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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p p   津政办函〔2017〕168号 /p p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p p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2月29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strong /p p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环办水体函〔2017〕430号)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5〕37号),制定本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按照中央关于大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细化《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目标和任务要求,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转型,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督管理,促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加快建设美丽天津。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改善我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紧密结合水质改善,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的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p p   ——河海兼顾,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我市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成效。 /p p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十三五”期间,以我市近岸海域污染治理为重点,综合防治,精准施策。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p p   (三)主要目标。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 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8年1月1日起出水水质达到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Ⅴ类)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入海河流水质与2014年相比有所改善,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目标要求 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业固定污染源总氮削减任务 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我市管辖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要求 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5% 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低于2956平方公里(443.4万亩),湿地面积不减少 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3000公顷左右。 /p p   二、主要任务 /p p   (一)逐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 /p p   1.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p p   (1)对市内入海河流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制定入海河流调查、登记工作方案。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水质目标,明确环境质量责任。2018年6月底完成调查登记工作,相关部门共享入海河流调查登记信息。(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海洋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编制大沽排水河、荒地河、东排明渠、付庄排干4条入海河流的水体达标方案。到2020年,纳入考核范围的入海河流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并将劣Ⅴ类断面作为整治的重点。2018至2020年,在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实施过程中,逐年对我市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市水务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全面落实河长制,从控制城镇面源污染、内源治理、水量调控等方面,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开展沿河生态带和河道生态拦截工程建设,推进河道内源治理与河道污染治理,加强河流生态流量调节,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在具备条件的河口区域,研究逐步开展湿地建设,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海量。(市水务局牵头,市海洋局、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 /p p   (1)开展入海排污口普查和现状调查,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明确各入海排污口的信息、责任单位等基本情况。对全市入海排污口按照“一口一册”要求建立统一档案,实现相关部门对入海排污口数据信息共享。建立天津市入海排污口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施动态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农委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判定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建立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名录,确定各入海排污口的具体整治要求,制定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对非法与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全部进行清理。2018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报告(含排污口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排查我市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2018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清单及达标情况报告。(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4)以入海排污口为起点,组织相关单位排查市政排水管道布设情况,2018年底完成。(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 /p p   (1)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展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对于总氮、总磷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染物,研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的要求,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及环境保护部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改善环境质量要求,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将所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总和作为我市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指标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执行。在入海河流现有水质目标基础上,增加入海河流总氮水质目标,并根据入海河流浓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制定我市工业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年度削减计划,并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提出各类污染源减排重点工程清单。2018年底前,推动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成投运。2018至2020年,全面开展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年度考核。(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农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通过排污许可严控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名录中确定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严格按证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削减要求 对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相关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通过加大环保投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和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等措施,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要求,并将污水治理措施向环保部门备案,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治污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污口设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分类实施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具备脱氮除磷工艺,确保氮磷稳定达标排放,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挂牌督办。