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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通过谈判结果来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情形以及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的程序。(1)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2)程序: ①成立谈判小组。②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③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④谈判。⑤确定成交供应商。(3)优点:①凡特殊规格,经营的厂家不多,有时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几家,竞争的对象少,采用谈判确定成交,比较合理。②有利于紧急采购,及时供应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资和服务。③能对一切条款内容细节进行详细洽谈,更容易达到适当的价格和一致的协议。④可选择适当的对象,并兼顾供应商以往的业绩,确保采购安全,防范采购风险。⑤有利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或互惠条件的运用。(4)不足:①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②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③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5)适用评比方法: 确定成交供应商须具备三个条件,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据此,适用评比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经评审最低价法)。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首先应遵循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即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应着重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原则。 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多家供应商(其数目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的竞争。遵循这项原则,还应注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是资格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三)公平原则。 指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任何供应商进行歧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淘汰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三)保密原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当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四)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原则。 指在谈判开始前,必须事先制定出谈判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供应商的谈判方案进行评审时,必须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的主观性。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谈判谈判现场只有两家供应商到场,可以进行谈判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不可以,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font][font=微软雅黑]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font][/font][/color][/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