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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结果修约的问题

  • susanwj0315
    2012/07/26
  • 私聊

化学药检测

  • 请问各位老师:有一个测试项目的标准时不大于0.60我测出来的结果是0.602,那这个结果是否可以修约,是否符合接受标准?


    在补充一下,今天一个同事问的,一个限度的标准是不大于0.60.如果测得的值是0.599,那是合格的,但属于临界值,如果测得的结果是0.602,就是不合格。我看中国药典是说先修约然后比较,美国药典好像也是修约后比较,所以我觉得两个都是合格的,但是都是临界值,都要调查OOE。但是我又觉得他的想法也没什么错。不知道大家怎么觉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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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影子

    第1楼2012/07/26

    楼主说得很正确,既然中国药典、美国药典都说先修约后比较那就按药典来做,有据可依是不会有错的,再分析下美国药典上的实例:

    注意看红色方框的例子:第一个修约前低于规定限度,修约后刚刚好,结论是符合;第二个修约前高于限度,修约后也是刚刚好,结论也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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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sanwj0315

    第2楼2012/07/26

    其实我一直也都是这么觉得的,也没有什么不妥。但是被他这么一问,我不知道要怎么反驳他。他又说了两个例子,如果一个瓶子只能装0.60ml的气体,多一点就会爆掉,那么就算多0.002ml也同样会爆掉,因为它的限度是0.60.还有一个他说比较样品溶液的颜色。如果标准是不得深于5号标准液。假设你的样品溶液颜色是稍微深于5号标准液(量化就是5.1号),那么样品溶液是否符合标准的。

    影子(hyheying) 发表:楼主说得很正确,既然中国药典、美国药典都说先修约后比较那就按药典来做,有据可依是不会有错的,再分析下美国药典上的实例:

    注意看红色方框的例子:第一个修约前低于规定限度,修约后刚刚好,结论是符合;第二个修约前高于限度,修约后也是刚刚好,结论也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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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影子

    第3楼2012/07/26

    他这两个例子都是不恰当的:
    第一个,瓶子规格是0.60ml的,其实绝对不只装0.60ml,瓶子的标示值与公称值是不一样的,
    第二个,限度测试是不一样的,稍微深也就是深,属于不符合的情况

    susanwj0315(susanwj0315) 发表:其实我一直也都是这么觉得的,也没有什么不妥。但是被他这么一问,我不知道要怎么反驳他。他又说了两个例子,如果一个瓶子只能装0.60ml的气体,多一点就会爆掉,那么就算多0.002ml也同样会爆掉,因为它的限度是0.60.还有一个他说比较样品溶液的颜色。如果标准是不得深于5号标准液。假设你的样品溶液颜色是稍微深于5号标准液(量化就是5.1号),那么样品溶液是否符合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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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ngtang

    第4楼2012/07/26

    按药典判定是合格的。

    还要注意美国药典是四舍五入,中国药典是四舍六入五成双。

    但是,如果是关键指标,建议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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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orlittle

    第5楼2012/07/27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中之第4.3条有较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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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orlittle

    第6楼2012/07/27

    其实, 你们各有道理。 你用的是第4.3.3, 而朋友用的是第4.3.2条。

    susanwj0315(susanwj0315) 发表:其实我一直也都是这么觉得的,也没有什么不妥。但是被他这么一问,我不知道要怎么反驳他。他又说了两个例子,如果一个瓶子只能装0.60ml的气体,多一点就会爆掉,那么就算多0.002ml也同样会爆掉,因为它的限度是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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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sanwj0315

    第7楼2012/07/27

    影子(hyheying) 发表:他这两个例子都是不恰当的:
    第一个,瓶子规格是0.60ml的,其实绝对不只装0.60ml,瓶子的标示值与公称值是不一样的,
    第二个,限度测试是不一样的,稍微深也就是深,属于不符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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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sanwj0315

    第8楼2012/07/27

    poorlittle(poorlittle) 发表:其实, 你们各有道理。 你用的是第4.3.3, 而朋友用的是第4.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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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sanwj0315

    第9楼2012/07/27

    poorlittle(poorlittle) 发表:其实, 你们各有道理。 你用的是第4.3.3, 而朋友用的是第4.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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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orlittle

    第10楼2012/07/27

    看第4.3.1.2条。

    = = = = = =

    4.3.1.2条有可商榷的地方, 但执行第4.3.1.2条可令我立于不败之地。

    susanwj0315(susanwj0315) 发表:我看了下,全数值比较法比修约比较法更严格。但是在判定结果时到底用哪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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