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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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机动车相关的资讯

  • 国内首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检中心成立
    2012年11月9日,国内首家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新能源中心”)成立启动仪式在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隆重举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要求,于2010年4月批准在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基础上筹建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上海市政府、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和支持下,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按照“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要求,结合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技术发展和管理要求开始筹建工作,于2012年4月通过了国家实验室现场评审验收后,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文,批准成立“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武津生司长和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小路局长出席成立仪式并为国家新能源中心启动揭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季晓烨副局长主持揭牌仪式、上海市科委马兴发秘书长、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经信委、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领导小组的相关领导和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钱仲裘理事长出席了启动仪式。   在启动仪式上,武津生司长和黄小路局长分别做了重要讲话。武津生司长指出: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我国未来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要求,新能源汽车检测是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国家新能源中心的建立必将推动整个产业的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支持符合国家战略发展要求、具有技术创新能力、服务于产业发展的国家检测中心建设。希望国家新能源中心在总局的领导下更好地服务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为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黄小路局长希望国家新能源中心以此为新起点、抢抓新机遇、拓宽新思路、聚焦标准引领,进一步完善检测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国家新能源中心打造成为产业支撑的平台、行业服务的平台、政府监管的平台和对外交流的平台,为我国的质监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经信委、发改委、科委等相关领导表示:国家新能源中心的建成对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在资金、政策、管理等方面给予国家新能源汽车检测中心更多的支持,以促进和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基础技术研究、标准法规的制修订研究、检测认证试验的创新平台建设,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
  • 机动车环境管理新模式建立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8)》,我国已连续九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环境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p p   柴油货车是机动车污染防治重中之重 /p p   据年报统计,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2017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10亿辆,同比增长5.1% 其中,汽车保有量达到2.17亿辆,同比增长11.8%,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53.0万辆,同比增长50.9%。汽车已占我国机动车主导地位,按燃料类型分类,汽油车占89.0%,柴油车占9.4%,燃气车占1.6% 按排放标准阶段分类,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占90.7%。据测算,未来5年我国还将新增机动车1亿多辆。 /p p   2017年,全国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算为4359.7万吨,比2016年削减2.5%。2012年—2017年,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年均削减1.1%。 /p p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表示,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超过80%,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超过90%。其中,柴油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70%,颗粒物超过90% 汽油车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量较高,一氧化碳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碳氢化合物超过70%。占汽车保有量7.8%的柴油货车,排放了57.3%的氮氧化物和77.8%的颗粒物,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 /p p   11省份成立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 /p p   “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快,如果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匹配造成城市道路拥堵,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水平是正常行驶时的数倍。而且,我国对柴油车的控制启动较晚,控制水平还比较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环境首席科学家柴发合说,要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机动车控制必不可少。 /p p   2017年,机动车污染防治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确立。去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首次处罚机动车生产企业,两家企业生产超标机动车和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被行政处罚近4000万元。“对违法排污行为‘零容忍’,这将对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强烈震慑作用。”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p p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淘汰黄标车,是“大气十条”明确的目标任务。2014年以来,累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00多万辆,其中2017年淘汰300多万辆,基本淘汰全国范围内的黄标车。目前,我国已经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监控平台,对近90%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实时监控。 /p p   随着排放标准的提升,油品对机动车排放的影响日益凸显。我国已经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提前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提前于2017年10月1日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实现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 /p p   截至2017年底,北京、天津、重庆、山西、广西等11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总体来看,我国机动车环境管理新模式已经有效建立,‘车油路企’全面统筹、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初步形成,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力有效、持续深入推进。”