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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楼2022/04/22
适用于CNAS-R01:2020《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第5.3.4条的后半句: 即:依据标准检测方法(已获CNAS认可,但检测方法不含“判定标准”)开展的检测活动,属于CNAS认可能力范围内的活动。但对检测结果依据客户提供的判定标准(未经CNAS确认)作出的符合性判定结论,则不属于认可范围内的活动。所以,出具的《检测报告》个人认为应该清晰的标明“对检测结果的符合性判定,不属于CNAS认可能力范围内的活动,所作出的结论,仅供参考”。除了在委托合同中与客户进行书面约定外,还应留存客户提供的“判定标准”,作为备查证据。
JOE HUI
第9楼2022/04/22
楼主,对于企业是否作为判定标准是有要求,判定标准与认可检测方法是俩码事,CNAS对判定标准,不是“认可”,而是“确认”。CNAS只对检测标准方法进行认可。如果企标标准只有判定标准,未包含检测方法,而实验室依据获认可的检测标准方法进行检测,又需要依据该企标标准对检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那么根据第6.2条之规,就需要对该判定标准申请“确认”(而不是“认可”)。参照附件CNAS 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如果企标标准中已包含了检测方法(已获CNAS认可),则不需要单独再申请判定标准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