零部件的精密测量任务。
3.8.2对测量仪器、工具、量具等的完好性负责;并做好测量仪器、工具、量具等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8.3对测量件进行标识,认真做好检测记录并开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3.9检定(校准)人员岗位职责
3.9.1执行国家计量法规\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3.9.2根据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严格按照计量器具(含专用量具)周期检定计划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工作并及时对计量器具进行调修,对并对检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3.9.3正确维护、使用计量器具。定期检查计量标准的技术状况。按要求建立计量标准器具和精密仪器设备的设备档案。
3.9.4负责计量器具入库检定。对本专业计量器具的当降级、报废作出技术性鉴定,必要时可签署处理意见。
3.9.5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和收发记录并合理利用和妥善保管修理配件。
3.10 试验人员岗位职责
3.10.1所有试验必须严格按照试验工艺规程或根据技术通知要求进行试验;对试验过程进行监控。
3.10.2按要求作好试验记录,保证试验数据的真实客观。
3.10.3及时向试验技术人员或负责人报告试验中出现的异常问题。
3.10.4定期或不定期对试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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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07/05/14
4 测 试
4.1 零部件精密测量
4.1.1 委托计量检测的范围
4.1.1.1 零部件加工工艺规程规定送检测或计量而该单位检验室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产品零部件。
4.1.1.2 仲裁检测的零部件和产品故障分析中需进行计量检测的零部件。
4.1.1.3 新产品研制设计与产品测绘中复杂零部件的测绘检测。
4.1.1.4 外协零部件入厂验收检验中需要委托计量检测的项目。
4.1.1.5 其他需要委托的计量检测项目。
4.1.2 零部件送检手续和会签要求
4.1.2.1 送检零部件应由加工单位检验室或仲裁、 故障分析、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的有关人员逐项填写计量检测委托单并负责送检。
4.1.2.2 各单位检验室在会签加工工艺规程时,对本检验室无条件进行检测需送计量室测量组检测的,应转计量室进行技术性会签。加工工艺规程指定首件送计量的,也应送计量室进行会签。
4.1.2.3 外协零部件入厂验收检验中需要委托计量检测的项目应由计量室在外协件入厂检验计划中进行会签。
4.1.2.4 仲裁、产品故障分析、产品测绘和其他需要委托计量检测的项目以及大批量委托计量检测的零部件的送检,应经质保部领导同意并在委托单上签署意见方可委托送计量检测。
4.1.3 对委托计量检测零部件的要求
4.1.3.1 凡委托计量检测的零部件送检时,应带零部件图纸、加工工艺规程和计量检测委托单。
4.1.3.2 送检的零部件必须清洁、去磁、无毛刺和无其他影响计量检测的外观缺陷。检测所需辅助测量二级工具由委托单位按要求提供或配制。
4.1.4 零部件经计量检测后,计量检测人员应填发计量检测报告单,并将委托单联同时填好作为存根按《质量原始记录与归档办法》归档保存。计量检测报告单只给出所委托项目的计量检测结果,计量检测人员应对所出具的计量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计量检测报告单应有检测、校对人员签章。
4.1.5 计量检测人员在进行零部件计量检测时,应认真消化图纸资料,正确选择和使用计量器具,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
4.1.6 进行零部件计量检测时,应根据被测零部件的公差等级、形状、大小和材料等情况,将被测零部件放在计量检测仪器间或平台测量间与检测仪器设备等温,其等温时间不少于1小时。
4.1.7 进行零部件检测的场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有适宜的环境条件,应满足6.1条要求。
4.1.8 检测场所应有明显的产品零部件标识区域。
4.2 产品、零部件及材料试验质量控制
4.2.1试验人员在接收产品、零部件及材料时,必须填写“产品接收记录单”上的内容要求。
4.2.2 各项产品、零部件及材料试验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条件(技术规范)规定的环境试验条件、设备和程序进行试验。
4.2.3测试产品、零部件及材料在试验前应进行产品标识,如:编号、涂色等,以防不同试验条件下的产品、零部件及材料混淆,试验结束后的产品、零部件及材料应及时归档或放置在规定的标识区域内。
4.2.4测试产品、零部件及材料在试验设备中的安装必须符合产品、零部件及材料技术条件(技术规范)要求。
4.2.5试验人员在试验前,必须消化资料,熟悉内容和操作要求,试验所用的操作规程、技术资料应现行有效。被测试产品、零部件及材料安装、放置完毕后,必须进行工作性检查,不能发生因安装不当而造成的故障。
4.2.6 试验过程中不允许随意中断试验,如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并通知维修人员或检测技术人员处理;如发生重大故障,应做好原始记录,保护现场,立即通知报告质保部领导。
4.2.7试验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要随时观察和记录各类仪器仪表、试验设备和产品、零部件及材料的工作状态。换班时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
4.2.8试验过程中,应做好各种原始记录,并对数据的正确性、公证性负责,操作人员在试验记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保证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原始记录不得任意涂改,如有改动,必须是杠改,并由更改人在更改处签名或盖章。
4.2.9试验结束后,应及时对试验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由产品、零部件及材料试验技术员出具“试验报告”和产品、零部件及材料归档工作。
4.2.10 产品定期试验
4.2.10.1 根据产品定期试验计划,按进度要求完成定期试验任务。
4.2.10.2 定期试验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试验,并请主管技术员立即着手分析,必要时,请技术中心、质保部、三厂等相关技术员一同参与故障分析。
