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yra1984
第1楼2008/05/23
四、工作要求:
(一)评价性抽检和重点监督性抽检样品来源应分别从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取,各环节抽取样品批次比例原则按3:5:2进行,其中生产环节抽样必须保证在30%以上。
(二)各兽药检验机构应执行本季度抽样、本季度检验和上报结果的工作原则,不得采取集中抽取样品,分次上报抽检结果的工作方式,并在抽检时注意产品有效期。
(三)奥运期间,各地要集中开展兽药抽检活动,7、8两月要加大抽检批次,保持兽药打假高压态势,确保兽药质量。 (四)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产品,可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核实该产品标称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信息。必要时,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质量监督处核实。
(五)鉴于目前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第一轮清理工作全部完成,截止2008年7月15日所有化学药品地标产品将退出兽药市场。各地可视情况减少地标产品抽检批次,重点抽检国标和地标升国标产品,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试行标准(地标升国标)。对法定兽药标准规定了含量检测项的产品,必须全部进行含量测定。
(六)对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且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产品;近两年我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经核实确认属合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以及过期失效产品、兽药标签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改变产品组方、扩大适应症和使用范围)的产品,应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检。
(七)对本辖区重点监控企业应进厂抽样,并会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五、根据兽药质量突出问题和兽药监管工作重点,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列入本年度重点监控企业:
(一)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无法测定累计2批次以上的(含2批次,下同);
(二)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80%累计3批次以上的;
(三)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无法测定、含量低于80%累计3批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