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厂家
暂无
暂无
农药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投入品.也是一类有毒化学品。农药施用于农田后,一部分作用于靶标生物。起到防治作用,另一部分残留于食物链.影响农产品和生态环境安全。农药残留的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组织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与控制农药残留相关的国际法规和公约,以协调和规范对农药安全性的管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基本建立了以风险评估为核心,农药登记为基础,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为措施,农药残留监测为途径的农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农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可控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建设现代农业进程的推进,农药残留已逐步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成为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和影响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重要技术壁垒。农药残留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意义凸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课题。因此,加强残留监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保障农业产业、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和现实需求。 一、我国农药残留监管取得的成效 2001年以来,农业部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为抓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经过近10年的推动,农药残留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1)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攀升,农药残留超标率得到控制。2009年农业部监测的蔬菜、畜产品、水产品合格率分别达到96.4%、99.5%和97.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合格率分别达到99.1%、98.8%和100%,与“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前相比上升了30多个百分点,因农药残留超标导致的农产品质量问题得到有效遏制。(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增强。2010年.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先后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2008年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20个省份也相继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已启动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将投资建成部、省、县三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451个,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增强。(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系列配套规章.制定了178种农药807项残留限量标准和涵盖500多种农药的残留检测方法标准,以及《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等其他配套技术规范。同时,24个省(市)出台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体系和农药残留标准技术体系。
【序号】:无【作者】:胡中伟 苗明武【题名】:食品添加剂使用现状及安全监管措施探析【期刊】:《中国科技博览》2010年 第31期【年、卷、期、起止页码】:332-332页【全文链接】:http://www.cqvip.com/qk/88919A/201031/35697278.html
2011年7月1日起,欧盟(EU)284/2011法规开始实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尼龙和蜜胺餐厨具采取加严监管的特别措施。为配合该法规的执行,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等机构专门出台了相应测试方法和迁移试验条件选择的指南文件,其中对迁移试验条件作了更为严苛的规定。 2011年7月1日起,欧盟(EU)284/2011法规开始实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尼龙和蜜胺餐厨具采取加严监管的特别措施。为配合该法规的执行,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等机构专门出台了相应测试方法和迁移试验条件选择的指南文件,其中对迁移试验条件作了更为严苛的规定。按指南文件所列,如果蜜胺餐具制品没有标识使用条件,将根据"最差食品接触条件"(即实际使用中可预见的最极端情况),而不是根据多数情况下的常用条件来确定检测时的迁移试验条件。例如,对未标注使用条件的蜜胺饮料杯,其"最差食品接触条件"被认为是可能盛放饮料在100℃加热达30分钟,然后在室温存放达24小时;蜜胺碗则被认为可能盛放食物在100℃加热达30分钟,然后在室温存放达10天。对应这样的使用条件,迁移试验条件规定为:样品在100℃的3%乙酸溶液中浸泡半小时,再保持70℃24小时,同一个样品要反复经历这样的试验三次。但是,如果产品有"不用于热饮"或"不用于微波炉"之类的标识,则可以选择较低的试验温度,如40℃或70℃。 实验证明,蜜胺制品在高温下长时间加热,释放甲醛的量大大增加,这也意味着按照"最差食品接触条件"进行测试,产品不合格率将大幅度增加。其实,日常生活中,如果蜜胺制品多次在高温中蒸煮或在微波炉中使用,表面也会出现起皱、裂纹等损伤,加速甲醛的释放,同时缩短使用寿命。针对上述欧盟机构出台的新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11年10号风险警示通告--《关于欧盟(EU)284/2011法规指南性文件的通告》。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请相关出口餐厨具生产企业注意:一是要详细了解新规定,从原料选择和生产工艺方面着手改进,使出口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二是重视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例如在产品或包装上标识使用温度,或有"仅用于就餐"、"不适宜作为长时间贮存容器"、"不可用于蒸煮或微波炉"之类的用途说明,在使用温度和时间条件上进行限定。这样,既能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也有利于出口企业合理规避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