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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对缺乏使用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将不予批准

食品添加剂

  • 卫生部2009-10-13发布公告称,对缺乏食品工艺使用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将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2009年第14号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和该添加剂工艺确有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时可不再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仅限于保健食品原料的物品,不纳入新资源食品行政许可的受理和评审范围。
    三、我部在受理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将及时公开有关申请信息,并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对缺乏食品工艺使用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我部将不予批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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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j2635

    第1楼2009/10/15

    看完这项我比较纳闷:
    (1)是不是保健品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添加剂扩大适应范围的才归入这一类别,其他仍然照旧?
    (2)省级卫生部门除了对这类以外都还是具有加具初审意见的权力?
    (3)什么是缺乏食品工艺使用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难道是专家意见吗?如何操作?会出台有关细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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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线

    第2楼2009/10/15

    公告的第一、第二条说的是两件独立的事,第一条针对的是所有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申请。
    除另有规定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还是按原来的。
    对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艺中使用必要性的判断,应该会有后续的细则。

    zj2635 发表:看完这项我比较纳闷:
    (1)是不是保健品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添加剂扩大适应范围的才归入这一类别,其他仍然照旧?
    (2)省级卫生部门除了对这类以外都还是具有加具初审意见的权力?
    (3)什么是缺乏食品工艺使用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难道是专家意见吗?如何操作?会出台有关细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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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j2635

    第3楼2009/10/15

    感谢版主的解答!
    我许久没有接触过保健食品了,对上述公告中提到的“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和该添加剂工艺确有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有新规定出台,还是按照原有的规定执行?因为在《食品安全法》中提到标准的归化问题,即将来所以标准都要统一到食品安全标准上,不知对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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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鸟飞翔

    第4楼2009/10/15

    好啊,公告内容是好的,不知道执行起来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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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esteen

    第6楼2009/12/14

    就是哦,很多时候都是好经被下面的人念歪了!

    支持严抓食品安全,对于添加剂是应该严格控制,我们必须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不能任由食品生产企业乱来!

    xiaobird(tonyding) 发表:好啊,公告内容是好的,不知道执行起来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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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jeumb

    第7楼2009/12/14

    但愿,纳税人养着的ZF能为他们的衣食父母们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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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穿越时空

    第8楼2010/01/02

    就是不知那些地下小工厂管不管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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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测老菜鸟

    第9楼2019/05/29

    应助达人

    有些没有必要的就不要生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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