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助达人
首先,该条款是针对以本机构的名义出具的证书报告,其中含有部分项目(不允许全部项目均由分包方完成,见5.3.3条)由承担分包任务方提供的检测/校准结果(数据);其次,如果承担分包任务的机构该分包项目已获CNAS认可(和/或CMA资质认定),除了标示该项目属于分包项目外,还应标明承担分包任务的机构的名称及资质认可(和/或认定)编号;第三,如果承担分包任务的机构已获CNAS认可(和/或CMA资质认定),但该分包项未获得CNAS认可(和/或CMA资质认定),则还必须加注“该项目未获CNAS认可(和/或CMA资质认定)”。
高冷病患者(v2866535) 发表:可能是我才疏学浅,一直认为盖cnas章的报告如果有分包项目,应该分包给有cnas能力的机构,可是今天看了CNAS-R-01(https://www.cnas.org.cn/images/rkgf/tyrkgz/2016/12/31/9364947CCF298872FE1D1415F4D2658E.pdf),却颠覆了我的观念:
5.3.5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获 CNAS 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