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元秀
第2楼2022/11/24
cnas校准实验室A方出具一份具备能力的校准证书,依据的校准规范有九个项目,其中八个目前在能力范围内,还有一个不具备,分包给某省院B出具,他们依据该项目单独的检定规程,具备能力。后续提供给客户C,由A方出具一份完整的cnas校准证书,包含了分包给B的内容。
请问需要注意什么,cnas最新要求是什么?(论坛2017讨论已看,有些已经不适用了,网上也是众说纷纭)
若是CMA检测报告,上述案例又需要注意什么???
答:这种情况可以将报告合并,但是在分包的项目上应该注明分包方,同时校准实验室A应该留存或者给客户提供B方出具的分包项目的该有CANS章的报告及分包项目的分包资质包括认可证书和包含该分包项目的校准能力范围。
路云
第7楼2022/11/24
校准与检测不同,校准项目通常是指整台被校测量设备,而不是指被校参量。一台被校设备,无论多少个被校参量,依据的都是同一个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而检测项目往往是指不同的被测参量,不同的参量,往往又是依据不同的检测方法标准。所以说校准领域往往不存在您所说的“分包”的现象,要么整台测量设备校准不了,由客户委托另一家具备能力的校准机构校准,要么由于本机构工作量陡增忙不过来(而不是部分参量检不了),临时“转包”给另一家校准机构校准,由另一家机构出具该被校对象的《校准证书》。事实上也没有哪家机构愿意承接这种擦屁股的事情(只检测全部参量中的一两个参量),这么操作他也没法出具《校准证书》。您说的这种所谓的“分包”,由A机构出具完整信息的《校准证书》的情况,现实当中出现的概率几乎为零。至少我从事计量工作几十年没遇见过。
如果实验室A真像您所说的那样,九个参量只能检测八个,那么该机构就应该在他在CNAS官网上公示的《校准能力表》中,对该“校准项目”加注“不测××参量”的限制性说明。这样也不会出现所谓的“分包”。
注:如果是法制计量的“检定”,是不允许分包的。
很沉
第10楼2022/11/26
你这一说,我也回过味来了,校准和检测不一样,校准确实也没办法分包才对