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说。 /p p   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从根本上防治机动车污染 /p p   据了解,目前以柴油车为主的公路运输承担了约78.8%的旅客运输、76.8%的货物运输。 /p p   “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构建以电气化铁路、清洁船舶为主的中长途客货运,以低排放车、新能源车为主的短途客货运体系,是未来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说,生态环境部将协同相关部门和地区,推动京津冀地区运输结构调整,推进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铁路支线建设,强化重型柴油货车监管执法。 /p p   该负责人还表示,生态环境部将加快制定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全面统筹油、路、车,协同推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标准治理,以降低柴油车污染排放总量为主线,以提升柴油品质为主攻方向,以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为导向,以高污染高排放柴油货车为重点,建立实施最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四大行动,确保铁路货运比例明显提升,车用柴油和尿素质量明显提升,柴油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促进城市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p
  • 事关电动汽车!国标《机动车冷却液 第2部分:电动汽车冷却液》征求意见
    11月15日,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交通运输部已组织完成了《机动车冷却液 第2部分:电动汽车冷却液》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4日。本标准是GB 29743《机动车冷却液》系列标准的第2部分,其中第1部分GB 29743.1-2022《机动车冷却液 第1部分:燃油汽车发动机冷却液》已于2022年发布。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牵头起草,参与起草的单位还有中公高远(北京)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电动车冷却液是新能源汽车用量最大的一种工作液体,实现电池热管理系统的温控目标;作为新兴产品,国内外标准尚无相关内容。电动车冷却液标准的建立,对促进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冷却液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适用于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热管理系统中,以乙二醇为防冻剂原料调配而成的电动汽车用冷却液的生产、检验和使用。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分别为通用要求、理化性能要求和使用性能要求。具体指标如下表。通用要求外观颜色气味理化性能要求密度(20.0℃)冰点(原液和50%体积稀释液)沸点(原液和50%体积稀释液)pH值(原液和50%体积稀释液)灰分水分氯含量硫酸盐含量硼含量储备碱度对汽车有机涂料的影响使用性能要求电导率(25.0℃)静态腐蚀(80℃±2℃,336h±2h)循环台架腐蚀(80℃±2℃,1064h±2h)橡胶材料兼容性(80℃±2℃,168h±2h)泡沫倾向(30℃±1℃及80℃±1℃)高温稳定性(135℃±1℃,168h±2h)储存稳定性(60℃±2℃,336h±2h)耐硬水稳定性(90℃±2℃,336h±2h)沉淀物体积标准附件还规定了电车冷却液电导率、静态腐蚀、循环台架腐蚀试验方法以及电车冷却液与橡胶材料兼容性试验方法。详细内容见附件。本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且为首次制定,填补了电动车冷却液相关领域标准的空白。附件:编制说明_机动车冷却液 第2部分:电动汽车冷却液.pdf征求意见稿_机动车冷却液 第2部分:电动汽车冷却液.pdf

新能源机动车相关的方案

新能源机动车相关的论坛

  • 【转帖】环保部:机动车国五标准正在制订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处长任洪岩在9月5日举行的“2009中国汽车产业国际论坛”上透露,环保部正在制订第五阶段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同时推动国标委加紧制订国四国五的成品用油标准。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达到1.77亿,里面有不少“黄标车”,使得环保压力很大。任洪岩表示,在鼓励加速淘汰黄标车并腾出空间发展新能源车的同时,将首先通过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来控制环境污染。“明年可能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我们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任洪岩称。  任洪岩还透露,环保部有计划征收环境税。“现在所得税法有些调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在跟我们商量,考虑把机动车排放污染环境税纳进去。”  据介绍,为了配合法律法规的出台,相关部门正在加快制订两个新标准,一是第五阶段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二是国四国五的成品用油标准。  此外,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昨日表示,新油耗法规将于2015年全面实施。

  • 【转】环保部官员称将开征机动车污染税

    东方早报9月7日讯 面对良好的销售势头,中国汽车产业正在提高今年的产销目标,但是,汽车产业的增长能否持续是个令人怀疑的问题。9月4日-6日,以“金融危机与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为主题的2009中国汽车产业国际论坛在天津举行。昨日,国家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处长任洪岩在会上提及关于增收环境税的问题,他指出:“因为现在所得税法有些调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环保部商量,希望把机动车污染防治税纳入进去。”任洪岩介绍,这已经取得了环境部等相关部委的同意,财政部接下来要研究的是征收的名称和形式。此外,《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也有望于明年推出。全国乘用车信息联席会秘书长饶达告诉早报记者,这应该是针对在用车征收的税,全世界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先例。他认为一般都是鼓励新车不断提高排放标准,对老车仍采用老办法。会上,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顾问张书林还透露,国家最近可能要推出一个节能与新能源的政策,强调节约放在首位,不过,他表示,该政策是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计划的引导,并不是具体的补贴政策。科技部部长万钢昨日在会上透露,国家将推出新的油耗法规,并将于2015年实施,相应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到每公里161克,并且明确指出要通过努力,争取到2020年,我国汽车排放和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谈及兼并重组时,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司长辛国斌表示,目前正在抓紧推进汽车企业兼并重组细则出台,国家将从推动融资,加快直接融资的力度这个方面做一些工作。