全市市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4)加强城镇面源污染控制。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加快推进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2018年1月1日起出水水质达到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采取湿地净化工程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染物负荷。(市水务局、市建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5)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实行全市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敏感区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拦截沟、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6) strong 健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推进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strong /p p   (7) strong 推进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 /strong 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逐步推进重点排污单位总氮、总磷等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情况。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总氮监测监控体系。(市环保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8)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对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二)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 /p p   1.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化解、淘汰落后产能。 /p p   (1)加快化解船舶、钢铁、水泥等行业过剩产能,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进清洁生产,按照国家要求,推动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新技术应用、新模式引领、新业态发展为抓手,全面提升金融、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能级。培育和挖掘新消费增长点,推进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应用,鼓励个性化和精准化服务,全面提升商贸流通、交通物流、旅游休闲等传统服务业发展质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促进我市农业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强化水产养殖园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大力推广普及海珍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建立优势品种的海水苗种繁育基地。促进渔业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调整优化养殖模式、新品种新技术、养殖工艺流程,注重养殖用水循环利用和尾水处理,逐步推动养殖产业结构调整。(市农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 /p p   (1)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按照我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发展。严格依据我市发布的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等相关文件要求,确定项目准入,并根据《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03号),严格履行项目手续。(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2)严控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修订《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导标准(试行)》,进一步提高用海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4—2020年)》等相关规划区划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市海洋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严格污染排放控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严格审查海洋生态红线符合性,严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或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排放标准,强化企业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负荷削减。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倍量替代。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集聚区未按照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暂停审批该工业集聚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三)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 /p p   1.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 /p p   (1)按照《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相关要求,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落实国家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 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天津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达到相应污染排放标准。船舶残油、废油一律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2017年完善船舶污染物报告、接收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完善水路交通主要污染物统计指标及核算方法,逐步开展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天津海事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海洋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推进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建设,到2017年底,沿海港口等达到建设要求,并做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天津海事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天津港集团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 /p p   (1)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并发布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工作方案,2018年底前滨海新区发布养殖水域涂滩规划。优化水产养殖区域布局,在近岸海域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市农委牵头,市海洋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推进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大力推动健康养殖示范场申报与建设。2017年复审验收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8家。(市农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工厂化养殖企业要规范生产管理,优化养殖模式,合理降低养殖密度,提高水处理设备使用效率,减少养殖用水排放量。积极研究制定工厂化养殖排水集中沉淀处理技术方案并推动实施。推动不同养殖区域划片治理工作,最终达到集中治理。水产养殖用水排放要严格按照水产行业标准执行。(市农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4)进一步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水产育苗、养殖生产用药要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及其他投入品。育苗养殖生产单位要加强用药管理,尽量使用易分解、低残留渔用药物。禁止直接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禁止将残余药液直接排放。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的监督抽查,重点开展对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代谢物等药物残留检测,坚决杜绝违禁药品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上市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理。(市农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四)保护海洋生态。 /p p   1.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在完成我市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海洋生态红线管控体系建设。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组织市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6〕105号)。严格审核用海项目红线区符合性,将海洋生态红线区监测纳入我市海洋生态环境业务化监测体系,实施常态化监测,掌握红线区环境状况及变化,开展海洋生态红线区日常执法巡查,全面强化海洋生态红线区域管控。明确生态红线内湿地范围和名录,强化红线区内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2018年底前启动。