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了,可能评审员的出发点和思考点不同,我们是在最初做了首次测试要求的合同的评审,之后就以测试申请单形式加以评审确认,没有追加单独对应的合同评审记录表,被认为不规范,而评为不符合。严格上说这样的确不够严谨,但是像我们这种测试时反复的,样品性质和测试要求都没大变化。如果全部要一一对应的合同评审记录,感觉有点多余。
沙漠兄(wjr3000) 发表:合同评审的形式不会拘泥于单一的形式,测试申请表形成的记录就可以作为合同评审之一。对于一些大客户可能不需要每单都进行合同评审。因为评审一次,以后大客户的要求等都没有变化,就不需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