4.2.10.3定期试验出现故障,不再加倍重抽产品进行验证.除特殊情况(上层决策等)外。
4.2.10.4定期试验无论成败,都必须出具正式试验报告。待产品改进后,重新抽取产品做定期试验。
4.2.10.5定期试验产品,由提交单位负责在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4.2.11产品分析试验
4.2.11.1产品试验技术员根据设计通知单,下发分析试验通知单,并及时协调试验产品的到位。
4.2.11.2试验室根据分析试验通知单,严格按试验工艺规程进行各项分析试验。
4.2.11.3如果出现问题,按委托单位的要求处理并做记录或由委托单位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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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计量器具及测试设备管理
5.1 计量器具的购置、入库、发放、流转及台帐管理
5.1.1计量器具的购置
5.1.1.1 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质保部计量室下发第二年计量器具、测试设备购置通知单,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使用情况,上报需购置的计量器具、测试设备清单。
5.1.1.2 计量室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结合公司量具的使用情况统筹规划后,编制年度购置计划报采供部进行采购。
5.1.1.3 对于精密贵重的计量仪器、测试设备按技措计划采购。
5.1.2 计量器具的验收入库
5.1.2.1 新购计量器具入库前应由采购部门指定人员向检定组送检,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组签发“计量器具入库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入库,“计量器具入库合格证”应与计量器具一同存放。
5.1.2.2 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开具“计量器具入厂检定报告”,由采供部门负责处理。
5.1.2.3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箱安装使用时,应通知质保部计量室一同开箱验收,并将仪器附件和所带技术文件登记在“检测设备开箱检查表”上,发现损坏和缺项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其使用说明书、原理图等有关资料由计量室收回建档保存,使用单位可借阅或发给复印件。
5.1.2.4 采供部门每半年盘点后,向质保部计量室报一份计量器具盘点表,以便了解计量器具的发放情况。
5.1.3 计量器具的发放
5.1.3.1 计量室根据综合平衡后采购的计量器具,按各使用单位上报的计划发放计量器具。
5.1.3.2 各使用单位开出本单位领导签字的领料票,质保部计量室审校后,到采供部领取。
5.1.4 计量器具的流转
5.1.4.1 员工在公司内调动时,属个人使用、保管的计量器具应留在原单位,确需带到新单位时,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质保部提出申请,经质保部批准,并以“计量技术通知单”的形式(一式四份)通知调出,调入单位及计量室办理转帐、移交手续。
5.1.4.2 公司内行政单位合并、分解或调整,原行政单位和新建制单位应指定专人会同计量室办理计量器具转帐、分帐手续,建立各自新的“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进行管理。属固定资产的仪器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拔报告单”。
5.1.5计量器具的台帐管理
5.1.5.1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各类“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计量室应分类建立公司本专业“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计量室应建立公司各类计量器具总台帐。
5.1.5.2 公司各类计量标准器具应由计量室建立管理台帐,由计量室建立和保存仪器设备档案。计量标准器具的设备档案应包括:仪器设备的制造厂、型号、规格或测量范围、出厂编号、附件清单、存放地点及其变动情况、生产日期、启用日期等的记录,检定或校对、调整或修理、损坏与丢失情况、封存与禁用、降级与报废等的记录,检定或校准证书、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原理图、履历本等资料。
5.1.5.3 使用精密贵重计量仪器设备的单位应按5.1.5.2条要求建立设备档案,仪器所带的说明书、原理图以及各种技术文件、资料应由计量室建立资料档案,使用单位可借阅或发给复印件。
5.1.5.4 计量器具台帐内容应按要求填写完整,帐物相符。
5.1.6 计量器具的封存
5.1.6.1 暂时不用的计量器具,应由原使用单位提出计量器具封存申请报告及清单一式三份,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报质保部计量室批准。申请报告批准后,对计量器具予以封存。封存的计量器具应与生产现场隔离和妥善保管,在计量器具的明显位置贴上封存标志。封存的计量器具不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
5.1.6.2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的封存,应有使用单位的书面报告,经质保部领导审定,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5.1.7 计量器具的启用
5.1.7.1 已封存的计量器具重新启用,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经计量室批准方可重新启用,并纳入周期检定或校准。
5.1.7.2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的重新启用,应由计量室出具申请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上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备案,重新纳入周期检定。
5.1.8计量器具的降级、报废
5.1.8.1 一般工作用计量器具经调修后不能恢复原准确度,但还能作低级准确度使用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作降级处理准予使用,但其技术指标应符合降级级别的要求。作降级使用的计量器具,计量室应对其技术指标加强考核,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
5.1.8.2 精密贵重计量器具的降级,使用单位须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降级原因,经计量室检定组作出技术鉴定,计量室确认批准后作降级使用。
