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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20/05/09
婴幼儿方面、标签&声称
(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有何要求?
《201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第2号)规例》规管婴儿配方产品的营养成分组合、以及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标签。
《修订规例》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强制规定婴儿配方产品必须含有能量及33种营养素(「1+33」),而其能量值及各有关营养素含量必须符合《修订规例》指定的水平范围,某些营养素亦须符合比例规定;同时在营养标签方面,强制规定婴儿配方产品的标签须标示其能量值及29种营养素(「1+29」)的含量。
除33种营养素外,《修订规例》规定如婴儿配方产品有添加牛磺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则必须分别在最高含量及比例方面符合相关规定。鉴于过量摄取氟化物可增加氟斑牙风险,《修订规例》亦要求氟化物含量超出订明上限的婴儿配方产品,须标示一项有关氟斑牙的陈述。
此外,《修订规例》强制规定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的营养标签必须标示其能量值及25种营养素(「1+25」)的含量。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标签则须标示其能量值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钠这四种营养素(「1+4」)的含量,以及维他命A和D(如食物内有加入)的含量。
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产品则获豁免遵从营养成分组合及营养标签规定,但该等产品必须按《修订规例》加上特定标签。
(2)请问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按codex设计,其标准未写明部分营养素的限量,例如锰、铜、硒、胆碱、叶黄素、OPO等,如何判定以上营养素的添加量的符合性?是否可以依据EU或中国大陆等国际地区的法规或标准进行添加?
就《修订规例》的营养成分组合规定未有涵盖的营养素,建议这类配方产品的营养素含量应符合该产品原产的司法管辖区或国家订立的规定。
(3)香港对营养强化剂(维生素、矿物质等)有什么规定,能用于哪些食品里,对使用量有什么限制么?
香港没有专门法例规范营养强化剂(维生素、矿物质等)的使用。然而,不属于中药、中成药或西药的「保健食品」(包括营养强化剂/营养补充剂) 跟一般食品一样,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管 - 食物制造商和销售商必须确保产品适宜供人食用,并遵守各有关食物安全、食物标准及标签要求的规定。
例如,添加维生素/矿物质到食品并作出营养声称 (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比较声称及营养素功能声称,旨在强调食物的某些营养特性),必须符合《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技术指引》内的特定条件。
https://www.cfs.gov.hk/tc_chi/food_leg/files/nl_technical_guidance_c.pdf
(4)香港对食品的营养功能声称,有专门的法规指引或要求吗?谢谢
食物安全中心网页列举一些营养素功能声称例子,但该表并非详尽无遗。食物安全中心会根据有关的最新科学证据不时予以检讨。
https://www.cfs.gov.hk/tc_chi/food_leg/files/Acceptable_Nutrient_Function_Claims_bilingual.pdf
(5)香港的健康声称有什么规定?可以参考出口国的法规要求吗?
要视乎是甚么类型的食品/产品和所作的声称。例如,
《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禁止或限制「口服产品」(包括丸状、胶囊状、片状、粒状、粉状、半固体或液体口服药物及其他口服产品,但并不包括传统食物)健康声称。详情可浏览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level.html
至於传统食物、婴幼儿食物等的健康声称 (包括营养功能声称) 的规管,则浏览食物安全中心网页https://www.cfs.gov.hk/tc_chi/index.html 和相关食品法例 (如食品标签法例订明预先包装食物的名称或称号不得就食物的性质有虚假或误导成分)。
此外,《商品说明条例》亦禁止任何人在营商过程中,就其所供应的货品应用虚假商品说明或作出误导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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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20/05/09
检测方面
(1)香港的法例对食品原料包材供应商(直接生产商)有索要证照和批检报告的要求?
香港法例没有规定买家必须要求卖方(生产商)提供资质证明和产品检测报告。
然而,针对一些高风险食品的进口,进口商须向香港政府提供出口国家/地方的发证实体所签发的卫生证明书,并随进口食物附上,以证明有关的食物适宜供人食用,才可进口。
此外,香港政府亦在其网页表示,食物进口商有责任与出口当地保持紧密联系,确保所采购的食物符合香港法例的规定。
因此,买家要求生产商提供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如检测报告),一是保障自己,二是回应香港政府要求/呼吁。
(2)香港当地的食品工场对上游供应商有索要实际上游生产商证照和批检报告的要求吗
请参阅上题(1)的答案。
(3)产品进入香港需要提供按照香港的标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么
一般情况下,香港政府并不会要求食品进口时随附第三方检测报告。
然而,香港政府会在入口、零售和批发三个层面抽验食品,并按香港标准作出判断。如届时(产品已抵港或已在市场销售) 才惊觉食品并不符合香港标准,已太迟,并须回收和/或销毁,代价高昂。因此,我司建议有意输出食品到香港的企业,应先行预检,保障自己。
如有需要,厂商会检定中心可提供食品检测和食品标签核对服务。
(4)被香港官方抽检的食品,要等检测结果出来才能销售吗?
在入口层面,一般食物 (活猪活禽等除外) 会抽验后放行。
在零售和批发层面,也是抽验后可继续销售。
然而,万一被验出有问题,政府有权要求立刻停售及/或回收。
(5)标签不合格的会要球怎么处理,退运销毁吗,还是可以整改
由于食品检签制度已实行多年,如食物安全中心发现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标签未能达到可阅的程度,便会立即采取检控而不会再给予时间纠正。
另一方面,贵司应准备新的合格标签,张贴和覆盖原先错误的标签上,然后出售。
检测计划、检测机构
(1)食环署检测计划是向社会公开的吗?
