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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13年后《药品管理法》拟“大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ldquo 大修&rdquo ,以修复药品审批标准不统一,药品不良反应仍存在瞒报、漏报、迟报现象,缺乏药品监管的公众参与制度等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药事法研究所主任王晨光介绍,该法的修订已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现行《药品管理法》于1985年颁布,2001年第一次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表示,食药总局组建后,便致力于改革药品管理体制,完善药品相关法律。他说,食药总局邀请清华参与修订《药品管理法》,&ldquo 希望用一个五年到两个五年的时间,使我国药品监管制度成为全世界最好的(药品)监管制度之一。&rdquo   - 焦点解读   上周,清华大学药事法研究所发布了《中国药品监管法制改革研究报告》。修改并完善现有《药品管理法》,重构中国药品监管法制已刻不容缓。   一方面,中国制药企业以生产仿制药为主,创新药研发艰难缓慢,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难以满足需求 另一方面,药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ldquo 齐二药事件&rdquo 、狂犬疫苗造假案、毒胶囊事件等,让公众担心&ldquo 吃不上安全药&rdquo 。中国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修订完善?《中国药品监管法制改革研究报告》就一些焦点问题做出分析和建议。   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制运行不畅   现状与问题:国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质量不高,存在瞒报、漏报、迟报现象。多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仍来自医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告不主动。国家药监部门对现有报告的分析利用率不高,评价处理信息不够透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发布不规范、不及时。   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丁春艳指出,当前的药品监管政策和工作缺乏公众信任和理解。   报告建议:在药品注册、评审、认证等各环节,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规章,受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审批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落实责任人,确保监管责任的可追溯。通过各种渠道,让市场和公众获得及时、准确的药品安全信息,立法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药品安全监管,促使医药企业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同时,药监部门要接受公众监督,防止权力独揽或滥用。   2 临床试验审批冗长新药注册难   现状与问题:调查表明,中国新药注册的临床试验审批平均需1年至1.5年时间,比其他多数国家要长得多。   课题负责人之一王若涛教授说,现行法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缺乏明细分工,在临床试验机构认证、试验的申请审批等环节,职能重叠、责任不清、风险集中。   对审核批准的透明性、防止滥用审批裁量权等具体措施上,均缺乏可操作实施细则。   报告建议:明确规定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鼓励监管部门早期介入新药研发,缩短审批时限。对国产药和进口药的临床试验申请,使用国际通行审批标准。加强申请审批过程的信息透明共享,临床试验信息应公开且能被查询。   3 地方利益与药品监管冲突   现状与问题:现行法,未明确区分国家与地方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现行制度下,药品监管职能与责任分散。一方面,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协助发展区域经济的压力,缺乏独立性并可能放松监管 另一方面,国家药品监管部门难以有效协调地方监管力量,难以监督、惩戒地方药品监管失责。   报告建议:考虑重新采用垂直管理模式。建立国家食药监总局直属的执法机构,派出直属监管人员,从而改变地方药监部门缺乏独立性、自主性、被次要化的尴尬现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取消GMP认证,已成定局!
