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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2009/04/13
纠正一下,加标回收率定义上指1,第二种方法在消解和前处理过程中也许会有损失,再用于扣除已知加标的标准品含量,误差就会很大。
具体见下:
加标回收率的含义
加标回收率就是在测定样品的同时,于一样品的
子样中加入一定量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将其测定结
果扣除样品的测定值,而得到加入标准物质的回收率。
其计算公式为:
回收率 P = (加标试样测定值- 试样测定值) /
加标量×100 %
加标量的大小对加标回收率的高低有较大的影响。
(1) 加入过多或过少标准物质,均不能保证加标样
品和样品中所含待测物浓度在相同的精密度范围内;
(2) 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较高时,加入标准物质过高,使加标后测定值接近方法的检出上限,这样测得加
标样中待测物的误差较大,加标后引起的浓度增量在
方法测定上限浓度C 的0. 4~0. 6 (C ) 之间为宜;若分
析方法为分光光度法,加标样的吸光度过高,也会造成
仪器本身的误差,对分光光度计来说,吸光度A 在0. 7
以下,读数较为准确。
(3) 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较低时,加入标准物质太
少,测得回收率值较差;加入标准物质太多则会改变待
测物质在加标样品和样品中的测定背景;
(4) 当加入标准物质是有机溶剂时,加标量过多,
则会造成溶剂和标准物质难以在水中溶解,从而因溶
解度问题造成对加标回收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