食物安全中心网页不时公布有关最新食物安全报告和食物调查结果
(2)食环署认可国内检测数据吗?认可哪些机构呢?
针对某些高风险食品的进口,食物安全中心要求出口国官方出具和签发的卫生证书,而非直接认可某一实验室(官方与否)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
(3)食环署长批准的奶源地,冷冻甜点来源地,运输车辆有没有目录可以查询?
没有。就奶类和冰冻甜点的进口,香港政府没有表示须以指定运输车辆作运输。
(4)在哪里查 进口到香港的产品?
香港统计处网页有食品进口数据统计
https://www.censtatd.gov.hk/hkstat/index_tc.jsp
(5)我要出口到香港一款冷冻的调味巴沙鱼片。需要进行检测,那么检测的时候怎么样去确定都需要检测什么项目才能符合香港规定?
如有需要,厂商会检定中心可为客户提供产品检测服务,包括建议合适检测项目(如微生物、重金属、防腐剂、营养素等)和食品检签核对,以确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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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2020/05/09
香港法规
(1)香港对于进口食品的安全是如何管理的?
香港的基本食物法例载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其主要条文涵盖对食物购买人的一般保障、与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和搀杂食物有关的罪行、食物成分组合及标示、食物卫生,检取及销毁不宜食用的食物。该条例的下述附属法例则规定各特定范围的管制事宜。
另一食物法例 - 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 会实施新的食物安全管制措施,包括设立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以及规定食物商须妥为保存食物进出纪录,以加强 食物溯源能力;亦赋权主管当局订立规例,加强对特定食物类别的进口管制,及作出命令,禁止输入和供应问题食物及命令回收该等食物。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環署)是负责实施食物安全监管政策和执行有关法例的政府部门。為保障食物安全,食環署下的食安中心透過食物監測計劃,從進口、批發和零售層面抽取樣本化驗,並按照風險為本的原則決定擬抽取的樣本類別、數目,以及化驗項目。
详见食物安全中心网页https://www.cfs.gov.hk/tc_chi/index.html
(2)出口到香港的食品添加剂需符合什么要求?
视乎您问的甚么添加剂。以甜味剂为例,不得售卖、托付、交付或输入任何含有非准许甜味剂并拟供人食用的食物。
详见食物安全中心网页https://www.cfs.gov.hk/tc_chi/index.html
(3)请问香港 关于辐照食品有法规要求么?有辐照食品的检测方法吗?
虽然本港目前没有食物辐照处理设施,但《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卷标)规例》载有辐照食物标签规定,订明所有贮存经辐照食物的容器均须清晰用英文大楷列明“IRRADIATED”或“TREATED WITH IonIZING RADIATION”及用中文列明“辐照食品”。当局现时会进行定期检查,监察辐照食物标签是否符合规定。有关部门在进口和零售两个层面收集食品样本,检查经电离辐射处理的食品是否已加上适当标签。
政府化验所恒常用以测试辐照食品的其中一种方法是电子自旋共振技术。这技术可用以检测辐射产生的自由基,以确定某些食物是否经辐照处理。
(4)保健食品怎么进口?
「保健食品」的定义,在国际间并无定论。类似的产品有不同的名称,如膳食补充品、营养补充剂、处方食品、功能食品及天然健康食品等。在香港,一般市面上出售的「保健食品」产品,会按其成分受以下条例规管:
1) 含有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会受到《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规管。
2) 所有符合《中医药条例》(第549章)中成药定义的产品,即纯粹由中药作为有效成分并有治疗或保健用途的产品,均受《中医药条例》规管。
3) 不属于中药或西药的「保健食品」则跟一般食品一样,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管。
调味品方面
(1)想问下,常温储存的调味品比如酱油,豆酱,微生物按哪个食物类别去看菌落总数限量标准?
就评估需氧菌落计数而把某种即食食品归入14个食物类别的其中一类,应考虑该即食食品所使用的原配料,以及加工处理的性质和程度。《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内为每个食物类别列举典型的食物例子,以供参考。
关于这些食物类别未有涵盖的食品,在诠释其需氧菌落计数水平时,应考虑所使用的原配料,以及售前加工处理的性质和程度。
如有需要,厂商会检定中心可为客户提供微生物检测服务,包括把食品归类和诠释所含需氧菌落计数的检测结果,以确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规要求。
(2)中国标准对酱油有分质量等级,比如特级,一级。在香港对酱油没有分级,那出口香港的酱油可以按大陆的标准标示质量等级吗?
香港法例没有订明关于酱油的质量(非安全)标准。生产商可自行为产品进行质量分级。
(3)酱油如果用在其他产品里,酱油的配料要展开标识吗
法例没有特别说明酱油本身用作其他食物的配料时的标示要求。一般情况下,各种配料须按其用于食物包装时所占的重量或体积,由大至小依次表列 (占食物体积不足5%的水分除外)。
此外,《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订明8类致敏物质必须在配料表中指明。其中7类致敏物质 (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 无论份量多少亦须标示。
(4)请问微生物含量指引中菌落总数要求部门,调味品例如酱油蚝油怎么去归类
就评估需氧菌落计数而把某种即食食品归入14个食物类别的其中一类,应考虑该即食食品所使用的原配料,以及加工处理的性质和程度。《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内为每个食物类别列举典型的食物例子,以供参考。
关于这些食物类别未有涵盖的食品,在诠释其需氧菌落计数水平时,应考虑所使用的原配料,以及售前加工处理的性质和程度。
如有需要,厂商会检定中心可为客户提供微生物检测服务,包括把食品归类和诠释所含需氧菌落计数的检测结果,以确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规要求。
资料来源于:食品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