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果
第1楼2010/09/06
⑨监测数据;
⑩检查活动、仪器校准和设备维护记录;
11遵循法律、法规情况的定期评价记录;
12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
13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记录;
14管理评审记录。
(2)组织应建立并保持有关环境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目、查阅、归档、贮存、保管 、收回和处置的文件化程序。应在相关程序中列出所需要的记录并规定保存期限,必要时可编制环境记录清单。
(3)环境记录的要求概括如下:
①环境记录本身要求字迹清楚,能够识别并且有明确的追溯线索将记
录所记载的信息和相关的活动、产品或服务联系起来。这是记录实现其证据功能的基本要求。为此,记录的名称和内容应能反映相关的运行和活动,有明确的标识和日期等追溯信息,以便在需要时澄清有关法律责任、查找事故原因等。
②记录的保存和管理要便于查阅,为此可以考虑采用统一的编号、分类等措施。
环境记录可以集中保存,也可以分散保存,但应提供适宜的场所防止人为的和意外的损坏和遗失,如雨淋、虫蛀、霉变、失火等。环境记录的保存期限标准没有统一的要求,组织应视需要自行决定。
③记录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电子媒体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