  •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align=center][size=16px]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size](第三号)[/align][size=14px]  《[/size][size=14px][color=#ff3300][color=#ffffff]河北省机动车和[/color][/color][/size][size=14px]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1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size=14px]  现予公告。[/size][align=right]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二○二○年一月十一日[/align][align=center][color=#ff3300]河北省机动车和[/color]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  第一条[size=14px]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size]  第二条[size=14px]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size]  第三条[size=14px]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size][size=14px]  本省统筹油、路、车治理。推进油[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升级,加强燃料及附属品管理,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size]  第四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size]  第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size]  第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包含基础数据、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size]  第七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纳入日常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size][size=14px]  倡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size]  第八条[size=14px]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size][align=center]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align]  第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  第十条[size=14px]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本省能源发展相关政策,推进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size]  第十一条[size=14px]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size][size=14px]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鼓励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size]  第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并改善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size]  第十三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规划,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重型柴油车绕行方案,划定绕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推进货运铁路建设,鼓励和支持利用铁路运输资源,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大宗货物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货物运输方式,鼓励海铁联运,提升港口运输服务能力。[/size]  第十四条[size=14px]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size][size=14px]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当配合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生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size]  第十五条[size=14px]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时,对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转入手续。[/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实、排放污染物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检查等。[/size]  第十六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size][size=14px]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size][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size][size=14px]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在用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添加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size]  第十七条[size=14px]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鼓励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size][size=14px]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法炼油厂。[/size]  第十八条[size=14px]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size]  第十九条[size=14px] 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使用人在不影响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size][align=center]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align]  第二十条[size=14px]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size]  第二十一条[size=14px] 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size][size=14px]  鼓励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遥感监测等相关技术研发,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提高监督抽测科技水平。[/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到维修复检催告单十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直至复检合格,并将复检结果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抽测应当快捷、便民,当场明示抽测结果,不得收取费用。[/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抽测不合格车辆信息。[/size]  第二十二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14px]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重点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size]  第二十三条[size=14px]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size]  第二十四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size]  第二十五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size][size=14px]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size][size=14px]  外埠车辆在本省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size]  第二十六条[size=14px]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选择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放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和维修经营。