    p   本次《药品管理法》的修改,采取修正案方式,紧紧围绕10月8日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坚持“能不改则不改、能少改则少改”的总体思路,以确保《创新意见》各项改革措施尽快顺利实施。 /p p   在草案说明中强调: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按程序报请取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3项行政审批事项。为避免《药品管理法》在短时期内两次修改,本次修改时将上述内容一并进行。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业界普遍关心的认证取消事项,终成定局! /strong /span /p p   取消GMP认证,不是取消GMP,也不意味着GMP可以不执行了,GMP检查仍然还在,只是取消了认证这种形式,省去的只是企业以前所需要缴纳的几万元认证费用以及为了完成认证而附带的各种相关费用,算下来,其实也不算少。所以,万万不可掉以轻心,以为取消GMP认证是对于企业的利好,相反,药品管理法明确了GMP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 /p p   本次修正案草案对现行《药品管理法》增加6条,修改9条,删去2条,除了取消GMP认证外,还强调了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增加建立职业化药品检查员制度、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等。 /p p   本次修订总体感觉还是有些匆忙,有点儿“为了修订而修订”的感觉,似乎有点儿为了落实国务院《创新意见》应急发布,有些地方感觉力度仍然不够。比如:对于企业处罚太轻,对于个人担责太重。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守法成本越来越高,违法成本越来越低 /span /strong /p p   这两年,CFDA政策频出,很多网友都有“追剧”的感觉,本人也深感体会:自己阅读消化的速度已经跟不上总局发文的速度了,莫名的压力感愈来愈强,如此多的文件、新规,从总局到省局再到地方,层层学习理解落实解读执行,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我相信,很多制药企业,都会有同样的压力。 /p p & nbsp /p
  • CFDA公布:药品管理法已完成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已重新公布。  根据中国人大网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新版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法律行政法规”中相关内容已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 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 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 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 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 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 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 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 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 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 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六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 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 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六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第六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一百零一条 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20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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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适用   □山东省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东营区分局 张海凤 许丽娜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实践中,该条规定被视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条规定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  在具体执法中,涉药单位为掩盖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事实,往往会采取多种形式干扰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进而无法使执法人员以其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而作出处理。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只要收集到涉药单位购进药品时持有供货单位出具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和药品销售凭证,就应认定其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否则,就应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处理。  首先,明确药品来源是确定非法渠道采购的关键。实践中,执法人员一般是从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类案件,遇到有怀疑药品时,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票据,但有些单位却声称未留存购进药品的相关票据。