5.1.8.3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在不满足量值传递的要求时,凭检定机构的结果通知书,由计量室出具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批准降为工作计量器具使用。
5.1.8.4 凡批准降级的计量器具定范围定点使用,应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粘贴计量彩色“限用”标志,并标明限用范围和限用点。
5.1.8.5 降级的计量器具仍应纳入正常周检管理。
5.1.8.6 一般工作用计量器具由于长期使用或正常使用磨损,经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含国家宣布淘汰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检定组填写“计量器具报废审批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计量室检定组和计量室各一份),经审批编号后作报废处理,并注销各级台帐及帐卡。
5.1.8.7 精密贵重计量器具的报废,使用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报废原因,计量室检定组作出技术鉴定(必要时应申请上级计量技术机构作技术鉴定),经质保部领导确认,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报废处理。报废手续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单”一式三联(使用单位、计量室和综合管理部各一份)。
5.1.8.8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报废由计量室出具报告,质保部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同意,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手续应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单)。
5.1.8.9 计量器具丢失和因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应作报废处理,并在“计量器具丢失损坏处理单”上明确作出报废结论,注销各级台帐和帐卡,不再单独办理有关的报废审批表(单)。
5.1.8.10 凡批准作报废处理的计量器具,应严格隔离,防止混入生产现场,并应由计量室检定组负责收回,建立计量器具报废台帐(用“计量器具管理台帐”代)和办理转移签字手续。可利用的零备件由计量室检定组予以利用,不可利用部分交厂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处理。
5.1.8.11 由于存放条件或其他原因,已批准报废的计量器具不能回收或没有回收,应在器具明显位置粘贴计量彩色《报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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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计量器具标识管理
5.2.1计量器具分类管理与标志管理
5.2.1.1 分类
① A类计量器具
a. 公司的最高计量标准、一般标准和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器具及其主要配套计量器具。
b. 公司用于工艺、质量检测、能源及经营管理对计量数据要求高的关键计量器具。
c. 凡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并用于公司贸易结算、环境监测、安全防护和医疗卫生的工作计量器具。
d. 准确度要求高和使用频繁而量值可靠性差的计量器具。
② B类计量器具
a. 公司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有数据要求的计量器具。
b. 公司经营管理使用的计量器具。
c. 固定安装在生产线或装置上,计量数据要求较高的,但
d. 平时不允许拆装,实际检定周期必须和设备检修同步的计量器具。
e. 专用计量器具,限定使用范围以及固定指示点使用的计量器具。
③ C类计量器具
a. 设备仪器上固定安装仅作指示用,不易(或不宜)拆卸而又无严格准确度要求且性能长期稳定的计量器具。
b. 国家允许一次性使用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器具。
c. 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的计量器具。
d. 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自制专用计量器具。
e. 国家没有检定和校验要求,企业可以自行制定校验方法的计量器具。
5.2.1.2 分类管理要求
① A类计量器具
a. 凡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和国防工业系统计量管理机构的规定办法执行。
b.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检定规程与检定周期。
c.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维护,并建立严格的使用保管、检定调修等原始档案。
d. 周期受检率应达到100%。
② B类计量器具
a. 按照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原则上不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特殊情况周期需延长,使用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经质保部批准。
b. 对连续运转装置上拆卸不便的计量器具,可以根据检定规程和可靠性数据资料,按设备检修周期同步安排检定周期,但必须严格监督。
c. 通用计量器具作专用的计量器具,按其实际使用需要,可减少检定项目或进行部分检定,但检定证书上应注明限用量限范围和使用地点,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处粘贴限用标志。
d. 对使用不频繁,性能稳定,准确度要求不高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的长短应以保证计量器具可靠性数据为依据。
e. 周期受检率应不低于98%。
③ C类计量器具
a. 除国家规定的可进行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外,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变化,且低值易耗的计量器具,可以进行一次检定。
b. 对非生产关键部位的指示用和在连续运转设备上固定安装的表盘计量器具进行有效期管理。