[/size]  第二十七条[size=14px]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size][size=14px]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size][size=14px]  (二)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size][size=14px]  (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size][size=14px]  (四)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size][size=14px]  (五)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size][size=14px]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size][size=14px]  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size]  第二十八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行为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size]  第二十九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size][size=14px]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size][size=14px]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能力且实现联网监管的维修单位名录。[/size]  第三十条[size=14px]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size][size=14px]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size][size=14px]  (二)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记录并备份维修情况;[/size][size=14px]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size][size=14px]  机动车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size]  第三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鼓励措施,逐步推进重型柴油车提前淘汰。[/size][size=14px]  鼓励对具备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size]  第三十二条[size=14px] 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size][size=14px]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size]  第三十三条[size=14px]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省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size][align=center]第四章 区域协同[/align]  第三十四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size]  第三十五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size]  第三十六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size]  第三十七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size]  第三十八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size][align=center]第五章 法律责任[/align]  第三十九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size]  第四十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二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三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四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size]  第四十五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size][size=14px]  (二)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size]  第四十六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size][size=14px]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二)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三)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四)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七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八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size]  第四十九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五十条[size=14px]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size]  第五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align=center]第六章 附则[/align]  第五十二条[size=14px]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size][size=14px]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size]  第五十三条[size=14px]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

新能源机动车相关的资料

新能源机动车相关的仪器

  • ZC-200 机动车ABS测试仪一、概述:  机动车ABS测试仪,以GB/T 13594-2003 《机动车和挂车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及欧标 ECE R13附件13为依据,以车轮滑移率直接定量测评ABS控制水平,另外还可以测量车辆的附着系数利用率和汽车刹车储能装置的性能。  机动车ABS测试仪,以意法半导体公司新CORTEX-M3内核STM32处理器担任车速/轮速数据同步采集,由笔记本电脑担任数据/曲线的计算、处理及显示,可完成GB/T 13594-2003 所规定的试验项目。 机动车ABS测试仪,属机动车相关的科研机构、检测中心、大专院校、制造厂商等单位从事ABS 的技术研发、性能测试、教学实验、产品质检备的试验设备。                                                                              二、仪器构成:1、ABS测试主机选用ARM公司新CORTEX-M3微处理器担任车速、轮速数据同步采集,可将测试数据存储在ZC-200测试主机的SD卡中,再进行后期数据处理。规格:1.仪器输入:车速1路;轮速4路;外控1路。 2.仪器输出:U接口;RS232接口;SD卡数据存储口;外显接口。   3.电源功耗:车辆电源12V;   4.外形重量:370(长)×260(宽)×90(高)mm;主机重量:2.0kg。2、车速传感器由GPD传感器;输出4mm/脉冲。3、轮速传感器由安装支架和光电脉冲编码器组成;其可固定在4、5、6个轮胎螺栓的螺母上,编码器的码盘通过连接件与车轮同轴旋转;输出200脉冲/转。 三、技术指标:1、车速测试范围:0.5-250 km/h;测试:0.5 %;分辨率:0.01 km/h。2、轮速测试范围:0.1-128 km/h;测试:0.5 %;分辨率:0.01 km/h。3、距离测试范围:0-9999.99 m; 测试:0.5 %;分辨率:10 mm。4、时间测试范围:0-999.999 s; 测试:0.1 %;分辨率:1 ms。5、减速度测试范围:0-12.00m/s2;测试:0.5%;分辨率:0.01 m/s2 四、试验项目简介:                                   1.轮速校订试验                                    校订被测试车辆的轮速度和速度的比率。2.附着系数试验                                    该试验项目主要完成GB/T 13594-2003 《机动车和挂车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标准中5.2.2与5.3.2条款规定的附着系数利用率项目及计算内容。          试验类型:左前轴/右前轴/左后轴/右后轴/车速                        实时显示:车速—时间曲线/滑移率—车速曲线                   回放显示:车速—时间曲线/滑移率—车速曲线/滑移率—时间曲线/减速度—时间曲线3.路面试验                                    该试验项目主要完成GB/T 13594-2003 《机动车和挂车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标准中5.2.3与5.3.3条款规定的附加检查项目内容。                试验类型:高附着低速/高附着/低附着低速/低附着/                高→低低速/高→低/低 → 高/对   开            实时显示:车速—时间曲线/滑移率—车速曲线                   回放显示:车速—时间曲线/滑移率—车速曲线/滑移率—时间曲线/减速度—时间曲线4.能耗试验                                    该试验项目主要完成GB/T 13594-2003 《机动车和挂车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标准中5.2.1与5.3.1条款规定的能耗试验项目内容。                