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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 去年冬天
    2011/04/22
  • 私聊

化学药检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则,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物Ⅰ期临床试验,旨在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原则性指导。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三条 申办者应建立筛选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相关专业资格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Ⅰ期临床试验。
    第四条 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临床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五条 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负责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实施。研究者应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临床试验方案,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六条 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实验室进行。
    第七条 伦理委员会在审查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等资料的基础上,应针对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特点,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及控制、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的修改等,对临床试验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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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冬天

    第1楼2011/04/22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八条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试验病房和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九条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有完善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内容包括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专业知识和技能,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临床试验方案等。确保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都有与其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资质、知识和能力。
    第十条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必须建立保障健康与安全的工作方针或规程,包括工作场所安全、饮食安全、感染控制、职业暴露防护、有害物质控制等措施。
    第十一条 试验病房应配备病房负责人、医生、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临床药理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培训。
    (一)病房负责人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医学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临床试验实践和管理经验,组织过药物Ⅰ期临床试验。
    (二)医生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医学本科或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经验,接受过急诊和急救方面的培训。
    (三)护士应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具有中专或以上学历、一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接受过急诊和急救方面的培训;至少一名护士应具有重症监护室工作的经验。
    第十二条 试验病房应位于医院内,具备原地抢救和迅速转诊的能力,配备必要的抢救、监护仪器设备和常用的急救药品,具有满足试验要求的床位和配套设施、受试者生活和娱乐的场所和设施,设有受试者接待室、受试者私人物品寄物室(柜)、医护办公室和值班室、生物样本采集和处理室、抢救室、药物储存及准备室、配餐室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配备实验室负责人、分析负责人及其他实验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临床药理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培训。
    (一)实验室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能有效组织、指导和开展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工作,并对分析结果和分析报告负责。
    (二)分析负责人具体负责某项临床试验生物样本的分析工作,具备相应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两年以上临床生物样本分析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进行临床生物样本分析方法的建立和验证。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布局合理,根据分析工作需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具备与分析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具有保存临床试验生物样本的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急设施和急救设施(如喷淋设备)。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试剂的管理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实验室环境调控应符合相应工作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在遵循所在机构临床试验有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完善和细化专业内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Ⅰ期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试验病房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制定一系列标准操作规程或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或技术规范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起草、修改、审核、批准、保存,各类Ⅰ期临床试验的设计,知情同意书的设计,病例报告表的设计,给药剂量和方案的确定,受试者的招募、筛选、临床监护,急诊、急救,重要和常用的临床操作,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的观察、记录、处理和报告,仪器设备的操作,生物样本的采集、保存和处理,分析方法的建立和验证,数据的管理和统计分析,试验结果的总结和报告,试验资料的保存和归档等。
    第十七条 研究人员能方便接触到其工作所涉及到的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或技术规范,并严格遵守。保留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修改记录,保留一份过期版本的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或技术规范,并做作废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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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楼2011/04/22

    第五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十八条 试验病房和实验室应加强内部质控工作,尤其针对关键环节和操作,及时纠正错误,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质量保证部门,其人员配置与临床试验工作相适合。质量保证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独立进行质量保证工作,并做好监控记录。
    第二十条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质量保证部门应针对人员资质、仪器设备状态、试验设施和环境、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统稽查,针对试验项目或关键操作进行有计划或临时性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积极配合申办者或第三方的稽查工作,并保留相关记录。申办者或第三方的稽查可以是对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的稽查,也可以是对临床试验项目的稽查。
    第二十二条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积极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负责人应及时回应和处理稽查和视察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加强专业建设和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Ⅰ期临床试验的试验药通常是创新药,申办者应充分评估试验药研究和开发的风险,尤其是Ⅰ期临床试验的风险。试验前,申办者应提供支持进行Ⅰ期临床试验的资料和信息;试验中,申办者应及时沟通关于试验药的新发现或信息,适时修改试验方案、中止或终止临床试验;试验后,申办者应全面、客观评价Ⅰ期临床试验的结果,以指导后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加Ⅰ期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多为健康志愿者,研究者应充分评估试验药可能引起的风险,尤其注意试验药的毒性及靶器官,试验药反应的种属差异,试验药的起始剂量、剂量递增方式、最大剂量,临床观察指标及其时间和频率,试验的终止标准等。试验前,研究者应复习有关急救预案,并做好相应的人员培训和物资准备工作;试验中,研究者应密切观测受试者的反应,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试验后,研究者应全面、客观评价Ⅰ期临床试验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应重点关注药物Ⅰ期临床试验。必要时应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药物Ⅰ期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特别关注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的修改及其再审批或备案,对试验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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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楼2011/04/22