5.2.1.3 标志管理要求及管理
① 计量彩色标志使用说明
a.“合格证”标志:表示该计量器具按国家检定系统或国防工业检定系统和检定规程依法检定合格。
b.“准用证”标志:表示该计量器具没有计量特性要求,只作功能性使用,经检查功能正常的计量器具,可按5年周期进行管理;国外进口设备上的仪表及其它不易拆卸的,工艺无要求,但设备使用有要求的按3年周期进行管理;若工艺参数有要求的则按1年周期进行管理并自行制定校验方法。
c.“限用证”标志:表示该计量器具定范围定点使用。检定时也只定期检定和校验某一特定测量范围或测量点,应标明限用范围和限用点。
d.“禁用”标志: 出现故障暂时不能修好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抽检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生产、管理中停止使用。
e.“封存”标志:用于长期闲置或暂时不投入使用,也不进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封存”标志,防止流入生产和管理中使用。
② 计量彩色标志的管理
a. 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有有效的彩色标志。经上级计量技术机构或其他计量部门检定的计量器具也应由计量室检定组统一换发彩色标志。
b. 计量彩色标志上应注明该计量器具A、B、C分类的类别,使用彩色标志时应与检定原始记录或检定证书相符,标志应粘贴在计量器具(不妨碍工作)的明显位置上或计量器具的盒子上。
c. 暂时不用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撒离现场,无法撒离的或暂时不投入使用也不进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计量室检定组应在其明显位置粘贴《封存》标志。
d. 万能量具为B类计量器具,可不使用计量彩色标志,使用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
e. 专用量具和检验夹具不使用计量彩色标志,用涂漆方法作合格与否的标识,具体按5.3.4.3的g条规定办理。
f. 计量彩色标志不得用于非计量器具管理。
g. 计量彩色标志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9条要求。
5.2.1.4 计量彩色标志的识别
“合 格 证”--绿色 “准用证”—-黄色;
“封 存”--红色; “禁 用”--红色。
“限用证”--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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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计量器具质量控制
5.3.1 控制原则
5.3.1.1计量器具检定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无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的,按本办法5.3.3.17条规定进行。
5.3.1.2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视为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管理。
5.3.1.3计量标准器具的周期受检率为100%。
5.3.1.4工作用计量器具的周期受检率为100%,一次合格率为98%。
5.3.1.5在周期检定期间随机抽取10%的计量器具进行重新检定,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程序》中的5.4进行评定。
5.3.2 首次检定或校准
5.3.2.1计量器具在投入使用前,应携带计量器具入库合格证送计量室检定组进行投用前的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换发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同时进行统一编号、登帐、纳入周期检定计划。
5.3.2.2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及时由计量室按检定周期送上级计量技术部门检定或由上级计量技术部门来厂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12个月或由上级计量技术部门另行规定。
5.3.2.3计量标准器具周期检定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修正值表等以及该器具的其他有关原始资料应随时归入设备档案进行保存。如送检计量标准器具需交验检定证书时,应将原件留存,交复印件。
5.3.3 周期检定或校准
5.3.3.1检定周期控制原则
a. 国家强制检定、使用频繁、准确度要求高的计量器具规定其周期为三个月;
b. 使用不频繁、性能较稳定、准确度要求高的计量器具规定其周期为六个月;
c. 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变化的仅作指示或校对用的计量器具规定其周期为十二个月。
5.3.3.2各单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计划应在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由计量室统一编制,并经质保部领导批准后下发给计量室检定组、使用单位。
5.3.3.3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一般定为三个月、六个月和十二个月,其检定周期的长短,由计量室根据检定规程,使用环境、使用频繁程度和计量器具本身质量情况等确定,保证送检一次合格率为98%。送检合格率公式:合格率=(实际周检一次合格数/实际周检数)×100%。
5.3.3.4根据周期检定计划,计量室于每月25~30日对送检单位发出“周期检定通知单”,督促各单位送检到期计量器具。
5.3.3.5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严格按检定周期计划表送检计量器具,并接受计量、质量系统有关人员的检查、考核,其周期受检率应达到100%以上。受检率公式:受检率=(实际周检数/应受检数)×100%。
5.3.3.6各种计量器具送检时,应清洁干净,并保持计量器具的完整性和具有上一个周期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或检定证书,对不能满足送检条件的(如外观严重锈蚀损坏、应有包装盒而无者等),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及责任者,由质保部按规定予以处理。
5.3.3.7计量检定人员应依据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并将检定结果的原始数据分别填入相应的检定记录卡中(见相关质量记录),具体要求按“10质量记录”中“检定证书与检测数据公正性保证”规定,其原始检定记录卡等按《质量原始记录与归档办法》归档保存。