(市海洋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天津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严格控制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围填海规模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国家海洋局等部委制定的《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态脆弱敏感区等区域海域禁止和限制实施围填海的规定,科学确定围填海总量规模,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近岸海域湿地的开发建设活动管理,应按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海环字〔2016〕664号)等规定予以落实。(市海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渔业水域。 /p p   (1)加强重点水域调查和保护。按照国家要求,加大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调查研究和保护的力度。(市海洋局、市农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健全海洋生态系统监测评估,整合优化现有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资源,以日常监测为依托,进一步强化监测调查过程中的生态概念,优化海洋生态监测布局,健全评估体系。(市海洋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实施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因地制宜地采取保护与修复措施,切实保护水深20米以内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逐步恢复近岸海域重要生态功能。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到2020年,每年度增殖放流各类物种约10亿单位以上,促进渔业水域环境改善和渔业资源的恢复,提高渔民收入。(市农委牵头,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4.推动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2018年底前,建立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标准。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90号),研究建立我市海洋工程等开发活动、海洋保护区管理等领域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我市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市海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5.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p p   (1)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编目。加强海洋外来物种防控,开展海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措施研究。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强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管理水平。(市海洋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加大海洋保护区选划和监管力度,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执法及监管能力建设,在海洋保护区重要边界拐点布设界标和宣传标识,并加强维护。提升现有海洋保护区规范化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海洋保护区选划,编制实施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天津大港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工作。开展海洋保护区监测监视和评价,掌握保护区环境状况及变化,结合天津海洋保护区综合监测监视系统和环境保护部遥感监测,加大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护力度。(市海洋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加强湿地保护。将滨海湿地等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纳入海洋生态红线,通过建立保护制度、开展常态化巡查监测、建设多方位立体管控系统等措施不断强化重要保护区域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由属地政府会同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共同推动七里海湿地核心区土地流转,解决湿地水源难题,实施湿地生态恢复修复工程,提升湿地生物多样性。(市林业局、市海洋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6.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加大沿海滩涂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开展人工岸线生态化修复工程与沿海滩涂生态保护和修复试点,恢复海岸带湿地自然功能,修复重要自然生境。到2020年,我市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少于2956平方公里。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的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到2020年,自然岸线长度保有率不低于5%。(市海洋局、市林业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五)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 /p p   1.加强沿海环境风险较大的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开展沿海工业开发区和石化、化工、冶炼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 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通过一系列严格措施,清除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加强沿海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按照国家要求,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应急方案,加强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环境监测。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有关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编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探索建立健全沿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市海洋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三、保障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重点任务列入清水河道行动水污染防治年度重点任务,由市清水河道行动分指挥部统一推动,各相关责任单位具体落实。(市清水河道行动分指挥部牵头) /p p   市有关部门对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控制较差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并对相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控制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牵头) /p p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近岸海域环境分析与预警,定期开展陆源污染与近岸海域环境形势分析,动态跟踪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近岸海域环境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天津海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上岗制度,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滨海新区及市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相关要求,依法查处打击通过非法入海排污口向近岸海域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推广移动执法系统建设,提升环境监察信息化水平,提高执法效率。(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天津海事局、市水务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各级各类政策资金支持。市、区财政要加大对近岸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统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方案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市场化运营,逐步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协助相关部门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海洋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四)强化科技支撑。强化本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和引领,鼓励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鼓励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研发,部署实施相关科技示范工程,推动重点领域成果转化,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支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开展陆域统筹污染控制、滨海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领域研究。(市科委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五)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组织公众参与海洋保护公益活动,提升公众保护海洋环境意识。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科学普及、舆论宣传和技术推广。