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刚
第1楼2013/03/12
非常感谢你的来访!希望我的答复能使你满意!
仪器送到计量所检定后,给出了检定结果合格,可以不象校准证书那样给出扩展不确定度。合格的检定机构,要给出检定结果合格与否,一般来说其测量的扩展不确定度,应小于或等于仪器对应等级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
而当你用该仪器进行测量,评定你的测量不确定度时,该仪器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可按标准不确定度的B类评定。可能值区间的半宽度为该等级仪器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假设概率分布为均匀分布,包含因子为根号3。仪器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等级仪器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1.7321。
KingDz
第5楼2013/03/13
也就是说按B类评定,但我想问的是按均匀分布考虑是否合理?
仪器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等级仪器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1.7321。
一般来说其测量的扩展不确定度,应小于或等于仪器对应等级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
这两句话是否有文献规定?发个来参考一下,以备专家询问.
刘彦刚
第6楼2013/03/13
如果有资料能确定具体是什么分布,就按具体的分布,搞不清楚的就按均匀分布,它是保守的估计。
一般来说其测量的扩展不确定度,应小于或等于仪器对应等级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还是多少,在相应的检定规程中的检定条件中会以具体的形式给出,如在《机械天平》中有:
路云
第9楼2013/04/21
“检定”是自上而下的,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量值,通过各等级的计量标准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它是法制范畴的执法行为。对各等级的计量标准,国家计量检定检定系统表中都有严格的规定,它是通过对计量量传标准的控制来保证工作计量器具所复现量值的准确与可靠。所以检定是必须给出结论的,即判定被检器具是否符合法定的计量要求(即主要计量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检定规程所规定的要求),《检定证书》中不必给出不确定度。
“校准”则是自下而上的,用户自主的溯源行为。它是通过一条具有不同不确定度的溯源比较链,将工作计量器具所复现的量值溯源至国家基准。它不具有法制性。“校准”它是确定被校器具所指示的量值与校准装置所复现的量值之间的关系的一组操作,其目的是定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给出被校器具的实际示值与标准值的差(可以给出标准值和指示值,也可以给出标准值和示值误差);另一方面是要定量给出示值或示值误差的可靠程度(即不确定度)。所以《校准证书》通常是不下合格与否的结论的。用户拿到《校准证书》后,需要将送校器具的校准结果与预期的使用要求进行比较,进行计量确认,只有经计量确认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才能投入使用。
poorlittle
第10楼2013/04/21
“《检定证书》中不必给出不确定度” 这一做法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