5.3.3.8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根据“计量器具分类管理与标志管理”由检定人员按周期检定进度签发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检定证书或计量彩色标志。
5.3.3.9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进行调修,直至自检合格后,送检定人员检定。检定合格,由检定人员按周期检定进度签发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检定证书或计量彩色标志。但检修必须分开。
5.3.3.10 检修人员应根据检定结论逐项修理,非计量器具检修人员严禁拆卸、调修计量器具。
5.3.3.11检修人员对计量器具修理时,应在相应的登记表上详细填写修理内容、修理结果,并签字以示负责。
5.3.3.12 对无法修理或无修理价值的计量器具,由计量检修人员填写计量器具报废审批单,说明报废原因,计量室签字同意报废,使用单位办理报废手续。同时,计量室及使用单位应注销各自的台帐。凡批准报废的计量器具应严格隔离,严防混入生产现场误用。
5.3.3.13 对不熟悉的计量器具,特别是精密复杂的计量器具,不应盲目拆卸,须先拟定修理方案,经室主任审定,质保部领导批准后再行修理。修理时应作好原始记录。
5.3.3.14 各单位使用的硬度计、弹簧试验机等测力、硬度计量器具由贵州国防区域计量站负责每年检定一次,检定合格应发给检定证书,计量室负责根据具体情况换发计量彩色合格标志或测试设备合格标志,必要时检定证书( 或复印件)应存入仪器设备档案。
5.3.3.15生产单位使用的布氏、洛氏、维氏及表面处理洛氏硬度计除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每年检定一次外,还应由计量室每半年进行一次校准,并填写“硬度计校准记录”。使用单位应不定期用硬度标准块对硬度计进行示值检查,发现硬度计示值异常应及时与计量室联系,计量检定人员应按计量检定规程要求逐项进行检定和调整。
5.3.3.16 丢失、损坏计量器具、精密贵重仪器及标准或配件,由检定人员填写计量器具丢失、损坏处理单或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具体按本年度质量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5.3.3.17 计量检定应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无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按下述办法进行。
a.按国防科工委组织制订的国防计量器具等级图和国防计量检定规程,或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b.由计量室编制公司计量检定规程或暂行检定办法,经质保部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计量技术机构备案,按批准后的检定规程或暂行检定方法检定。
c.由计量室编制公司校准规程或校准方法,经质保部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按批准后的校准规程或校准方法进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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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专用量具和量规控制
5.3.4.1 入库保管的质量要求
a. 公司自制的专用量具和量规应由承制单位的检验室出具工艺装备检定合格证,如办有超差手续的应附一份超差单在合格证内,凭合格证入库。
b. 外购的专用量具和量规(含校对规)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入库前送计量室检定,凭入库检定合格证入库。检定不合格的,由采购供应部负责处理。
5.3.4.2首次检定或校准
a.计量室测量组使用的校对规由检测室指定专人检定或校准,并作好量具检定原始台帐。
b.各单位新领用的专用量具和量规在使用前应送计量室进行投用前的检定或校准。专用量具和量规首次送检,应携带制造单位检验开出的工艺装备检定合格证或计量器具入库合格证及工艺装备的设计图纸资料及必要的供检定用的二级工具,并启封清洁干净。专用量具和量规经检定合格后,由计量室换发量具使用记录卡随同流转,纳入正常周期检定,并在专用量具上涂点蓝色合格标志漆。
5.3.4.3 周期检定或校准
a. 校对规的检定周期由计量室根据使用情况、磨损情况等确定。
b. 专用量具和量规的检定周期(或确认间隔) 应根据专用量具和量规的使用条件、磨损情况以及被测零件的材质等因素,由计量室确定,一般按检测零部件的次数决定送检周期,具体见附表。
c. 检定或校准时, 应由工装检定人员填写量具检定原始台帐和量具使用记录卡,并在量具使用记录卡上给出允许使用的周期次数。
d. 各使用单位应依据给定的使用周期次数按时送检,送检时应将专用量具和量规启封清洁干净,并带有关设计图纸资料、量具使用记录卡和必要的二级工具等。
e. 使用单位操作者,检验人员和工装检定人员都应按要求正确填写量具使用记录卡并签章。使用单位的保管员应对借出(或收回)的专用量具(或量规)和量具使用记录卡进行检查核对,禁止超期使用。
f. 根据5.2.1.3条规定,专用量具和量规经检定或校准后应在非工作面明显部位涂上不同颜色的漆作为标识,用以区别合格、返修、报废等。
g. 对涂漆标识的规定:涂蓝色漆标记为合格,涂黄色漆标记为返修,涂红色漆标记为报废。规定有磨损极限的专用量具和量规,当接近磨损极限时应以白漆标记,供检验人员验收产品零部件使用。
h. 专用量具和量规作返修处理时, 由计量室填写工装送修单,在其专用量具和量规上涂点黄漆,由使用单位送修。返修合格后,应由返修单位检验室在工装送修单上填写返修后的检验实测数据。使用单位领回后应重新送计量室检定,合格后涂上蓝漆方可使用,同时纳入周期检定。
i. 专用量具和量规作报废处理时, 由计量室填写工装报废单,并在其专用量具和量规上涂上红漆,使用单位办理报废手续,同时注销台帐。凡确定报废的专用量具和量规由检测室收回处理,严禁流入生产现场。
j. 对专用量具和量规进行检定或校准,必须根据有关设计图纸资料、技术标准、手册给出的尺寸、角度及其公差和形位公差、技术条件等项目进行。超差使用专用量具和量规应按《不合格品管理办法》办理超差使用手续,计量检定员必须在量具使用记录卡上盖“不合格尺寸已办超差”字样,其他人员无权在其合格证或量具使用记录卡上签署同意使用与否的意见。
5.3.4.4 使用单位或非制造修理单位,严禁拆卸或修理专用量具和量规。
5.3.4.5 使用单位发放或借用的专用量具和量规,必须有检定合格的蓝漆标记。生产现场操作者严禁使用无蓝漆标记或超检定周期的专用量具和量规。质量检验人员和工装检定人员应禁止无检定合格标记和超检定周期的专用量具和量规在生产现场使用。违反者,按公司质量奖惩有关规定办理。