大力普及污染防治知识和先进实用方法,广泛宣传和交流各地开展水污染防治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做法,营造有利于源头污染控制、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以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为荣,以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为耻的社会氛围,为保护生态环境奠定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市环保局、市海洋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岸带开发利用等信息。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市海洋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 关于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p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渔业(水利)厅(局、委)、林业厅(局)、海洋厅(局): /p p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现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0/attachment/2fba4ba4-8535-4e13-ab2f-c5e244fca90b.pdf" title="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pdf"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pdf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林业局办公室 海洋局办公室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3月24日 /p p br/ /p
  • 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 年)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函 /p p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广东海事局: /p p   为深入贯彻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实施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7月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018—2020 年)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7290cdde-356a-429a-a123-8095d3824413.jpg" title=" 2018072412133744.jpg" alt=" 2018072412133744.jpg" / /p p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实施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整治,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切实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广东,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办公厅(室)印发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p p   本实施方案的基准年为 2015 年,目标年为 2020 年。实施范围涵盖广东省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共 14 个市。 /p p   基本原则: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紧密结合改善环境质量需要,确保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p p   陆海统筹,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构建陆海生态安全格局,重点强化陆海生态系统保护,统筹推进陆海生态环境联防共治。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 /p p   河海兼顾,部门协调。统筹入海河流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入海河流污染整治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紧密衔接。按照“职能互补、资源整合、信息联通、数据共享、提升效能”的原则,加强各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p p   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对水质良好的海域加以保护,对水质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或不达标的海域实施综合整治。针对各海域环境问题的特点,合理设计防治方案,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升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p p   工作目标:全省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2020 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大于等于 85%(以海洋、环保部门 242 个国控水质监测点位计算),入海河流水质与 2015 年相比有所改善并消除水质劣于 V 类(地表水水质标准)的水体。2020 年年底前,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 35%,海洋生态红线面积占管辖海域总面积比例保持不低于 28.07%,近海与海岸湿地面积不少于 8000平方公里,红树林面积不少于 198 平方公里。 /p p   一、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p p   (一)调整沿海地区产业结构。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沿海经济带综合发展、建设海洋强省等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实施科技引领,加快推动沿海地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转型。推进珠三角创新发展一体化,加快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形成以广州、深圳为“双引擎”,珠三角其他地级以上市各具优势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1+1+7”建设格局。打造粤东、粤西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极,推动粤东、粤西沿海地区加快创新发展转型。 /p p   推动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皮革、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引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构建沿海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优化海水养殖业空间布局。加强工业企业园区化建设,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积极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施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 /p p   (二)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格项目审批。强化企业总氮、总磷等污染物削减,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超过水质目标要求、封闭性较强的海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围填海、占用自然岸线和河口滩涂围垦、圈围的建设项目,加强近岸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滩涂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p p   二、控制陆源污染排放 /p p   (三)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明确入海河流整治目标和工作重点,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2017 年全省已调查登记 82条入海河流,2018 年 7 月底前,对其中 15 条未开展常规监测的入海河流设置入海断面并开展水质监测,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水质管理目标。2018 年 10 月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质现状劣于 V 类(地表水水质标准)以及水质不达标的入海河流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并在达标方案中明确水质目标、达标年限和阶段性污染负荷削减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程清单,实现“一河一策”精准治污。 /p p   组织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按照达标方案深入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全面落实河长制,从控源减污、内源治理、水量调控等方面,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至 2020年,沿海各地级以上市逐年对编制达标方案的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p p   (四)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滨海类型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排污口。设置向海域排放废水设施的,应当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合理选择排污口位置,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以下。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地级以上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各地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情况,实行达标污水离岸排放,利用深远海扩散条件减轻近岸海域环境压力。 /p p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在省环境保护厅、海洋与渔业厅和原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 2017 年入海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继续加大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查力度,发现一个清理一个,并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 /p p   (五)推进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整治水质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或水质下降的珠江口、深圳湾、大亚湾、北部湾、广澳湾、汕头港、广海湾、镇海湾、水东湾、湛江港、雷州湾等河口、海湾,2018 年组织编制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年度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整治措施以及工程清单。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海湾由省统筹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他的河口、海湾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p p    strong 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 /strong 认真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率先在渤海等重点海域建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意见》,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为目的,全面推进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2018 年,开展大亚湾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水利(水务)等部门共同协作,开展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试点,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使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与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合理衔接。2019 年,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启动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建设。2020 年,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建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p p   (六)加强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控制。科学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近岸海域水质改善需求,结合水域纳污能力,围绕无机氮等首要污染物,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按照《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要求,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和各类污染物控制要求分解落实到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在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探索建立以环境质量目标为约束条件的排污许可制。 /p p   严控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削减要求 对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业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污水治理措施情况,并定期提交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治污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污口设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 /p p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强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利用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具备脱氮除磷工艺,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p p   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敏感区域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的通知》。2018年 7 月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编制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出水达到一级 A 标准)情况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2018 年年底前,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指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全部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达到一级 A 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要全面执行一级 A 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降低污水管网渗漏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采取湿地净化工程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入海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染物负荷。 /p p   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进一步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同时逐步优化禁养区。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通过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对于小型分散畜禽养殖、农村生活、农业种植等面源,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生态拦截沟、湿地净化等工程措施,以及提高化肥利用率等途径,减少污染物排放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在具备条件的河口区域开展湿地建设,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海量。 /p p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在 2017 年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p p   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控与考核。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状况。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制定或完善相关考核办法,在入海河流现有水质目标基础上,增加入海河流总氮水质目标,并根据入海河流浓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业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年度削减计划,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省和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将总氮纳入河流水质目标考核,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排放控制效果好、水质改善明显的地区,优先支持该地区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纳入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项目库。对于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省各相关部门应通过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并指导相关地级以上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p p   (七)加强入海垃圾污染管控。全面落实《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生活垃圾、建筑渣土等陆源固体废弃物主管部门要加大源头监管力度,规范堆存、转运、处理的跟踪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严厉打击海漂垃圾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海洋垃圾污染调查工作,逐步建立海洋垃圾回收资源化示范点,推动海洋垃圾宣传、清理和海滩清扫活动,建立健全防治违法运输、倾倒垃圾污染海洋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处置违法倾倒的垃圾。 /p p   三、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 /p p   (八)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 年)》《广东省绿色港口行动计划(2014—2020 年)》,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快落实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强化区域内环境保护与港航发展相关规划方案的衔接,制定并落实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加大船舶防污染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物的岸上监管。加强船舶修造厂和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不断增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能力。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统筹协调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全面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要配套废油等危险废物规范化贮存设施,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处理能力,并做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实现船舶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及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或按规定处置。