实时显示:车速—时间曲线/滑移率—车速曲线                   回放显示:车速—时间曲线/滑移率—车速曲线/滑移率—时间曲线/减速度—时间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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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牌:久滨型号:JB-600名称:汽车ABS检测仪一、产品概述:  JB-600机动车ABS测试仪,以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及欧标 ECE R13附件13为依据,以车轮滑移率直接定量测评ABS控制水平,另外还可以测量车辆的附着系数利用率和汽车刹车储能装置的性能。  JB-600机动车ABS测试仪,以意法半导体公司CORTEX-M3内核STM32处理器担任车速/轮速数据同步采集,由笔记本电脑担任数据/曲线的计算、处理及显示,可完成GB/T 13594-2003 所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  JB-600机动车ABS测试仪,属机动车相关专业的科研机构、检测中心、大专院校、制造厂商等单位从事ABS 的技术研发、性能测试、教学实验、产品质检必备的专用试验设备。二、优势及特点:  车速传感器可采用GPS传感器或非接触光电传感器,轮速传感器采用高精度进口传感器,测试精确。系统配有USB接口和SD卡接口,测试数据以文件形式存储在SD卡中,方便后期数据处理。三、仪器构成:  JB-600型ABS测试主机  选用ARM公司CORTEX-M3微处理器担任车速、轮速数据同步采集,由USB接口、串口与笔记本电脑作数据通信。也可将测试数据存储在JB-600测试主机的SD卡中,再进行后期数据处理。四、规格:1.仪器输入:车速1路;轮速4路;外控1路。2.仪器输出:USB接口;RS232接口;SD卡数据存储口;外显接口。3.电源功耗:车辆电源12V;4.外形重量:370(长)×260(宽)×90(高)mm;主机重量:2.0kg。5.车速传感器6.轮速传感器  由安装支架和光电脉冲编码器组成;其可固定在4、5、6个轮胎螺栓的螺母上,编码器的码盘通过连接件与车轮同轴旋转;输出200脉冲/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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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用标准中性滤光片汽车用透光率计校准用隔圈外形尺寸:73×27×4(mm),透射比标称值:34%、50%、58%、71%、84%,定值波长:400.0nm~760.0nm,实测透射比加权平均, 透射比不确定度:0.5% JJG976-2010《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规程、JJF 1225-2009 《汽车用透光率计》校准规范示值误差检定/校准的计量标准器。机动车用标准中性滤光片配套使用,高度8mm. JJF 1225-2009 《汽车用透光率计》校准规范示值误差检定/校准时配套使用的辅助设备。机动车用标准中性滤光片上海标卓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是仪器仪表行业的新锐企业,检测仪器设备的生产、销售、维修、计量管理于一体的综合型公司。公司生产整套完整的精密测量仪器及相关解决方案,并代理、经销国内外几百家的检测仪器和机械设备。主要涉及:机械设备检测仪器、长度类、力学类、电学类、试验类、光学类、精密量仪类、无损测试、理化分析、教学仪器、专用量仪及环境试验设备仪器等等系列,销售产品达成千上万多种,为企业质量管理及企业认证提供完善硬件设备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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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尾气监测用标准物质 良好的空气质量,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量急剧增长,机动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对环境和人们身体健康的产生严重危害。机动车污染已引起了社会关注,国家也开始抓紧防治和控制,精确、稳定、具有溯源性的标准气体,是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我公司可提供满足大部分机动车尾气监测和控制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详见下表,同时也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定制所需的标准气体。标准物质名称标准物质技术指标适用标准标准物质编号组分及浓度相对扩展不确定度标准编号及名称对应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信息氮中氧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35~30(10-2mol/mol)1%(k=3)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氧气体积比例18%~21%, C1<1ppm,CO<1ppm,CO2<400ppm,NO<0.1ppm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氧气体积比例18%~21%, C1<1ppm,CO<1ppm,CO2<400ppm,NO<0.1ppm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氧气的体积含量在20.5%~21.5%, C1<0.05ppm,CO<1ppm,CO2<10ppm,NO<0.02ppm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混合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002一氧化氮 1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五点检查用标准气体:氮中氧零点标准气体;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丙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混合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5%,不确定度1%(C3H8、NO体积分数为2000μmol/mol或以下可为2%)丙烷 100~999(μmol/mol)1.5%(k=2)一氧化碳 0.5%~0.99%二氧化碳 0.1%~0.99%一氧化氮 500~5000(μmol/mol)1%(k=2)丙烷 1000~50000(μmol/mol)一氧化碳 1%~10%(mol/mol)二氧化碳 1%~15%(mol/mol)GBW (E)083922一氧化氮0.200×104(μmol/mol)1%(k=2)丙烷0.100×104(μmol/mol)一氧化碳 5.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 16.0×104(μmol/mol)GBW(E)062814丙烷50.0(μmol/mol)一氧化碳0.5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12.0×104(μmol/mol)一氧化氮300(μmol/mol)GBW(E)062815丙烷500(μmol/mol)一氧化碳5.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16.0×104(μmol/mol)一氧化氮0.200×104(μmol/mol)氮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GBW(E)083918 一氧化氮10.0~499(μmol/mol)2%(k=2)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混合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5%,不确定度2%二氧化碳10.0~499(μmol/mol) GBW(E)083919 一氧化氮500~1.00×104(μmol/mol)1%(k=2)二氧化碳500~20.0×104(μmol/mol) 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GBW(E)083920 丙烷10.0~99.9(μmol/mol)2%(k=2)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丙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混合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5%,不确定度2% 一氧化碳10.0~499(μmol/mol) 二氧化碳10.0~499(μmol/mol) GBW(E)083921 丙烷100~10.0×104(μmol/mol)1%(k=2)一氧化碳500~2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500~20.0×104(μmol/mol) 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BW(DT0128) 一氧化氮10~1×104(μmol/mol)2%(k=2)五点检查用标准气体:氮中氧零点标准气体;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丙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混合标准气体,配气偏差应在规定值的±2%以内,配比容许度为±5.0%丙烷 10~5×104(μmol/mol)一氧化碳 10~20×104(μmol/mol)二氧化碳 