5.3.4.6 检定专用量具和量规时,应合理选用计量器具和正确的检测方法,其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应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5.3.4.7 各单位检验室,对于公差小于或等于0.003mm 和需上仪器检定的专用量具和量规应由使用单位工具室送计量室进行检定或校准。在检测室内检定或校准专用量具和量规,应有适宜的环境条件,具体要求按6条规定执行,在检测室内进行专用量具和量规检定或校准时,应将专用量具和量规与计量标准器具或工作计量器具在室内一同进行等温,其等温时间应不少于1小时。
5.3.4.8 量具检定原始台帐作为检定专用量具和量规的原始记录,按《质量原始记录与归档办法》保存。量具使用记录卡随专用量具和量规一同流转和报废,使用期间不应丢失,使用期间丢失量具使用记录卡按丢失质量原始记录处理。
5.3.4.9 量具使用记录卡的填写
a. 主要尺寸检验记录栏:由检测室填写,其他人无权填写。
b. 周期次数栏:由检测室根据量具和量规的使用情况、磨损情况、被测零件的材质情况确定其周期次数。其他人无权填写或涂改。
c. 使用次数栏:由操作者(使用者)如实填入使用次数。
d. 操作者栏:由操作者(使用者)签字以证明量具或量规使用的次数。
e. 产品检验栏:由产品检验人员盖章,以证明使用者使用的次数属实。
f. 量具检定栏:由检测室检定员盖章,对给定的周期次数负责。
g. 操作者填写时,应另起一行填写(即在检测室填写后的下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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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和维护
5.3.5.1计量器具的使用要求
a. 各使用单位的使用者应熟悉计量器具的基本原理、性能、操作方法及保养知识。
b. 一切计量器具不应超量程、负荷、周期进行使用。
c. 使用前应检查、确认计量器具处于良好状态,方可进行操作。
d. 在使用计量器具时如出现异常或失准,使用者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交本单位量具保管员或仪表人员送交或通知计量室处理。对于精密贵重计量仪器设备,还须向质保部有关领导报告,由检质保部负责处理。
e. 从事计量器具检修或测试,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或仪器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非计量器具调修人员不得私自拆卸或修理计量器具。对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应由责任者负全部责任。
5.3.5.2计量标准器具的保管与使用
a. 每台(套、组)计量标准器具应由计量室指定专人保管和精心维护。
b. 计量标准器具的本体或盒子均应作出明显标识,符合5.2.1条规定。
c. 公司各级计量标准器具只能用于量值传递,严禁作为工作计量器具使用。
d. 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完毕,应擦拭干净,涂油入盒,或存放于干燥缸,或罩上防尘罩等。
5.3.5.3 精密贵重计量仪器设备的保管与维护
a. 精密贵重计量仪器设备应严格按说明书、操作规程、注意事项进行操作,并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才能独立操作。
b. 精密贵重计量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检定、调修等均应作好详细记录,存入仪器设备档案。
c. 各使用单位存放的精密贵重计量仪器设备不许外借和随意搬动,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才能借出,不论借出时间长短,返回时应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损坏和故障,由借出单位负责查清原因,找出责任者和索赔。
d. 精密贵重计量仪器设备应进行分类管理,具体要求按5.2.1条规定。
e. 精密贵重计量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切断电源,擦拭干净、罩好防护罩。每周对其进行一次彻底清洁,并在裸露的金属表面涂防锈油,保持其良好润滑。
5.3.5.4 工作用计量器具的保管和维护
a. 各使用单位和计量室应分别建立管理台帐或卡片,保证帐、卡、物相符。
b. 各使用单位的计量器具应由本单位指定专人(工具保管员、仪表员或机修人员)负责保管和维护,处室也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周期送检。
c. 各单位计量器具使用者应保持计量器具清洁干净,附件完整,不与其他工具和用品混放。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计量器具是否具有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或计量彩色合格标志。
d. 使用者不得在机床运转时使用量具测量加工的零部件,不得用量具当工具使用,不得将量具放在机床刀架可移动导轨面上。
e. 各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应进行分类管理,具体作法按5.2.1条进行。
f. 计量器具使用完毕后,应擦拭干净,放入盒内或存放干燥处,必要时涂上防锈油或罩好防尘罩等。
5.3.5.5 计量器具的保管或存放应有适宜的环境条件,对计量标准器具和精密贵重计量仪器设备存放的环境条件要求符合6条理规定。
5.3.5.6 各单位工具室发放或借出的计量器具,应带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检定证书或计量彩色标志,使用者在领用或借用计量器具时,发现无检定合格证或合格证超期的计量器具应不予接收。丢失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视为丢失质量原始记录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3.5.7各使用单位在送检计量器具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振、防雨措施,搬运时应轻拿轻放。
5.3.5.8 检测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发现使用无检定合格证和超期的计量器具,应立即制止,实行计量监督,直至没收在用的计量器具。质保部计量室应经常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和计量室严格按周期进度送检和检定计量器具。
5.3.5.9 在计量室内检定或校准计量器具,应有适宜的环境条件,应将计量器具与计量标准器具或工作计量器具在室内一同进行等温,其等温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5.3.5.10 计量室每月5日前按周期检定进度表计算上月各单位计量器具送检率报计量室。对使用单位因特殊原因(公差、探亲、事假、病假、待修理)造成计量器具不能按时送检,或需对计量器具进行封存,使用单位应向质保部报送经单位领导签字的调整检定周期或封存计量器具的申请报告及清单一式三份,经质保部签字同意后予以调整或封存,本月可不计入考核。对各单位本月受检率低于100%的,按公司本年度质量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5.3.5.11计量标准器具和公司内未开展检定项目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应按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确定的检定周期由计量室按时送检。