    第七章 合同和协议
    第二十七条 试验之前,申办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实验室应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委托合同,合同的格式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中明确试验内容和进度、双方责任和义务、委托研究经费额度,此外还应关注保密原则、受试者补偿或赔偿原则、试验中止和终止的原则和责任归属、知识产权界定、发表论文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实验室不可将全部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转包;如果药物Ⅰ期临床研究室或实验室不能完成部分工作,应事先由申办者与其他相关机构签署相关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实验室不应擅自增加试验内容和改变试验方法。申办者要求进行附加服务,双方应于相关工作开始之前签署附加协议,并承诺额外的工作不与临床试验方案相冲突、不损害受试者的权益。

    第九章 试验方案
    第三十条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方案应重点考虑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受试者的选择,起始剂量、剂量递增方式、最大剂量及其依据,临床观察指标及其时间和频率,试验中止和终止标准,生物样本的采集和处理,剂量与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的关系,试验结束后的随访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试验过程中,药物Ⅰ期临床试验方案应根据已有的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改,执行修改后的试验方案之前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批或备案。如出现涉及或影响受试者的安全、试验的科学价值、试验用药的质量等问题,试验方案的修改属于重大变更,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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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冬天

    第4楼2011/04/22

    第十章 受试者
    第三十三条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必须优先考虑受试者(无论是健康人或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招募受试者必须坚持受试者自愿的原则,不可以诱导或强迫受试者参与试验,也不可以做出任何对拒绝参加试验的受试者不利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选择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龄期妇女、患者或弱势群体等进行药物Ⅰ期临床试验,应有合理的理由,并采取必要保障措施。细胞毒类抗肿瘤药、强效免疫抑制剂等应以相应的患者作为受试者,孕龄期妇女应避开月经期并采取非药物避孕措施。
    第三十六条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知情同意及其获得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试验药物临床前研究的结果和意义、临床试验中发现的新的安全性信息,受试者分组方式及用药情况(剂量、安慰剂),试验过程和随访安排等。试验过程中,知情同意书很可能需要根据已有试验结果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知情同意书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批或备案,并再次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
    第三十七条 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应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并及时记录不良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严重不良事件。
    第三十八条 在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中,受试者通常未获得治疗利益,申办者应给予受试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因参加试验而受到损害的受试者给予医学救治的费用和赔偿。

    第十一章 试验药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申办者负责试验试验药物的生产、包装和运输,并对临床试验药物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设临床试验药房,具备试验药物储存的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一条 临床试验药房应有专人管理,建立完善的试验药物管理制度和试验药物接收、保存、发放、使用、回收、退回的标准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应由研究者按试验方案和随机表使用试验药物,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三条 试验药物的留样可采取申办者自行留样或委托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留样,但生物等效性试验试验药物的留样必须由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四条 试验结束后,除留样外剩余的试验药物应退回申办者。
    第四十五条 试验药物不得它用、销售或变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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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楼2011/04/22