10~20×104(μmol/mol)二氧化氮10~1000(μmol/mol)氮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50.1~80(10-2mol/mol)1%(k=2)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氢气体积比例39%~41%, C1<1ppm,CO2<400ppm氦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630~50(10-2mol/mol)1%(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氢气体积比例39%~41%, C1<1ppm,CO2<400ppm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氢气体积比例39%~41%, C1<1ppm,CO2<400ppm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氢气40%±1%,其中杂质C1<0.05ppm,CO2<10ppm空气中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481~99.9(μmol/mol) 2%(k=2)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100~1×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氮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515~499(μmol/mol) 2%(k=2)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500~5×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910~1×103(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NO2含量不超过NO含量的5%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NO2含量不超过NO含量的5%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 氮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72.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62588500~1×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 GBW (E)084232(1.00~90.0)×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9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92.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62590500~1×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W (E)084233(1.00~90.0)×104(μmol/mol)1%(k=2)氮中二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810~1×103(μmol/mol)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公差±2%(如适用)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6781~4999(μmol/mol) 2%(k=2)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5000~3×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氮中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051.00~499(μmol/mol) 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W(E)083906500~2.00×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071.00~499(μmol/mol) 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W(E)083908500~1.80×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091.00~9.99(μmol/mol)4%(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8391010.0~4.99×103(μmol/mol)2.5%(k=2)GBW(E)0839115.00×103~50.0×104(μmol/mol)1.5%(k=2)空气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121.00~9.99(μmol/mol)4%(k=2)GBW(E)08391310.0~4.99×103(μmol/mol)2.5%(k=2)GBW(E)0839145.00×103~50.0×104(μmol/mol)1.5%(k=2)氧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151.00~9.99(μmol/mol)4%(k=2)GBW(E)08391610.0~4.99×103(μmol/mol)2.5%(k=2)GBW(E)0839175.00×103~50.0×104(μmol/mol)1.5%(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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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尾气监测用标准物质 良好的空气质量,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量急剧增长,机动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对环境和人们身体健康的产生严重危害。机动车污染已引起了社会关注,国家也开始抓紧防治和控制,精确、稳定、具有溯源性的标准气体,是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我公司可提供满足大部分机动车尾气监测和控制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详见下表,同时也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定制所需的标准气体。标准物质名称标准物质技术指标适用标准标准物质编号组分及浓度相对扩展不确定度标准编号及名称对应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信息氮中氧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35~30(10-2mol/mol)1%(k=3)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氧气体积比例18%~21%, C1<1ppm,CO<1ppm,CO2<400ppm,NO<0.1ppm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氧气体积比例18%~21%, C1<1ppm,CO<1ppm,CO2<400ppm,NO<0.1ppm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氧气的体积含量在20.5%~21.5%, C1<0.05ppm,CO<1ppm,CO2<10ppm,NO<0.02ppm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混合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002一氧化氮 1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五点检查用标准气体:氮中氧零点标准气体;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丙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混合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5%,不确定度1%(C3H8、NO体积分数为2000μmol/mol或以下可为2%)丙烷 100~999(μmol/mol)1.5%(k=2)一氧化碳 0.5%~0.99%二氧化碳 0.1%~0.99%一氧化氮 500~5000(μmol/mol)1%(k=2)丙烷 1000~50000(μmol/mol)一氧化碳 1%~10%(mol/mol)二氧化碳 1%~15%(mol/mol)GBW (E)083922一氧化氮0.200×104(μmol/mol)1%(k=2)丙烷0.100×104(μmol/mol)一氧化碳 5.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 16.0×104(μmol/mol)GBW(E)062814丙烷50.0(μmol/mol)一氧化碳0.5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12.0×104(μmol/mol)一氧化氮300(μmol/mol)GBW(E)062815丙烷500(μmol/mol)一氧化碳5.