此时,如果当事人承认相关药品系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进,执法人员只需制作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就可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定性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如果当事人不承认该批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并坚称相关资料和票据找不到了或者忘记留存了,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定性为非法渠道进购药品。  其次,注意区分非法渠道采购与未留存票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如果在执法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票据,但事后提供了药品供货单位有关证明和相关票据,且经确认属实,此时不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而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正,则再进一步实施其他处罚。  第三,使用“合法渠道排除法”判断是否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执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拒不承认其药品是从非法渠道采购的,又不能提供有效资质证明和相关票据,在这种情况,可采取“合法渠道排除法”进行处理。即如果当事人声称其药品是从合法生产企业购进,可进一步调查当事人首营品种档案,并通过网上查询、调查企业营销人员、与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协查等方式,对药品流向进行调查;如果当事人声称药品是从批发企业购进,则可直接调查该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及销售凭证存根,获取直接证据。调查结果与当事人声称不一致的,可直接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进行定性处理。

药品管理相关的资料

药品管理相关的仪器

  • 手持式拉曼光谱仪TruScan-药品打假用于在现场进行快速、准确的药品打假假冒药品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急速增加的趋势。Thermo Scientific TruScan 是一款手持式拉曼光谱仪,能够帮助我们鉴别假冒伪劣的医药原料,进而消除危险的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市场,从而保护患者的健康和维护品牌的利益。这款产品专为现场分析设计,同时其简单的操作使得即使是没有专业化学知识的操作人员也可以得到可靠、具有重复性的精确分析结果。药品打假中的拉曼光谱技术利用拉曼光谱技术,TruScan 将对药品的各部分(药物活性成分、赋形剂、填充剂、着色剂、包衣等)的化学组成进行检测,以形成一个和真药唯一匹配的指纹式谱图。假药中任何一个微小的差异都会被TruScan 检测到,进而得到一个明确的FAIL(验证失败)的结果。TruScan 的独特之处目前,TruScan 广泛应用于美国、欧洲、非洲和亚洲的药品监管机构,同时排名前十位的大型制药企业中有九家已经在使用TruScan,与其他打假的工具相比TruScan具有以下本质的区别:&bull 不需要改变任何产品的包装或者生产流程&bull 适用于实时的检验&bull 利用药品独特的化学光谱特征鉴别药品的真假专为现场操作设计TruScan 轻便、耐用,使其成为现场操作的理想工具,尤其是一些条件恶劣的现场。同时,可以通过网络对设备进行管理,现场的操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方便的上传真药的参照谱图或者将测试报告上传至数据管理中心。主要特点: &bull 快速实现 在几天内即可完成现场的部署&bull 快速分析 一分钟内即可完成未知化学物质的分析&bull 无损检测 无需破坏药品的包装,即可透过塑料、玻璃、吸塑包装或者透明的胶囊完成检测 &bull 多功能 可分析包括粉剂、片剂或者针剂在内的多种剂型药品 &bull 公认 排名前十的大型制药企业中已经有九家在使用TruScan,同时也在世界各地的药品监管机构有着广泛的应用 &bull 节约成本 不需要额外的耗材或者维护 &bull 坚固耐用 坚固耐用、小巧轻便( 2kg);按照军用标准生产,专为现场操作设计 &bull 可扩展 基于网络的远程控制和网络管理模式可扩展至多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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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管理柜的应用:可追溯性管理:药品管理柜中的药品在加入、取出或者退回时均录入了名称、数量、批号以及有效期,实现了每支药品可追溯的闭环操作。数量化管理:每次操作结束后系统自动计算并显示实际库存,药师将实际库存与实物数量进行核对实现了药品的数量化管理。操作起来方便快捷,并起到了药品的管控作用。适用药库,药房,病区,护士站。 主、附柜体自由组合: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量,主控制柜系统可单独使用,也可一个主控制柜,组合多个附柜,无限扩充, 省钱、省空间。根据用户场地,还可进行多种自由搭配,随心所欲,美观大方,当搭配两个附柜时,存储容积为1320L,当搭配4个附柜时,存储容积为2140L,当搭配8个附柜时,存储容积可达378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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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系统概述 高校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品等没有较好的建立开放查询信息库,不利于了解这些试剂耗材的状态和对这些实验室试剂耗材的维护;对耗材的领用、借用、采购、归还、报损、调拨的处理处于手工阶段,处理过程繁琐,容易出现纰漏,造成损失;实验室耗材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容易造成耗材浪费,库存得不到很好得统计,统计过程中占用大量得工作时间,耗材消息清库不能够得到很好统计。 低值易耗品管理系统管理日常业务:建立库房档案信息、档案分类和二级分类、采购入库、退库、领用、报损、调拨、库存查询、库存低值预警、有效期预警等管理工作为目的,全面反映低值易耗品得采购情况,耗损情况,以及人员和部门的领用情况,同时借助功能强大的查询以及报表东南管理人员能及时、准确的了解所需的信息,为高校领导的决策提供了正确、便捷的支持平台,帮助管理者更有效,更全面地管理低值易耗品。二、瑞熙贝通 - 低值易耗品管理系统 功能介绍耗材分类:以科学的分类方式进行管理。