5.3.5.12 根据生产任务安排,有的用作试验的计量器具长时间不用,仅试验时用,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及清单一式三份,经检质保部批准后,允许试验前送有关检测室检定,不作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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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计量器具故障和事故分析、报告
5.4.1 计量器具故障的处理
5.4.1.1计量器具故障是指计量器具在检定(校准)周期内不能正常运行或工作。
5.4.1.2 一般计量器具出现故障,使用者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交本单位量具保管员或仪表管理人员,量具保管员或仪表管理人员应及时送交或通知计量室处理。
5.4.1.3精密贵重计量器具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质保部领导报告,质保部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组织计量室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及安排重新检定或校准。
5.4.1.4计量标准器具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质保部领导报告,质保部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安排联系上级计量技术机构来厂排故或送出检修。
5.4.1.5对出现故障但又不能及时修复的精密贵重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应由计量室在器具的明显位置上粘贴计量彩色“禁用”标志。
5.4.1.6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计量器具故障,应视为计量事故,按本文件5.4.4.2处理。
5.4.2 计量事故的处理
5.4.2.1因违反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造成计量器具损坏或因测量计算、对技术文件理解错误而造成的检测结论错误,导致产品零部件成批报废或超差,称为计量事故。
5.4.2.2发生计量事故,应由事故单位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说明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者及处理意见,交质保部审查处理,损失重大者,应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因计量事故造成计量器具损坏的损失按5.3.3.16条处理。
5.4.2.3发生计量事故,应根据事故的大小程度决定召开事故分析会参加人员的范围,事故分析会应做到“三不放过”(没有查明原因不放过,未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4.2.4对隐满事故,有意拖延上报
5.5测试设备控制
5.5.1 定义
a. 检测设备:包含计量用检测设备、产品用在线检测设备两种。
b. 在线检测设备:指公司生产线上使用的测量设备。
c. 试验设备:指用于产品试验的设备。
d. 自制试验设备:指用于产品试验的设备。
e. 漂移:计量仪器计量特性随时间的慢变化。
f. 计量特性:指计量范围、准确度、灵敏度、稳定度以及用于动态测量器具的动态特性等。
5.5.2购置
5.5.2.1外购测试设备的申购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质保部、综合管理部等单位审核,主管质量的副总经理批准(必要时组织技术论证),设备采购供应部进行采购。
5.5.2.2委托、制造的测试设备由使用单位向承制单位提出所需设备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包括所测产品名称及委托、制造的设备外型草图,经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5.5.3验收
5.5.3.1外购测试设备到公司后,应通知质保部计量室、使用单位一同开箱验收,并将测试设备附件和所带技术文件登记在“检测设备开箱检查表”上,其使用说明书、原理图等有关资料由计量室收回建档保存,使用单位可借阅或发复印件。测试设备验收合格后,粘挂“合格证”或“准用证”。
5.5.3.2委托、制造测试设备完工后,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使用单位、承制单位、质保部)按技术条件和要求验收测试设备,符合技术条件和要求则粘挂“合格证”或“准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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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周期校准
5.5.4.1根据测试设备校准计划,质保部对测试设备进行确认或校准。
5.5.4.2计量用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由上级计量技术机构来公司进行检定(校准),具体按《检验、测量试验设备控制程序》规定办理。
5.5.4.3测试设备(含自制)按质保部编制的校准办法进行校准、确认。
5.5.4.4在线检测设备的质量控制按使用单位编制的定检工艺规程进行。
5.5.4.5当以“试验软件”或“比较样件”作为检验手段时,应加以校验。
a. 质保部对“试验软件”或“比较样件”进行封样,制定复验周期,并由质保部及使用单位各存放一份。
b. 使用单位在开工前用存放在本单位的封好的“试验软件”或“比较样件”对设备进行校验,并按周期送相关检测室。
c. 质保部按周期对封好的“试验软件”或“比较样件”进行校验,同时用存放在质保部计量室的“试验软件”或“比较样件”对设备进行一次校验。
d. 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若“试验软件”或“比较样件”及设备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通知质保部。
5.5.4.6校准或确认各项指标都符合要求的非标准试验设备、在线检测设备应出具校准证书,也可在设备明显部位粘挂“合格”标签。