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16.0×104(μmol/mol)一氧化氮0.200×104(μmol/mol)氮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GBW(E)083918 一氧化氮10.0~499(μmol/mol)2%(k=2)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混合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5%,不确定度2%二氧化碳10.0~499(μmol/mol) GBW(E)083919 一氧化氮500~1.00×104(μmol/mol)1%(k=2)二氧化碳500~20.0×104(μmol/mol) 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GBW(E)083920 丙烷10.0~99.9(μmol/mol)2%(k=2)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丙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混合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5%,不确定度2% 一氧化碳10.0~499(μmol/mol) 二氧化碳10.0~499(μmol/mol) GBW(E)083921 丙烷100~10.0×104(μmol/mol)1%(k=2)一氧化碳500~2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500~20.0×104(μmol/mol) 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BW(DT0128) 一氧化氮10~1×104(μmol/mol)2%(k=2)五点检查用标准气体:氮中氧零点标准气体;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丙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混合标准气体,配气偏差应在规定值的±2%以内,配比容许度为±5.0%丙烷 10~5×104(μmol/mol)一氧化碳 10~20×104(μmol/mol)二氧化碳 10~20×104(μmol/mol)二氧化氮10~1000(μmol/mol)氮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50.1~80(10-2mol/mol)1%(k=2)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氢气体积比例39%~41%, C1<1ppm,CO2<400ppm氦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630~50(10-2mol/mol)1%(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氢气体积比例39%~41%, C1<1ppm,CO2<400ppm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氢气体积比例39%~41%, C1<1ppm,CO2<400ppm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氢气40%±1%,其中杂质C1<0.05ppm,CO2<10ppm空气中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481~99.9(μmol/mol) 2%(k=2)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100~1×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氮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515~499(μmol/mol) 2%(k=2)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500~5×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910~1×103(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NO2含量不超过NO含量的5%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NO2含量不超过NO含量的5%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 氮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72.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62588500~1×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 GBW (E)084232(1.00~90.0)×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9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92.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62590500~1×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W (E)084233(1.00~90.0)×104(μmol/mol)1%(k=2)氮中二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810~1×103(μmol/mol)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公差±2%(如适用)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6781~4999(μmol/mol) 2%(k=2)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5000~3×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氮中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051.00~499(μmol/mol) 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W(E)083906500~2.00×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071.00~499(μmol/mol) 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W(E)083908500~1.80×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091.00~9.99(μmol/mol)4%(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8391010.0~4.99×103(μmol/mol)2.5%(k=2)GBW(E)0839115.00×103~50.0×104(μmol/mol)1.5%(k=2)空气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121.00~9.99(μmol/mol)4%(k=2)GBW(E)08391310.0~4.99×103(μmol/mol)2.5%(k=2)GBW(E)0839145.00×103~50.0×104(μmol/mol)1.5%(k=2)氧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151.00~9.99(μmol/mol)4%(k=2)GBW(E)08391610.0~4.99×103(μmol/mol)2.5%(k=2)GBW(E)0839175.00×103~50.0×104(μmol/mol)1.5%(k=2)click me!,在信息网展位页面触发xss。 click me!,在信息网展位页面触发x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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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尾气监测用标准物质 良好的空气质量,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量急剧增长,机动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对环境和人们身体健康的产生严重危害。机动车污染已引起了社会关注,国家也开始抓紧防治和控制,精确、稳定、具有溯源性的标准气体,是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我公司可提供满足大部分机动车尾气监测和控制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详见下表,同时也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定制所需的标准气体。