    第十二章 临床试验生物样本管理和分析
    第四十六条 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采集临床试验生物样本,样本容器的标识应具有唯一性、易于辨认,并符合样本转运和保存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采用恰当方式和条件转运临床试验生物样本,保证其完整性和活性不受影响。
    第四十八条 在试验过程中,应保证临床试验生物样本的标识性和可追溯性,保存相关记录以允许重建样本的监管链。
    第四十九条 在分析工作开始之前,应根据试验方案要求,针对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工作内容制定针对性强、内容详细的分析计划。分析计划应由实验室负责人、申办者签字同意,并注明日期后生效;对已有分析计划的修改,应书面说明原因,由实验室负责人、申办者签字同意后生效;针对分析计划或修改后的分析计划,应对相关分析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十条 应选择特异性高、精密度高、准确度好、技术成熟的仪器或方法进行临床试验生物样本中药物和/或代谢物的分析。
    第五十一条 在进行未知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之前,应对已建立的分析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能满足适应性和可靠性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应按照分析计划进行临床试验生物样本的分析,并注意合理安排分析的批次、每批次的质控样本量和未知样本量。
    第五十三条 临床试验生物样本的重复分析应符合分析计划或标准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记录重复分析的理由,以及采用相关数据的理由。
    第五十四条 分析工作结束后,应保存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到实验结束后三年;处理超过保存期的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应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 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
    第五十五条 试验记录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随意删除、涂改。如需更正,应使原记录能够辨认,并由更正人签字,注明日期及原因。
    第五十六条 病例报告表的数据应来源于原始病历及其他各种原始资料,并与原始资料保持一致。为保护受试者隐私,病例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的姓名。
    第五十七条 实验室的记录应包括实验的名称、时间、环境、材料、方法、过程、结果、结果分析。计算机打印的图表应按顺序粘贴在实验记录本的相应位置上,并在记录本上注明实验的日期和时间;不宜粘贴的,可另行整理装订成册并加以编号,同时在记录本上注明。实验者和复核者应在记录后签名并注明日期。分析负责人要定期检查实验记录,并签署检查意见。
    第五十八条 用于数据采集和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应经过验证并达到适当水平,具有系统自动生成的稽查跟踪,对数据的所有修改都自动保留更改痕迹,记录更改人,更改时间以及更改前的数据值。计算机系统的使用有严格的登陆权限和密码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数据录入采用双份录入并核对。盲法试验中数据核查应在盲态下进行,核查与锁定数据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第六十条 统计分析人员在试验方案确定后制定统计分析计划,在数据锁定前加以细化和确认;统计分析必须采用合法的统计学软件和合适的统计学方法;统计分析过程必须程序化,程序源代码应具有可读性,以便核查;统计分析的结果表达应专业、客观、规范。
    第六十一条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统计分析应重点关注剂量对安全性指标、药代动力学参数、药效学指标的影响及其变化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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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楼2011/04/22

    第十四章 总结报告
    第六十二条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工作结束后,在临床试验报告、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的基础上撰写药物Ⅰ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可以由研究者、申办者或第三方撰写,但须经主要研究者确认,申办方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盖章。
    第六十三条 总结报告的结构和内容可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并体现Ⅰ期临床试验的特点。
    第六十四条 总结报告应充分关注单个受试者特别的试验结果及其临床意义。
    第六十五条 应根据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结果,参考非临床试验资料、相关药物或制剂的非临床和临床试验资料等,尽可能为进行或终止后期临床试验提供信息和指导。
    第十五章 试验资料管理
    第六十六条 在I期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附录2的要求保存试验资料,防止丢失和泄密,便于相关人员查阅。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或药物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设有临床试验资料档案室,档案室应具有足够的空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水、防虫害等安全措施。
    第六十八条 药物临床试验资料档案室有专人管理,有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临床试验资料查阅、借阅制度,并保留查阅、借阅登记。
    第六十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资料应齐全、规范,便于查阅。
    第七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五年。销毁超过保存期的临床试验资料,应记录销毁原因,并将销毁记录永久保存。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指导原则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Ⅰ期临床试验(PhaseⅠClinical Trial),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药物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为保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
    申办者(Sponsor),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CRO),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申办者可委托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此种委托必须作出书面规定。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某一项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稽查(Audit),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是否与试验方案、SOP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要求相符。
    视察(Inspection),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它方面进行官方审阅,视察可以在试验单位、申办者所在地或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进行。
    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QA),为了保证临床试验的开展、数据的产生、记录和报告都遵循GCP等相关法规,采取一系列有计划的系统性的稽查行为。
    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QC),在质量保证体系内根据具体试验项目所采取的一系列质量检查,以查证与试验相关的技术操作和活动都满足质量要求。
    试验方案(Protocol),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试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的条件。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主要研究者、试验机构和申办者签章并注明日期。
    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 CRF),按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的数据。
    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物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第七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指导原则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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