耗材分类:通用耗材、电脑配件、仪器配件、试验器材、医疗器械、玻璃器皿、生活用品试剂分类:分类:普通试剂、危化品、药品二级分类:普通试剂:有机试剂、无机试剂、生物试剂、化学试剂基础管理:主要维护系统上线前的基础数据(试剂分类、耗材分类、库房管理、试剂档案、耗材档案)试剂档案/耗材档案 支持一键同步的库房台账中并支持档案库EXCEL批量导入。支持按不同维度的条件导出档案信息。采购管理:主要实现(采购申请、采购审核、采购批准、采购验收)基于试剂耗材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管理思想,对试剂耗材从申购,采购,验收入库,库存管理,领用,出库,使用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实验人员可以新增采购申请,提出采购申请的需求,支持从试剂档案中选择;采购单新增后,需要提交审批,走审批流程,才能形成采购需求:采购审核中,支持查看审核步骤和历史:部门领导审核通过的采购单,可流转到高领导层批准审批后生成采购单。入库:管理入库记录,一次入库可以加入多项耗材;每次入库前都先填写入库单,并选择要入库的耗材及数量,并同时更新库存。出库:填写耗材出库单,并选择要出库耗材,或者根据实验项目进行物资出库,每次出库都会有记录,并同时更新库存退库:由于所领取耗材没有使用或者有剩余时,需要进行退库,管理人员清点耗材质量和数量,然后填写入库单、选择退库耗材并填写数量,提交退款单并完成耗材退库。库存预警:对于仓库中的耗材,大多是需要保持一定的库存量的,因此可以设置低库存预警,当库存量接近或低于低值时,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内消息或小程序推送的方式发给负责人或管理员。库存盘点:由于存放环境或者人为因素造成了耗材的数量损耗,实际库存数据和系统数据无法有效匹配时,需要库管人员对现有库存进行盘点,根据实际数量调整系统数量,并登记相关原因,确保库存数据与系统数据一致。基础数据管理、用户角色权限管理、字典维护管理、系统参数维护和工作流管理等功能,实现智能实验室运行环境,初始化与访问安全的设置;1、基础数据管理:提供对基础数据进行导入、维护等管理工作;2、用户角色权限管理:平台采用基于RBAC模型权限管理,并加以扩展,能够根据部门角色进行权限控制;3、平台参数维护:对平台运行的相关参数进行维护管理;4、字典维护管理:维护平台内各种数据字典信息,包括通用字典、业务字典、用户字典等;5、工作流管理:根据用户的需要,对平台中的各类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和配置;6、日志管理;对系统登陆日志、操作日志进行管理;供应商管理:维护所有试剂耗材的供应商信息试剂耗材档案中关联供应商信息。支持供应商评价。报表管理:系统提供各种统计分析报表、检品收费报表、图表,也可以将不同数据表中的数据通过算法和编程来进行终结果的展示,确保数据的直观呈现和灵活应用,各类报表可以自定义查询,查询结果可以导出、打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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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相关的耗材

  • ACQUITY UPLC系统样品管理
    沃特世可提供多种规格的优质耗材,包括各种样品瓶、进样板及附件,适用于ACQUITY UPLC系统进样器及样品管理器。 进样板及附件 沃特世提供适合ACQUITY UPLC系统选用的各种具有不同封口方式的96孔和384孔进样板。 重要说明:ACQUITY UPLC系统可配备采用不同材料制成的进样针:PEEK和金属。每种针头推荐使用的样品瓶和进样板选件各不相同。请根据您的ACQUITY UPLC系统所安装的进样针的材料选择适当的样品瓶和进样板。 ACQUITY UPLC系统样品管理器 ACQUITY UPLC系统的样品管理器具有多项先进技术,利用一系列压力传感器帮助进行自我监测和诊断,确保进样过程的一致性。它使用针内针进样技术来改进耐用性,并使针校准传感器来增加准确度。还可以在恒温控制的环境中使用多种多样的样品瓶或样品管及微升进样板方式。在ACQUITY UPLC样品管理器仪器方法编辑器内,可为特殊任务定制若干参数,包括进针深度,以实现最大程度的样品容器形式灵活性。 有关设置瓶深参数方面的更详细信息,请参见ACQUITY UPLC操作指南(ACQUITY UPLC信息文件集-部件716001664)或浏览ACQUITYUPLC样品管理器仪器方法编辑器获得在线帮助。
  • ACQUITY样品管理器性能维护套件 | 201000174
    ACQUITY SAMPLE MANAGER PERFORMANCE MAINTENANCE KITThe Waters Performance Maintenance Kit for the ACQUITY Sample Manager contains all the Waters Quality Parts necessary to keep your instrument operating at peak performance on an annual basis. The Waters Performance Maintenance Kit includes the following parts: air chassis filter, injector outlet tubes, needle, system outlet tubes, inject valve pod, wash syringe, injector syringe, sample loop and o-ring.ACQUITY样品管理器性能维护套件适用于ACQUITY样品管理器的Waters性能维护套件包含所有必需的WatersQualityParts,可使您的仪器每年保持最佳性能。 Waters性能维护套件包括以下部件:空气底盘过滤器,进样器出口管,针头,系统出口管,进样阀容器,清洗进样针,进样针,样品环和O形圈。订货号:201000174
  • I-Class 样品管理器-FTN性能维护套件 | 201000259
    ACQUITY I-Class Sample Manager-FTN Performance Maintenance KitThe Waters Performance Maintenance Kit for the ACQUITY I-Class Sample Manager - Flow Through Needle contains all the Waters Quality Parts necessary to keep your instrument operating at peak performance on an annual basis. The Waters Performance Maintenance Kit includes the following parts: syringe, std needle, needle seat, injection cartridge and filters. ACQUITY I-Class样品管理器-FTN性能维护套件适用于ACQUITY I-Class样品管理器的Waters 性能维护套件 - 流通针包含所有必需的WatersQualityParts,可使您的仪器每年保持最佳性能。 Waters 性能维护套件包括以下部件:进样针,标准针,针座,针筒和过滤器。订货号:20100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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