标准物质名称标准物质技术指标适用标准标准物质编号组分及浓度相对扩展 不确定度标准编号及名称对应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信息氮中氧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35~30(10-2mol/mol)1%(k=3)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氧气体积比例18%~21%, C1<1ppm,CO<1ppm,CO2<400ppm,NO<0.1ppm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氧气体积比例18%~21%, C1<1ppm,CO<1ppm,CO2<400ppm,NO<0.1ppm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氧气的体积含量在20.5%~21.5%, C1<0.05ppm,CO<1ppm,CO2<10ppm,NO<0.02ppm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混合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002一氧化氮 1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五点检查用标准气体:氮中氧零点标准气体;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丙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混合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5%,不确定度1%(C3H8、NO体积分数为2000μmol/mol或以下可为2%)丙烷 100~999(μmol/mol)1.5%(k=2)一氧化碳 0.5%~0.99%二氧化碳 0.1%~0.99%一氧化氮 500~5000(μmol/mol)1%(k=2)丙烷 1000~50000(μmol/mol)一氧化碳 1%~10%(mol/mol)二氧化碳 1%~15%(mol/mol)GBW (E)083922一氧化氮0.200×104(μmol/mol)1%(k=2)丙烷0.100×104(μmol/mol)一氧化碳 5.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 16.0×104(μmol/mol)GBW(E)062814丙烷50.0(μmol/mol)一氧化碳0.5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12.0×104(μmol/mol)一氧化氮300(μmol/mol)GBW(E)062815丙烷500(μmol/mol)一氧化碳5.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16.0×104(μmol/mol)一氧化氮0.200×104(μmol/mol)氮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GBW(E)083918 一氧化氮10.0~499(μmol/mol)2%(k=2)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混合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5%,不确定度2%二氧化碳10.0~499(μmol/mol) GBW(E)083919 一氧化氮500~1.00×104(μmol/mol)1%(k=2)二氧化碳500~20.0×104(μmol/mol) 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GBW(E)083920 丙烷10.0~99.9(μmol/mol)2%(k=2)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丙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混合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推荐浓度的±5%,不确定度2% 一氧化碳10.0~499(μmol/mol) 二氧化碳10.0~499(μmol/mol) GBW(E)083921 丙烷100~10.0×104(μmol/mol)1%(k=2)一氧化碳500~20.0×104(μmol/mol)二氧化碳500~20.0×104(μmol/mol) 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BW(DT0128) 一氧化氮10~1×104(μmol/mol)2%(k=2)五点检查用标准气体:氮中氧零点标准气体;低浓度/中低浓度/中高浓度/高浓度氮中丙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混合标准气体,配气偏差应在规定值的±2%以内,配比容许度为±5.0%丙烷 10~5×104(μmol/mol)一氧化碳 10~20×104(μmol/mol)二氧化碳 10~20×104(μmol/mol)二氧化氮10~1000(μmol/mol)氮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50.1~80(10-2mol/mol)1%(k=2)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氢气体积比例39%~41%, C1<1ppm,CO2<400ppm氦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630~50(10-2mol/mol)1%(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氢气体积比例39%~41%, C1<1ppm,CO2<400ppm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氢气体积比例39%~41%, C1<1ppm,CO2<400ppm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氢气40%±1%,其中杂质C1<0.05ppm,CO2<10ppm空气中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481~99.9(μmol/mol) 2%(k=2)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100~1×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氮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515~499(μmol/mol) 2%(k=2)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500~5×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910~1×103(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NO2含量不超过NO含量的5%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NO2含量不超过NO含量的5%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 氮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72.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62588500~1×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 GBW (E)084232(1.00~90.0)×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9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92.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62590500~1×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W (E)084233(1.00~90.0)×104(μmol/mol)1%(k=2)氮中二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810~1×103(μmol/mol)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公差±2%(如适用)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6781~4999(μmol/mol) 2%(k=2)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5000~3×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1%以内氮中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051.00~499(μmol/mol) 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W(E)083906500~2.00×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071.00~499(μmol/mol) 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W(E)083908500~1.80×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091.00~9.99(μmol/mol)4%(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8391010.0~4.99×103(μmol/mol)2.5%(k=2)GBW(E)0839115.00×103~50.0×104(μmol/mol)1.5%(k=2)空气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121.00~9.99(μmol/mol)4%(k=2)GBW(E)08391310.0~4.99×103(μmol/mol)2.5%(k=2)GBW(E)0839145.00×103~50.0×104(μmol/mol)1.5%(k=2)氧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39151.00~9.99(μmol/mol)4%(k=2)GBW(E)08391610.0~4.99×103(μmol/mol)2.5%(k=2)GBW(E)0839175.00×103~50.0×104(μmol/mol)1.5%(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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