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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CAC食品法典(残留限量标准)

  • 怪侠一点红
    2008/01/26
  • 私聊

食品安全/营养与健康

  • CAC前36年(1963-1999)搞了3000多个农药残留限量,500多个添加剂的评估。继而定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标准,近300个农药、兽药、污染物、毒素的评估,继而定出了限量标准,有效地控制了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工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先行一步,各国出于食品安全卫生考虑制、修定各种污染物MRL限量标准/商品组合相当可观,可谓是浩如烟海, 庄教授的那本大全可见一斑。而CIQ工作又必须掌握其动态,至少要能迅速查找出有关限量数据。我今天要说的是由于世界各国出于其政治、经济、技术、贸易背景和需求的不同,特别是在残留物的风险分析评估方面尚未协调统一。所以各国列入残留限量标准的残留物品种,对应的商品(食品)组合及其限量标准都不完全一致,其实质是各国的食品法规不同,对食品中化学物、生物、环境污染等限制不同,一般而言:

    发达国家残留限量的残留物种类多 发展中国家列入的残留物种类少

    与各种食品组合数量大 与各种食品的组合数量少,或是空白

    限量规定相对比较严 限量规定相对比较宽

    当然这是相对而言,不是绝对的,就以发达国家而论,在动物源食品中激素药物残留量问题上,EEC与美、加、澳对立明显;EEC认为激素类药物,甚至内源性激素(雌二醇、双烯雌酚)都应禁用,即不能设置限量标准,但美、加、澳等国认为即便是合成激素(己烯雌酚、已烷雌酚及蛋白同化激素药物)在有控制的良好兽医使用规范GVP前提下,亦可使用,因此应设置相应的限量标准。属CAC争论激烈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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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怪侠一点红

    第1楼2008/01/26

    另外大家知道,冻鸡中的克球酚,日本规定的限量比美国、加拿大严好几倍以上,蜂蜜中杀虫脒美国比西德宽1倍左右等等。至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姑且不谈残留限量设置。有些国家近于空白,有些厚厚一大本,差距很大。例如:1990年三次与美国FSIS(食品安全检验署)谈判中国肉类进入美国市场,美方就肉类的残留限量蓝皮书一本就是上千个,而当时我查遍我国有关国家标准限量仅几十个而已。

    a.限量标准的不同,这里既有市场文化背景不同、国家发展水平巨大差异,也有纯技术方面的原因。当一个国家老百姓及政府尚在为温饱奔忙时,估计很少有人注意食品的安全卫生,而当大家开始进入小康水平而要求吃得好时,建立一整套安全卫生标准又不是一夜之间所能办到得。前几年我国出口美国蘑菇罐头由于里面仅含有几十个PPB肠毒素而被FDA自动扣留损失达几个亿时,国内报道的热点是,“汽水中出现苍蝇”,“月饼中发现铁丝”,“街头食品摊主中七人有六人肝炎”……虽然也引起生产、卫生、工商部门重视,也只处于“投诉电话”、“调换商品“等初级措施中。

    b.另外从建立残留限量标准技术方面考虑:首先进行毒性试验(急性、慢性、亚急性)、致癌试验、致畸试验、 神经毒性、遗传基因毒性、免疫毒性及体内吸收分布、代谢 、降解等试验来决定ADIS值(每日允许摄入量)这是风险分析第一阶段——风险评估阶段,然后根据毒理学评价、ADIS值、GAP及人群暴露(接触)程度,最后根据国情、贸易需要,乃至市场供求状况甚至政治上考虑,来制定限量标准——进入风险管理阶段。以上种种至少从20 TH—23 TH CAC会上的信息表明,风险分析作为限量标准的基础,各国尚未统一,因此各国有五花八门的不同的限量标准就不足为奇了。但从国际贸易角度,从消除和减少技术壁垒的角度而言,许多国家都有必要在世界食品贸易中制定一个统一的世界通用的限量标准,从这个角度考虑又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所以CAC国际食品法典的第三个内容就是建立为各国所能接受的限量标准,而且前30多年成绩不小,今天只举例介绍一部分限量标准的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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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怪侠一点红

    第2楼2008/01/26

    ——黄曲霉素/花生、产乳动物饲料、牛奶

    ——已经开展或准备开展的领域有:赭曲霉毒素A、黄曲霉毒素B1、展青霉毒素、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

    ——Pb/食品

    ——Cd/食品

    ——二恶英/食品 23 TH CAC敦促CCFAC尽快制定食品中二恶英最大限量(99.罗马)

    ——锡/食品

    ——食肉鱼类(甲基汞、总汞)

    —— PCBS、PBBS、四氯苄基甲苯

    ——多环芳烃/食品

    ——氨基甲酸乙酯/食品

    ——邻苯二甲酸盐

    ——单端孢霉烯族化合物

    ——兽药MRLV

    ——农药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氮

    ——粮食保护用杀虫剂

    ——农药再残留限量表建立(EMRL)

    大家可以想象,这方面国际食品法典的限量标准的建立不太容易,除了本身技术方面原因以外,由于明显涉及有关各方的利益,争论激烈,但至少在农药、兽药、添加剂、污染物、生物毒素等方面正在取得进展。在1999罗马23 TH CAC通过了;CCPR增补和修订了25种农药及其在各种食品、组织中的限量;CCRVDF提出的12种兽药及其在各种食品、组织中的限量(21种兽药继续在2001-9;13 TH CCRVDF讨论);CCFAC提出的展青霉毒素MRL、锡、黄曲霉素M1(退回6 TH STEP),再加工花生中黄曲霉素MRL,还有一批通过5 TH STEP,上升为6 TH STEP的农药、兽药、添加剂、有害元素、生物毒素的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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