5.5.4.7校准或确认不符合各项指标要求的,由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修复,修复后再由质保部进行校准或确认。如果仍然不符合某项要求,但又不影响使用的设备,检质保部具校准(确认)报告或在设备明显部位粘挂“准用”标签。
5.5.4.8对暂时不用或性能不稳定的及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设备,经质保部确认后,在设备明显部位粘挂“禁用证”。再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或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单,报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
5.5.4.9保存校准(确认)结果的记录,要求详细、清晰、整洁、无涂改现象,如确需更改必须杠改,且有更改人签章方可有效。
5.5.4.10机械、动力试验设备的控制按《生产设备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仪器仪表按5.2.1条理进行控制。
5.5.4.11质保部建立测试设备档案,其档案内容包括:
a. 检测设备开箱表(除非标准测试设备外);
b. 测试设备使用说明书及原理图;
c. 测试设备定检工艺规程(指非标试验设备和在线检测设备);
d. 进行维护保养的详细说明(指试验设备);
e. 检测设备管理档案卡。
f. 测试设备校准(确认)记录单。
5.5.4.12测试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到设备报废为止,其中c条的保存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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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环境控制
6.1 实验室环境条件控制
6.1.1 实验室环境条件基本要求
6.1.1.1 实验室的标准温度为20℃,一般检测间及试验间的温度应在20±5℃, 线值计量标准间为20±2℃,电工与无线电专业的标准间和线值计量的计量检测仪器间为20±3℃。
6.1.1.2 实验室内的相对湿度一般应保持在50-70%。
6.1.1.3 实验室的噪音、防震、防尘、防腐蚀、防磁与屏蔽等方面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在室内开展的检定项目之检定规程和计量标准器具及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室内采光应利于检定工作和计量检测工作的进行。
6.1.2 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出现异常,例如温度和湿度超过规定范围且明显影响检定或检测结果时,应及时报告室主任,并逐级报告质保部领导及公司有关领导。当环境条件经常出现异常情况或不能满足计量检定工作与计量精密检测工作时,应据实书面报告公司有关领导,采取适当措施给予解决。在已有的条件下,试验室要采取积极措施保管维护好计量仪器设备和计量标准器具。
6.1.3 实验室环境条件的日常控制与管理
6.1.3.1 实验室应保持整齐洁净,每天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必要的清理,定期擦拭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使用完后应将器具及其附件摆放整齐,盖上仪器罩或防尘布。一切用电的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均应切断电源。
6.1.3.2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吃零食、喝水和存放食物等,非试验室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室内。经同意进入的人员在人数上应严格控制,以免引起室内温度、湿度的波动变化。
6.1.3.3 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本室内温、湿度情况的记录。有空调和除湿设备的室内不应随便开启门窗,应指定专人负责操作空调设备或除湿机。室内温、湿度情况记录由各计量、试验室保存,保存期五年。
6.2实验室安全保密
6.2.1 实验室是存放公司各类最高计量标准和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地方,是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计量精密检测和进行各项性能试验的重要场所。全体计量、试验人员应保障试验室工作场地公共安全与技术安全,保守国家和本企业的秘密。
6.2.2实验室人员在进行计量检定或检测、调修或试验时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6.2.2.1实验室人员在进行高温、高压、带电场合时,须有两人以上在场方许操作。发现不安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排除不安全等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操作。
6.2.2.2 实验室应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和防盗、防火工作,经常检查公共安全防范设施是否完好可靠,下班时关好门窗、水电等。
6.2.2.3 计量检定、检测、试验或计量器具修理及所有试验所用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品应单独存放,少存少放,指定专人负责领用、保管,保管与使用场地禁止烟火和烧电炉。
6.2.4 本公司非实验室人员未经质保部领导同意不得进入试验室,公司以外人员需进入实验室时应报告质保部领导,质保部领导经请示公司公安保卫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通知试验室方可进入。经同意进入试验室的公司外人员应有本室或检测人员的陪同,遵守试验室的各项规定,严禁乱摸乱动室内仪器设备及其他各项设施。
6.2.5对于客户要求保密的有关数据,实验室必须为其进行保密。
6.2.6 涉外安全保密
6.2.6.1外国人、港澳台胞因工作需要到有关实验室进行参观、访问、考察等活动时,须经公司公安保卫部门和试验主管领导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上述人员引入实验室。
6.2.6.2外国人、港澳台胞经批准进入实验室,应有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和质保部主管人员陪同,按预先确定的路线进行,不得进行拍照、绘画、录像等,并由陪同人员事先给其申明。
6.2.6.3实验室人员在与外国人、港澳台胞等接触中,不得涉及党和国家以及公司的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军工生产和销售情况以及有关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