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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24/10/08
在食品配料表中,酵母的展示需要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根据这一标准,食品配料通常应当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排列,并且需要使用反映其真实属性的规范名称。对于酵母而言,如果它作为复合配料的一部分,并且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可以不必展开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原始配料。如果复合配料没有相应的标准,或者加入量超过25%,则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原始配料。
此外,如果酵母是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的一部分,并且该复合配料已有相关标准,但其添加量超过25%,则需要在配料表中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中的原始配料。
总的来说,酵母在配料表中的标示要求取决于它是否作为复合配料的一部分,以及该复合配料是否有相应的标准和加入量的比例。如果酵母是单独作为配料添加的,则直接以“酵母”标示即可。如果是作为复合配料的一部分,则需要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