2020 年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予以淘汰。 /p p   (九)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2018 年年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分别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以环境承载力和养殖容量为基础,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 完善水产养殖基础设施,鼓励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近海养殖网箱环境保护改造,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配套制定生态养殖环境管理相关规定及排放标准,加强养殖废水排放监控、禁止养殖废水直接排放 支持推广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组织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落实原农业部《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 年)》,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的监督抽查。 /p p   四、保护海洋生态 /p p   (十)严守海洋生态红线。认真落实《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严格按照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构建海洋生态红线管控体系。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的海洋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严守生态红线,非法占用生态红线范围的建设项目应限期退出。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研究。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到 2020 年,海洋生态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保持不低于 28.07%。 /p p   (十一)严格控制围填海等开发建设活动。认真落实《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所有围填海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位于入海河口的滩涂围垦、圈围项目还需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原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加强对近岸海域湿地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 /p p   (十二)加大自然岸线保护力度。严格落实《广东省海岸带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限制开发岸线要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主,控制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对已经批准的填海项目要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海岸线自然化、绿植化、生态化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河口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建立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制度,恢复岸线的自然和生态功能,探索建立先补后占机制。到 2020 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 400 公里。强化海岸线动态监测,将海岸线利用动态监测作为海域动态监测的一项重点内容,对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海洋休闲娱乐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线,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用途,保障公众亲海空间。 /p p   (十三)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渔业水域。加大对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河口、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系统的监测评估网络体系,因地制宜采取红树林栽种、珊瑚、海草人工移植、渔业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等保护与修复措施,切实保护水深 20 米以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逐步恢复重要近岸海域的生态功能。 /p p   推动新建一批红树林湿地公园,加强全省海草床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重点在柘林湾、唐家湾、考洲洋、川山群岛周边海域、海陵岛和流沙湾等海草场主要分布海域进行海草种植修复。依托国家优先支持政策,重点建设湛江红树林国际重要湿地和南澎列岛国际重要湿地。加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水域的保护 在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内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限期治理或搬迁。 /p p   (十四)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全省已有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基础能力建设,形成类型较为齐全、布局相对合理、功能趋于完善的海洋保护区网络。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编目。2020年年底前,完成已建海洋保护区的勘界工作,健全保护区界址界标体系建设,实现保护区信息一体化管理。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良性发展。定期开展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和分布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开展海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措施研究。 /p p   (十五)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根据《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围绕滨海湿地、岸滩、海湾、海岛、河口、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大海洋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重点抓好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构筑坚实的沿海生态屏障。到 2020年,企望湾、海门湾、碣石湾、品清湖、大鹏湾、镇海湾、海陵湾、雷州湾和安铺港等 9 个海湾得到整治修复,完成 10 个生态海岛保护修复工程,恢复滨海湿地面积不少于 1000 公顷,修复近岸受损海域。 /p p   五、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 /p p   (十六)加强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沿海工业开发区和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石油开采及储运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定期开展入海污染源溢油风险与化学品污染环境风险评估,提出以石化、化工企业等入海污染源为重点的环境风险源管控清单,实现沿海陆域环境风险源分级管理。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沿海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在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相关内容和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发展应急机动观测,提升海洋应急观测能力。探索建立健全沿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p p   (十七)防范海上溢油及危化学品泄漏风险。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评估。以珠江口、大亚湾为重点,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加强环境监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按照“统一管理、合理布局、集中配置”的原则,配置应急物资库,建设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 /p p   六、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持续改善 /p p   (十八)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以维护湾区海岸带生态系统稳定性为基础,以推动区域绿色发展为目标,以生态红线管控作为刚性约束,结合实施《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 年)》,协同港澳共同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打造蓝色海湾保护屏障,积极推动湾区生态修复和保护,营造海陆生态缓冲区,开展“美丽海湾”“美丽海岸”“美丽海岛”等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行动,共同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维护良好的近海生物多样性优势,持续优化湾区生态布局。协同港澳共同建立健全清理防治协调机制,推动海漂垃圾源头治理及监测 研究建立湾区近岸海域重大污染事件通报和区域潜在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及应急响应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 /p p   (十九)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结合沿海各地级以上市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协同港澳争取突破行政区限制,在海域水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推动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合理规划布局入海排污口,对水环境容量不足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大力减少陆源污染物排放,通过综合整治努力实现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p p   七、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p p   (二十)落实各方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负总责,要将本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确定各项任务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本方案的衔接,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纳入省水污染防治考核中,强化考核结果的作用。 /p p   (二十一)发挥市场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市场化运营,逐步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规范合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合理利用财政资金,通过财政投资、优惠补贴、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和项目。 /p p   加大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组织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陆海统筹污染控制、滨海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近海资源环境承载力、沿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开展重点海域入海污染物(包括氮、磷)容量总量控制、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典型生态功能区退化机理与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我省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等领域研究工作,为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污染治理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 /p p   八、加强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 /p p   (二十二)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在海洋、环境保护、水利、交通、海事等涉海部门间建立长效数据共享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数据共享平台,将陆源入海排污数据、入海河流断面监测数据、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海洋经济调查数据等重要数据信息统筹共享。在统一协调的总体框架下,逐步实现陆域和海域环境监测指标、监测方法、评价标准等的有效衔接。 /p p   (二十三)加强公众参与。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岸带开发利用等信息,组织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规定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 /p p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p

近岸海域相关的方案

  • 湖岸带地下水与湖水作用关系——以鄱阳湖为例
    依托野外地下水位与湖水位观测、地下水流速与流向测定、地下水与湖水水化学离子测试分析等研究方法,探析了鄱阳湖湖岸带地下水与湖水之间的作用关系。
  • 河口以及海岸环境中巴西鲷鱼鱼耳石化学特征空间变化(英文原文)
    为了评估自然标记物在个体迁移活动中的适用性,本研究对巴西鲷鱼Lutjanus alexandrei幼年和成年个体的耳石化学组成进行了分析。在3年期间(2010-2012)在巴西东北海岸从河口(幼年期和亚成年期阶段)和沿海(亚成年期到成年期阶段)地区收集了研究个体。采用激光剥蚀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LA-ICPMS)技术,测定了Lutjanus alexandrei耳石切片中6种元素(7Li、24Mg、55Mn、59Co、88Sr和137Ba)。对耳石边缘化学组成分析表明,在连续三年(2010、2011和2012)中,河口L alexandrei幼年个体和亚成虫期个体的中的钙比值没有显著差异,说明调查产区的理化条件是暂时稳定的。除了两种元素(Ba和Co)外,元素与Ca元素的比值在L alexandrei 海岸栖息地与河口栖息地类似。相比之下,来自河口和沿海地区的相似大小的Lutjanus alexandrei的耳石化学组成显著不同(基于近期积累的数据)。在河口收集的Lutjanus alexandrei的耳石Mn:Ca和Ba:Ca含量均显著高于邻近海岸珊瑚礁的鱼类,而Sr:Ca含量则相反。在珊瑚礁上收集的成年个体(7岁以上)的耳石的Ca元素从核心到边缘,可以用来推测从河口向沿海地区迁移的时间(个体发生迁移)。根据观测到的Mn:Ca和Ba:Ca的降低模式,Lutjanus alexandrei在2岁后开始向更多的沿海生境(即较低的Ca元素比水域)迁移。这一物种观察到的模式突出表明,必须保持沿海鱼类栖息地之间的连通性,以维持渔业与鱼类种群的可持续发展。
  • 流动注射分析仪在环监系统中的应用
    华南某环境监测中心站到目前为止前后购进了四台哈希的流动注射分析仪。 该用户日常需要分析大量水样,包括地表水、污染源废水、近岸海域环境的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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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相关的仪器

  • 产品概述MOST 8000系列水环境巡航监测系统以无人船、载人船等为载体,以光谱、电化学、色谱、质谱等多种水质分析仪为核心,综合运用大数据、云平台、智能AI、信息化等技术,可实现全自动、实时的水环境巡航监测。该系统可广泛应用于大江大河、湖泊水库、城市水体、近岸海域等应用场合,可实现水质督查、流域水质测绘、排污口精准摸排、污染通量监测、应急监测、“河长制”管理等功能。性能优势标准的检测方法基于HJ行业标准分析方法,可实现多种水质指标现场自动、快速、准确定里分析,结合全光谱技术做快速定性分析,双模式印证,避免误判。模块化检测仪器全自动水质分析仪试剂瓶与仪器采用高度集成、模块化设计,分析仪具备冷却功能,支持船载、车载、便携等多种应用模式。高集成度系统设计检测仪器、采配水系统、废液收集系统、供电系统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釆用集约化设计,小型无人船同时搭载多检测模块,实现水质多指标的同时检测。应用领域大江大河 城市水体 湖泊水库 近岸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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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据浮标YSI 400-616-1988
    YSI 数据浮标 系统构成浮体:材质为标准黄色的离子泡沫胶聚合体■ 高浮力/重量比:较小的浮标具有较大载重量■ 一体性表皮可有效抵御水生物的滋生和繁殖■ 阻燃耐腐蚀,可承受枪火破坏,不受燃料渗透,不会腐蚀下沉监测仪器:■ 多参数水质监测仪、水文动力学仪、营养盐分析仪、气象仪、光辐射传感器和雨量计数据采集、存储与传输:■ 数据采集与存储:容量大,功耗低,运行稳定■ 数据传输:多种方式可供选择, CDMA /GPRS、卫星通讯、无线电供电系统:■ 优质太阳能板:抵受海洋腐蚀性环境;耐磨、耐刮、耐碰撞;大功率;保护电路;长寿命■ 高能免维护蓄电池系留系统:■ 配套固定及回收系统,并可根据水下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形式的锚和不同的抛锚方式防护系统:■ GPS全球定位仪:定位精度不小于 15m,实时监测浮标的经纬度,并可在脱离预设的范围的情况下报警,有效地防止偷盗、 锚缆断裂等意外事件 ■ 雷达反射器:有效反射面积10.8m2,有效提醒过往船只,防止碰撞■ 警示灯标:能见度5.5km报警系统:■ 及时以短信的形式向特定电话报警系统应用■ 水质实时监测■ 赤潮监测和预警■ 蓝绿藻监测和预警■ 突发性污染事故预警■ 地表水水质调查专题研究■ 入海口污染源调查■ 养殖区氮磷时空分布■ 近岸海域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监测项目物理参数:溶解氧、温度、pH、ORP、电导率、盐度、浊度、叶绿素、蓝绿藻、罗丹明和PAR化学参数:氨氮、硝氮、亚硝氮、正磷酸盐、硅酸盐和总磷总氮气象参数:风速、风向、气压、气温、湿度、光照度和雨量水文动力学参数:流速、流向和非方向波位置参数:GPS 经纬度系统特点■ 长期连续在线定点监测■ 具有极强的防撞性和防生物附着性■ 运行周期长、维护量低、使用寿命长,能耐受极其恶劣的气候环境■ 存放电池和电子设备的密封箱水密性佳■ 可搭载多种仪器,具备卓越的监测能力■ 易于存放和搬迁,置于甲板上非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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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测量原理:总磷:基于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测定水样中的总磷(TP)。符合现行标准HJ/T 103-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C-ZY97-2022 水质总磷自动监测仪检测作业指导书,HJ 35X-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NH3-N 等)安装/验收/运行技术规范要求,测量数据与国标方法GB 11893-89以及哈希总磷预制试剂吻合性好。 应用行业:用于污染源监测(包括市政污水进口、排口;工业污水排口);工业过程用水监测;地表水监测;养殖尾水监测,近岸海域监测。 仪器特点:● 传承NT6800总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实用新型专利①用于水质分析的消解加热装置(专利申请号:2021230394898)及②用于水质分析的消解管、相关的加热装置及组件(专利申请号:2021230394949)为消解单元提供可靠保障。● 坚固耐用的柱塞泵+12通道旋转阀的一体化流路设计确保精准进样,高密度陶瓷阀芯防腐耐磨,有效延长维护间隔。● 哈希原研试剂配方,常温使用,原料自由、易配耐用。● 一键清洗功能即可实现消解管、进样管、储存管洁净如新。● 搭载哈希先进的Prognosys预诊断技术,以及Diagnosis诊断技术。 1) 哈希在线仪器软件平台的维护动作序列功能,可现场创建多样化维护动作列表,如仪表清洗、试剂灌注及个性化校准、标样回测等常用维护组合,一键启动,仪器自动逐一执行,大幅提升运维效率,减少人员现场停留时间。 2) Prognosys预诊断功能:能就仪表即将出现的问题在屏幕上发出指示,并能通过数字接口输出,以便用户提前采取维护措施。指示信息可提供规划的预防性维护以及避免意外应对紧急情况所需的信息,能以进度条百分比的形式展示在屏幕上,方便用户识别。 3) Diagnosis自诊断功能:能自动完成仪器状况的诊断,能在屏幕上显示诊断结果、查询诊断信息,并能通过数字接口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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